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四)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先算出两个数来,一个是“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另一个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二者进行比较,金额小的那一个便是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然后将这个扣除限额与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进行比较,“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扣除限额”的差额,即为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的金额。而且比较时要注意,“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不仅包括反映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的金额,也包括记载于其他会计科目,但实质上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金额。例如:某公司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在其他会计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则该公司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为10000万元,根据其计算的扣除限额为50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为30万元,根据其计算的扣除限额为18万元。二者比较,该公司2010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8
3、万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公司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60万元,在其他会计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40万元。则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计算出的扣除限额仍为50万元;根据“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计算出的扣除限额为60万元。二者比较,该公司2010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0万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另外提请大家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不能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其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必专就此调整账务。(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4、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计算扣除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掌握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概念。有网友询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是否一定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税法规定比例”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大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税法规定比例”
5、,则按计算出的限额扣除;反之,如果小于,则只能依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接上面的例子,如果该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则其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税法规定比例”计算出的扣除限额为150万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而如果该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则其只能据实扣除,既不作纳税调增,也不作纳税调减。二是要注意,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不同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例如,某公司2009年度实现本年利润为1000
6、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2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2009年度计提和缴纳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 2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 贷:银行存款 325若该公司2010年度实现本年利润为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低于税法规定限额1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2010年度计提和缴纳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贷:银行存款 225(待续)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