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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四--从事代理服务营业成本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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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四-从事代理服务营业成本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的第三个问题:“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笔者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15号公告第三条: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笔者视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营业成本(支

2、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期间费用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特殊项目税法有明确规定的实行限额扣除,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明确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说明分析该问题:案例一:君合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2012年度取得手续费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那么不按15号公告执行,

3、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执行15号公告后50万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就手续费佣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案例二:君合信公司从事经济信息咨询业务,2012年度取得经济信息咨询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收入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因此不适用15号文的据实扣除(全额扣除),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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