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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四--从事代理服务营业成本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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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四--从事代理服务营业成本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的第三个问题:“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笔者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三条: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笔者视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营业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期间费用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特殊项目税法有明确规定的实行限额扣除,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明确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说明分析该问题: 案例一:君合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2012年度取得手续费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那么不按15号公告执行,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执行15号公告后50万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就手续费佣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君合信公司从事经济信息咨询业务,2012年度取得经济信息咨询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收入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因此不适用15号文的据实扣除(全额扣除),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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