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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四).doc

1、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四)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先算出两个数来,一个是“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另一个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二者进行比较,金额小的那一个便是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然后将这个扣除限额与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进行比较,“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扣除限额”的差额

2、即为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而且比较时要注意,“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不仅包括反映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的金额,也包括记载于其他会计科目,但实质上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金额。 例如:某公司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在其他会计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则该公司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为10000万元,根据其计算的扣除限额为50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为30万元,根据其计算的扣除限额为18万元。二

3、者比较,该公司2010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8万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公司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60万元,在其他会计科目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40万元。则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计算出的扣除限额仍为50万元;根据“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计算出的扣除限额为60万元。二者比较,该公司2010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0万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另外提请大家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不能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其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必专就此调整账务。 (

4、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计算扣除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掌握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概念。有网友询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是否一定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税法规定比例”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时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大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税法规定比例”,则按计算出的限额扣除;反之,如果小于,则只能依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接上面的例子,如果该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则其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税法规定比例”计算出的扣除限额为150万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而如果该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则其只能据实扣除,既不作纳税调增,也不作纳税调减。 二是要注意,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不同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也就是,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例如,某公司2009年度实现本年利润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2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2009年度计提和缴纳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    贷:银行存款 325 若该公司2010年度实现本年利润为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低于税法规定限额1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2010年度计提和缴纳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贷:银行存款 225 (待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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