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五)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
2、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3)烟
3、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关于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明确规定,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那么,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基数,那么其他投资收益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基数?该投资收益
4、是按照税法确认的还是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为基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其实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符合税法原则的。既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来看,那么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说,这里应执行会计标准。至于其他企业的类似业务,并非以投资业务为其主营或者兼营的日常活动(要不就是不务正业了),其实质上并非税法所讲“营业收入”,故不应作为基数。(四)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
5、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以下九项:(1)“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4)“出售无形资
6、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5)“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6)“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7)“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8)“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待续)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