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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03∕T 0021-2021 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文明行为规范(桂林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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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 CCS A 16 4503 桂林市地方标准 DB4503/T 00212021 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文明行为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ivilized behavior for tourism activities in Lijiang River Scenic Spot 2021-12-15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03/T 002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2、: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广西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运保、秦荣军、阳健青、唐德彪、王敏丹、唐慧、黄林华。DB4503/T 00212021 1 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文明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文明行为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总体要求、游客行为规范、常住居民行为规范、经营人员行为规

3、范、经营性组织行为规范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漓江风景名胜区(风景区)旅游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文明的行为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经营性组织 business organizatio

4、n 经市场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注册的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公司及其他各种经营性事业单位。3.2 常住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s 在风景区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的居民。3.3 经营人员 management personnel 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等。4 总体要求 4.1 旅游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4.2 地表水质量应符合 GB 3838 的要求;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 中一类标准的要求;声环境影响指

5、标应符合 GB 3096 中 1 类标准要求;污水综合排放符合 GB 8978 的规定。4.3 风景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DB4503/T 00212021 2 5 游客行为规范 5.1 游览 5.1.1 生态环境保护 5.1.1.1 森林火灾防范 5.1.1.1.1 不应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5.1.1.1.2 发生火灾应及时报 119,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告。5.1.1.2 保护水资源 5.1.1.2.1 不应在保护性水体及相关禁止性水域进行游泳、涉水、垂钓或嬉戏等活动。5.

6、1.1.2.2 搭乘游船、排筏或竹筏游览漓江时不应破坏水体环境。5.1.1.2.3 应保护水体环境,不应往水中丢弃垃圾,若发现环境损害和污染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1.1.2.4 野外旅行若使用肥皂或其他洗涤剂洗涤或沐浴,应选择离最近水体 100 m之外的地方进行。5.1.1.3 噪音控制 5.1.1.3.1 在游程中不大声喧哗、高声接打手机、使用扩音器播放音乐等。与人交谈音量适中,不妨碍他人。5.1.1.3.2 驾驶车辆不应随意鸣笛。5.1.1.4 垃圾处理 5.1.1.4.1 不应随意丢弃垃圾,垃圾应投入指定分类的垃圾箱(桶)。无垃圾箱(桶)时应实行“带进带出”制度,收集所有的废弃物

7、。5.1.1.4.2 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应使用纸巾、方便袋等清洁用品进行处理。5.1.1.4.3 在野外活动结束后,应清除所有的废弃物,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处理。宜主动拾捡其他游客随意丢弃的垃圾,并对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劝导。5.1.1.4.4 在没有厕所设施的野外,如需大小便,应距离最近水体或野营地不应少于 100 m,且将粪便埋入至少 15 cm 深的地下。5.1.2 动植物保护 5.1.2.1 基本行为规范 5.1.2.1.1 不应攀折、刻削、砍伐或采挖野生植物。5.1.2.1.2 不应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5.1.2.1.3 对危害动植物的行为应主动提醒、劝阻或报告。了解并

8、遵守观赏动物的相关规定。5.1.2.1.4 观看动物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减少噪音,不投喂、尾随、追逐、骑乘、恐吓或捕捉动物。5.1.2.1.5 遇到受伤动物应及时报告景区管理人员,对危害动植物的行为应主动提醒、劝阻或举报。5.1.2.2 特定活动 在允许范围内可以从事以下特定活动,且应符合以下要求:a)徒步旅行应使用现有的道路,不应影响和破坏风景区的生态环境;b)露营应使用指定露营地。在没有指定露营地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具有高度保护价值的区域;DB4503/T 00212021 3 c)未经审核不应开展攀岩活动,攀岩时不应破坏岩体和植被,不影响筑巢的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的栖息。应沿现有道路到达峭壁

9、,避免开凿岩石,避开具有地理、文化和其他科学价值的地点,尽量不使用螺栓,不应使用镀锌螺栓;d)垂钓符合“中国渔政亮剑 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规定的要求。5.1.3 地文景观、遗址遗迹保护 5.1.3.1 爱护文物遗迹及其附属或内部设施,不应攀爬、移动、带走、涂鸦、刻削、损坏等。5.1.3.2 应按照风景区规定进行拍照或使用闪光灯。5.1.3.3 洞穴观光不应触摸或挪动洞穴内的任何装饰物、钟乳石、遗骸、化石、穴居生物、沉淀物或流水;洞内不应吸烟;只可在加固的道路上行走,不应从流石或洞穴沉积物上抄近道。5.1.4 旅游地民俗的保护 5.1.4.1 言行举止得体,应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风俗习

10、惯、宗教习惯和生活方式等。5.1.4.2 尊重当地居民的隐私,参观住所、合影等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5.2 文明饮食 5.2.1 旅游餐饮中不应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食物制品。5.2.2 旅游餐饮中宜适量消费,避免浪费。5.2.3 应减少食用一次性包装食品,不应使用非环保餐具。5.3 文明住宿 5.3.1 尊重服务人员,友善回应服务人员问候。5.3.2 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宿场所设施设备,注意维护客房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不应在禁烟区域吸烟。5.3.3 宜尽量自带洗漱用品,尽量少用客房一次性用品。根据客房内的提示,应减少客房棉织品的更换次数和数量。节约用水用电。5.3.4 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区域应

11、举止文明、衣着得体,出入房间轻关房门,控制说话和电视音量。5.3.5 在客房内消费的,应在离开前主动说明并付费。5.4 文明交通 5.4.1 宜尽量选择绿色环保交通出行方式。5.4.2 在风景区内宜尽量选择自行车、电瓶车等有益于减排的交通方式出游。5.4.3 在自驾车出游途经动物栖息地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尽量减少喇叭的使用次数以避免对动物生境的干扰。5.4.4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导游进行生态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讲。5.4.5 依序乘坐交通工具,对特殊人群进行礼让。5.4.6 维护交通工具内的环境卫生,不乱扔乱放废弃物。5.4.7 在风景区内驾驶车辆时,行驶路线、行驶速度

12、、停靠区域等应遵守风景区的规定。5.5 文明购物 5.5.1 遵守购物场所规定,保持购物场所秩序,排队购物。5.5.2 消费应理性、诚信,适度议价,善意待人,遵守契约。5.5.3 试吃试用商品应征得同意。DB4503/T 00212021 4 5.5.4 尊重购物场所购物数量限制。5.5.5 不随意占用购物场所非公共区域的座椅休息。5.6 文明娱乐 5.6.1 参加娱乐活动应安全、有序、文明、理性。5.6.2 观赏演艺、比赛类活动时应尊重演艺人员、参赛选手和裁判,遵守秩序,按时入场、有序出入;中途入场、离席或鼓掌喝彩应合乎时宜;根据要求使用摄像摄影设备,慎用闪光灯。5.6.3 参加水娱乐活动时

13、应量力而行,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注意安全、爱护环境。5.6.4 进行骑乘活动时,应采取自然区域管理者建议的游览路线。5.6.5 参加与其他旅游者、工作人员的互动活动时,应文明参与、大方得体。5.6.6 开展活动时,应避免或减轻对周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干扰、妨碍和破坏。6 常住居民行为规范 6.1 常住居民应了解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6.2 搞好庭院及周边环境的卫生及绿化和美化。6.3 做好“三改(改厨改厕改圈)”工作,生活污水不应直排,不应违规建设固定建筑物。6.4 宜使用可再生能源(如沼气、太阳能等)作为日常生活能源的一部分。6.5 不应使用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的燃料。

14、6.6 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6.7 不应使用雷管、炸药、农药、电网、地笼等非法捕鱼,捕鱼应符合“中国渔政亮剑 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规定的要求。6.8 在祭祀或节庆活动中应控制火源、烟花、鞭炮等物品的使用;宜使用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替代品。6.9 宜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会议或讲座的相关活动。6.10 宜对潜在或现实的损害保护动植物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劝阻或报告。6.11 发现受伤的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应进行及时的救治、报告或送治。6.12 应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异议或采取进一步的行动。7 经营人员行为规范 7.1 经营人员不应提供或使用非环保用品(

15、如一次性非降解型塑料饭盒、一次性木质筷子等)。7.2 宜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7.3 宜经常提醒服务对象注意保护环境。7.4 游船经营者不应向水中排放被油脂或燃料污染的船舱污水或未经处理的压舱水。若船上有抽水排污设施,污水和废渣应排到岸上进行处理。7.5 使用机动船时应避免撞击野生生物;船只应避免在敏感环境(如水草地带)抛锚、上岸或停泊;在有泥沙的地带应使用船锚,并注意控制链条长度,避免脱锚。使用非机动船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停泊,尽量减少对植物的破坏(如使用软绳结系在树上、在经常停泊的地点使用系船环或柱台等加固泊船设施等)。7.6 夜间或洞穴内观看动物应使用低瓦数照明设备,不应直接灯光照射动物,不应

16、使用闪光灯拍照。DB4503/T 00212021 5 8 经营性组织行为规范 8.1 经营性组织应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制度、措施及行动,包括废水、废油、废气(三废)排放、处理的管理制度、措施及行动,员工(尤其是导游人员)旅游生态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制度、措施,保护动植物受伤(损)的应对制度、机制和行动,防火安全和管理的制度、机制和行动,对景区内各类污染源排放的实时监控系统和监管制度等。8.2 食物残渣与厨餐垃圾集中回收,运用系统工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循环利用三废。8.3 应加强水上船只的维护和管理,杜绝漏油;不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有毒有害物质或生活污水;不应向水体倾倒各类液体、固体废物。8.

17、4 不应有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开发、经营行为。8.5 应积极配合、支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或环保公益组织等单位主持的生态保护项目,以树立良好的环境公益形象。8.6 旅游企业在进行风景区建设时宜尽量保持天然景观形态,采用生态环保材料。8.7 施工建设后应及时恢复修复受损生态系统。8.8 应建立辐射全景区的防火电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严格预防各类火灾的发生,尤其应重视森林旅游区在火灾易发时期的防火管理。8.9 制定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预案,具有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对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及时、有效,档案记录准确。8.10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

18、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风景区内空气清新、无异味。8.11 旅游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符合 GB/T 18973 的要求。8.12 垃圾箱布局合理,分类设置,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日产日清;运输过程应用遮盖或封闭式清运,不沿途撒落。8.13 宜使用电力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宜设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其它高污染燃料锅炉。8.14 风景区内产生油烟、异味等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8.15 风景区内的通勤车辆宜采用以电能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环保型交通工具,减少燃油车辆的使用,水上游览船、排筏宜采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环保型船只。8.16 加强风景区内道路的日常维护,保持路面清洁。DB4503/T 00212021 6 参考文献 1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4号 2 “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农业农村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4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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