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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司发给员工的奖品能否抵扣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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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发给员工的奖品能否抵扣增值税? 某单位从电器商场购买一批笔记本电脑、压力锅等作为奖品用来奖励优秀员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问:该批奖品能否抵扣增值税? 问题回复: 由于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同时还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员工当月所得来依法代扣优秀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会计处理: 1.购买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电器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奖励员工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117 000 贷:库存商品——电器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该公司外购商品作为奖品奖励员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各项奖金,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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