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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辅导: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会计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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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辅导: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2015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一是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职工薪酬准则)进行了最新修订,并要求企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此表将原纳税调整表中的职工薪酬等项目单列附表,增加了股权激励支出,细化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内容。新职工薪酬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更加符合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但因会计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

2、定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新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比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更广。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明确概念,而是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再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1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等原则。实际发生原则要求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理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

3、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是税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税法强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

4、费总额,与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的,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3企业超出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提取数,但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实际缴纳年度做纳税调减处理。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2%,超过部分和提而未缴部分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上允许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细化列示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两个子项目,体现了国家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类型纳税人的税收扶持。5企业对实际发生的辞退福利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通过“预计负债”科目计入费用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本期提而未付的辞退福利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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