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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保理应收帐款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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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理应收帐款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保理的应收帐款应产生于正常的产品销售或服务经营,供、购双方的业务往来应持续了一定时期,且双方未产生重大产品质量或贷款偿付纠纷,并且应收帐款所依据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己生效,供应商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下列应收帐款不适用保理业务:(1)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帐款,例如供应商向自己的原料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2)已经质押的应收帐款;(3)寄售、代销或其他方式约定的应收帐款;(4)供购双方已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帐款;(5)因关联交易如供应商向其母/子公司、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及集团其他成员销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6)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2、的应收帐款;(7)供应商无权经营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8)该应收帐款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9)应收帐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限制而不能转让;(10)以信用证、付款交单(D/P)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应收帐款。还有一些特殊债权,保理商往往忽视,但这些债权确实影响保理商成功收回债款。比如:出口商向其自身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如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这会使进口商与保理商之间的债务有可能被抵消。这类合同产生的名义上的债权、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产生的债款、由于卖方的联营单位或个人销售而产生的债等。对于以授权转让为基础的保理业务,排除上述债款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以全额转让为基础

3、的保理服务协议就比较麻烦。为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该在通知保理商时,将上述特殊债款与其他债款分开来,注明这些债款,出口方不承担任何担保,因此保理商也不提供预付款融资。此外,还应慎重制定应收帐款核准条款。应收帐款的核准与否,直接涉及保理商对坏帐担保的程度,也关系到保理商追索权能否行使。为此,保理商应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确定核准应收帐款的办法,避免两类帐款的区分不明确,引发保付责任纠纷及追索权行使困难的风险。保理商应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约定:若出口商申请的正式信用额度获得出口保理商的核准,出口商保证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出口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进口商发货并叙做保理业务,保理商有权按自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资信调查费;在信用额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余额应不超过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超限额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部分,将不足限额内已被债务人或代理商偿还或贷记的金额。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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