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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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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我是一家污水处理公司的会计,我公司在08年之前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公共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取得了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并取得了污水处理的经营收入。不知我公司是否能享受所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

2、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3、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因此,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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