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跨年报销是否影响当年所得税?问:2009年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销,还是在2009年底前报销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很多地方政策也给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建议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再行沟通。参考文件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项规定,纳
2、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账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
3、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参考文件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规定,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