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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三).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35314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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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三)1、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

2、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以上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针对以上诸情形,我们择其一举

3、例说明:某公司为一石油化工企业,该公司有职工1500人,其中:公司管理人员100人,销售人员200人,车间管理人员200人,生产职工1000人。该公司在2010年春节给每名职工发放汽油(票)200升,该公司汽油的成本为每升5元,对外销售价格为每升7元。上面我们讲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个项目。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在这个例子中,企业将生产的汽油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此笔业务将以 “视同销售收入” 作为计算基数。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

4、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那么,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该公司决定发放汽油时借:生产成本 163800制造费用 327600管理费用 327600销售费用 1638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2457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245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5、0000贷:库存商品 1500000从以上的账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将汽油发放给职工的业务是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的。于是,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该业务又以 “主营业务收入” 作为计算基数。也就是说,此处如果不注意,将导致只有一笔业务,将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进行了重复扣除,这当然不符合税收原理和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类似业务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另外,在这里我还要说明一点,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时,其计税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所确认的金额并不一致。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以上应按规定视同(企业所得税)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

7、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公司购入一批服装送给给客户,购价(不含税)10000元。假定该公司并不销售此类商品,当地又无其他纳税人可供参照;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为10000元。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则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000(1+10%)=11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00017%=1870元。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 11870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贷:库存商品 10000(待续)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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