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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636-2016 美丽乡村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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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30.99 Z 68.L.文徽省地DB34 方标准DB 34/T 2636-2016 美丽乡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规范Beautiful village Regulation ofmunicipal solid wastes centralized treatment 2016-06-15发布2016-07-15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归口。DB34/T 2636-2016 本标准起草单位: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铜陵市义安区城市管理局、铜

2、陵市义安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铜陵市义安区钟呜镇九梆村。本标准起草人员:查晓顺、刘忠茂、赵四清、查日昭、林兴虹、郑玉艳、陶学明、孙才伟、陶其兵、朱磊、余红光、徐钦。I DB34/T 2636-2016 美丽乡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美丽乡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垃圾处理规划布局、垃圾分类、垃圾运输、垃圾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美丽乡村的集中式生活垃圾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25179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C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 109 生活垃坡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 1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封场CJ 113 生活垃坡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

4、工程技术规范C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JB/T 10855 垃圾转运站设备建标149小城镇生活垃坡处理工程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村生活垃圾ruralgarbage DB34/T 2636-2016 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医疗垃圾等。3.2 集中处理centralized treatment 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

5、活污染物(污水或垃圾)通过管道或车辆收集,输(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处理处置的方式。3.3 市县乡一体化处理模式integratedprocessing mode of city,country and town 生活垃圾由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纳入市或县垃圾处理系统的处理模式。3.4 乡镇集中处理模式centralized processing mode of town 生活垃圾由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纳入乡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处理模式。3.5 末端处理设施terminaltreatment faci I ities 指市、县、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

6、坡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堆肥处理厂、发酵池、综合处理厂等。3.6 垃圾焚烧炉waste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3.7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wasteincineration boi ler 利用垃坡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3.8 垃圾低位热值lowheat value(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4 基本要求4.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合理、整洁卫生、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并应与旧村整治和改造、新村建设统筹规划

7、、统一设计、统一施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2 DB34/T 2636-2016 4.2 应根据农村现有基础条件,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4.3 处理模式工艺技术应成熟、可靠:综合考虑建设投资、运行成本等因素。处理设施操作应简单易学,对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文化水平要求适度。4.4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应符合GB/T25180的相关规定。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5 垃圾处理规划布局5.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合理编制规划或方案,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计划。5.2 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并保持干

8、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5.3 垃坡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同时应远离卫生室、居民活动区等区域。6 垃圾分类6.1 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生活垃圾应实现分类收集,并且分类收集应与处理方式相中士;0口口。6.2 可分类为农业果蔬、厨余等有机垃坡和无机垃坡。6.3 有机垃圾进入户用沼气池或堆肥利用,无机垃圾进行填埋或进入垃圾处理系统。6.4 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及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6.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GB/T19095的相关规定。7 垃圾运输7.1 垃圾收集7.1.1 应在农房周围

9、按照合理距离配置垃圾桶,便于农民投放垃圾。7.1.2 道路两侧、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停车场等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7.1.3 村中心区外的其他区域,废物箱宜与收集点合并设置。7.1.4 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7.1.5 废物箱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和投放。7.1.6 垃圾收集方式可分为袋装、散装收集,也可分为桶装、车载容器收集。7.1.7 垃圾不得裸露,收集运输设备应密闭,防止尘屑洒落和垃圾污水滴漏。7.1.8 垃坡应采用不落地的收集方式,散装垃坡不得投入固定容器或堆场作临时储存。7.1.9 可规定统一时间定

10、点收集各农户家庭生活垃圾。7.1.10 垃圾收集运输应符合C205的相关规定。7.1.11 垃圾收集站应符合C179的相关规定。7.2 垃圾转运7.2.1 应定期安排垃圾清运设备转运居住区、公共场所等的垃圾。7.2.2 垃圾转运设备包括转运车、转运站等,应根据垃圾量和处理效率合理配置。3 DB34/T 2636-2016 7.2.3 转运站应符合CJ47的相关规定,转运站设备应符合JB/T10855的相关规定。8 垃圾处理8.1 处理模式选择8.1.1 各地应根据不同区域和经济水平选择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处理技术。8.1.2 应结合农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卫生、可再生能源

11、和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做到村与村、村与镇、城与乡共建共享。8.1.3 鼓励在条件成熟地区突破现有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跨村域、镇域、县域的收集一转运一处理环卫作业链,优化配置设施资源,减少环卫运行成本。8.1.4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采用下列处理方法:a)堆放于河流、池塘堤坝或直接倾倒在沟塘洼地内:b)集中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c)露天焚烧:d)将生活垃圾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的回填用土。8.1.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庄可采用市县乡一体化处理模式:a)距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30公里范围以内(皖南和皖西山区道路交通不便,可以将距离控制在20公里以内);b)运输道路60%以上为县级以上公路。8.

12、1.6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庄可采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a)距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30公里范围以外(皖南和皖西山区道路交通不便,可以将距离控制在20公里以外);b)运输道路60%以上为乡镇公路的乡镇和村庄。8.1.7 各地乡、镇在选用市县乡一体化处理模式与乡镇集中处理模式前,应充分调研地方财力和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后慎重采用。8.1.8 在完善配套乡镇垃坡转运系统后,处理模式宜采用市县乡一体化处理模式。8.1.9 乡镇集中处理模式可合建区域性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8.2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技术8.2.1 基本要求8.2.1.1 可根据村镇、距离、地区不同选择相应处理技术,具体可参考附录A。8.2

13、.1.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艺和技术应根据当地财力物力情况,选择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沼气发酵或其他适用工艺,可与当地的秸轩、禽畜粪便处理相结合。8.2.1.3 应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生产有机肥料,实行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8.2.1.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574的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应符合建标149的相关规定。8.2.2 处理方法8.2.2.1 卫生填埋8.2.2.1.1 卫生填埋适用于生活垃圾有机成分低,热值低(低位热值小于5000kJ/kg),土地资源丰富,土地成本低,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地区,如皖北片区、碗中片区、沿江片区、皖南和皖西片区。4

14、DB34/T 2636-2016 8.2.2.1.2 农村地区一般不宜设卫生填埋场,如确有需要,应按照GB16889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8.2.2.1.3 采用就地填埋的村庄,应严格控制垃圾分类,使垃圾的剩余有机物含量在10%以下。8.2.2.1.4 灰土垃圾可就地就近填埋处理,以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为主的,可用作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8.2.2.1.5 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还应符合GB50869、CJ112的相关规定,填埋堆体及场地利用应符合GB/T25179的相关规定。8.2.2.2 焚烧8.2.2.2.1 焚烧处理适用于生活垃圾热值高(低位热值大于5000kJ/kg

15、),土地资源紧张,土地成本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8.2.2.2.2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符合GB/T18750的要求,焚烧工艺技术应符合CJ90的要求,焚烧污染控制应符合GB18485的要求,焚烧后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要求,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 的要求。8.2.2.2.3 危险废物不应进入垃圾焚烧厂处理。8.2.2.3 堆肥8.2.2.3.1 堆肥处理适用于垃圾有机成分高、水分大,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机垃圾实现单独收集或当地易接受有机肥料的地区,如皖中片区、皖南和皖西片区等。8.2.2.3.2 农村宜选用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投资运行费用低的简易高温堆肥技术,垃圾堆肥应基

16、本做到以下儿点:a)有机物含量二三40%;b)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0C以上保持57d;c)堆肥过程中的残留物应农田回用。8.2.2.3.3 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建设机械通风静态堆肥场,其他地区可建设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场。8.2.2.3.4 有机垃圾堆肥应作为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可在庭院堆肥,应符合GB8172的要求。8.2.2.4 沼气发酵沼气发酵适用于省内垃坡有机成分高,沼液和沼渣可以在当地得到利用,或养殖业发达,易产沼气,有市场或农户可以做到自产自销的地区,如皖南和皖西片区等。8.2.2.5 综合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多种处理方式结合的方式综合处理。综合处理模式适合地方经济条件好,管理

17、水平高,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并能实现分类收集运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或拟建多种处理设施的地区。8.3 垃圾处理末端设施8.3.1 选址8.3.1.1 垃圾处理末端设施的选址应满是以下条件:a)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划,具备基本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b)不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c)交通方便、水电接引方便可靠、运距合理:d)远离人口密集居住区:5 DB34/T 2636-2016 e)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低。8.3.1.2 处理设施场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a)地震断裂帝、活动的明塌地带、灰岩坑及溶岩洞区:b)水源地及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c)洪泛区和泄洪道:d)拆迁量大或基本农

18、田地区:8.3.1.3 卫生填埋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与当地的大气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规划要求相一致:b)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c)填埋库区与渗滤液调节池边界距人畜居住栖息地500m以上,但山区、丘陵如有天然屏障阻隔,可以距离可减少到400m。城镇主导风向下风向。d)填埋库区与渗滤液调节池边界距河流、湖泊100m以上。e)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8.3.1.4 焚烧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b)城镇主导风向下风向:c)应有可靠的污水处理排放系统:

19、d)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安全处理处置。8.3.1.5 堆肥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堆肥处理场运距宜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b)有可靠的污水处理排放系统:c)堆肥产品在当地销路有保障。8.3.1.6 沼气发酵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沼气发酵设施应选在尽可能靠近厨房的地方,输气距离一般不应超过30m;b)应离开建筑物1m以上,距离树木5m以上,距离铁路、公路10m以上:c)应选择背风向阳、没有遮阳建筑物、冬季容易保温的地方:d)应与国舍、厕所连通修建,便于粪便自流入池。8.3.2 卫生填埋场8.3.2.1 填埋区容量可按照每平方米面积填埋515m3

20、垃坡。8.3.2.2 卫生填埋场分管理区和填埋区,填埋区包括填埋库区、渗滤液调节池及环保处理设施等。管理区建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8.3.2.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等。8.3.2.4 填埋库区和渗滤液收集池均应做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防渗技术应符合CJ 113的相关规定。填埋库区还应有完善的地下水导排和填埋气导排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可用吸污车送至市或县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8.3.2.5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

21、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8.3.2.6 填埋场管理区建筑物面积控制在50200m2。8.3.3 焚烧处理厂6 DB34/T 2636-2016 8.3.3.1 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具备垃圾分选系统、焚烧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有条件地区可建设余热利用系统。8.3.3.2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8.3.3.3 焚烧处理厂应注意消防安全,满足建筑物防火要求。8.3.4 堆肥处理厂8.3.4.1 堆肥处理厂主要包括管理区和堆肥处理区,堆肥处理区包括进厂垃

22、圾堆放区、堆肥处理区以及成品仓库等。8.3.4.2 管理区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且功能和安全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规定。8.3.5 沼气池8.3.5.1 气池标准:根据村人口分布及数量的实际情况,每个沼气池的容积为8m3以上,以便保证有充分的能源满足农户的生活需要:8.3.5.2 沼气池形式应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依据实际情况建造。8.4 垃圾处理运行与管理8.4.1 管理方式8.4.1.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维护队伍坚持以专业队伍为主,非专业队伍为辅,充分发挥农村与集镇居民自觉维护生活垃坡收运处理设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8.4.1.2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营宜采取专业化合作

23、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8.4.1.3 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进行农村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引进环卫专业服务公司,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8.4.2 管护内窑8.4.2.1 垃圾桶、废物箱8.4.2.1.1 行政村、自然村及乡镇建成区用于户外使用的大型垃圾桶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自行购置,并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村庄负责村镇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垃坡收集清运,保障垃圾收集工作无死角和遗漏。有害垃圾管理应责任到人,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有害垃坡。8.4.2.1.2 村庄及乡镇建成区垃圾桶内垃圾由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运时间和频次。尽量做到日产日清。垃圾

24、收集和运输过程尽量做到密闭化和容器化。8.4.2.2 垃圾收集房8.4.2.2.1 垃圾收集房由环卫工人负责管理,保洁员将收集到的垃圾送往垃坡收集房。乡镇环卫部门负责收集房内垃圾的外运,垃圾清运频次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一日一次,垃圾清运后对内部及四周进行彻底清扫,定期喷洒消毒药水:规范卫生保沽措施,每周对收运设施至少清洗一次。8.4.2.2.2 通往收集房的道路上应设置标志,在收集房四周不应堆放无关的物品,进出道路要保持通畅。8.4.2.3 垃圾收集站8.4.2.3.1 垃坡收集站应制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7 DB34/T 2636-2016 8.4.2

25、.3.2 收集车辆到达收集站后应按规定倾倒垃圾,倒雪的车辆应及时离开卸料区,车体及收集箱需清理干净,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对作业区进行打扫。8.4.2.3.3 收集站供电、给排水、除臭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8.4.2.3.4 采用压缩设备的收集站,应定期对压缩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检测。8.4.2.3.5 站区内应防止蚊蝇、鼠类等滋生,并定期消杀。8.4.2.3.6 收集站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识模糊时应及时更换。8.4.2.3.7 收集站宜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8.4.2.4 垃圾转运站8.4.2.4.1 转运站管理人员应掌握转运站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

26、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8.4.2.4.2 转运站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8.4.2.4.3 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8.4.2.4.4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8.4.2.4.5 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维护技术应符合CJ109的相关规定。8.4.2.5 垃圾填埋场8.4.2.5.1 填埋场应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实行分区域分单元逐层填埋,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2m,单元作业宽度结合每日处理量合理确定,堆体坡度不宜大于1:3。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可以采用土或其他隔水材料及时覆盖,土质覆盖层厚度宜为20cm。8

27、.4.2.5.2 填埋作业过程中宜采用插入穿孔管等方式进行气体导排,以免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件发生。填埋库区应做好雨污水分流,对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妥善处理达标排放。8.4.2.5.3 加强对进场垃圾的检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垃圾(医疗、建筑、工业等)进场。8.4.2.6 焚烧处理厂8.4.2.6.1 对于小型农村生活垃坡焚烧处理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管控,避免造成环境污染。8.4.2.6.2 焚烧厂应制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8.4.2.6.3 对进厂垃坡应进行检测,严禁建筑垃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工业固废和医疗垃坡的进入。8.4.2.6.4 生活垃圾进入焚烧系

28、统前应进行分类,入炉垃圾水份含量不宜大于50%,灰分含量不宜大于25%。8.4.2.6.5 焚烧厂供电、控制及在线监控、给排水、除臭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8.4.2.6.6 厂区内应防止蚊蝇、鼠类等滋生,并应定期消杀。8.4.2.6.7 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8.4.2.6.8 厂区内垃坡存储车间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8.4.2.6.9 厂区应设垃圾渗滤液贮存设施。8.4.2.7 堆肥处理厂8.4.2.7.1 分拣好的垃坡应分层铺放,每层厚约200300阻,每层垃坡之间需撒施少量人畜粪尿或化学氮肥和磷肥、河沟污泥、菜园土、泥炭等,厚约5010

29、0mm,也可添加木屑、草木灰等,厚约50100 mm;冬春季节,温度过低时,每层之间可增加锯木屑等保温材料。8.4.2.7.2 层层堆放,堆成高宽适宜横截面呈三角形或梯形的垛堆,在自然通气或人工控制状态下进行发酵。8 DB34/T 2636-2016 8.4.2.7.3 对进厂生活垃圾进行预分掠,保证可堆肥垃圾的进入,其它垃圾应运至相应的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制品、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院垃圾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不应混入堆肥厂处理。8.4.2.8 沼气池8.4.2.8.1 沼气池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8.4.2.8.2 沼气池的水封应符合水封规定,适时补充

30、清水。冬季气温低于QOC时应采取防冻措施。9 DB34/T 2636-20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徽省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技术标准参考安徽省区域划分见表A.1o表A.1区域划分表区域范围皖北片区包括毫州市、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皖中片区包括合肥市、六安市(不包括霍山县、金寨县)、淮南市,以及安庆市的桐城市皖西片区包括六安市的金寨县、霍山县,安庆市的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沿江片区包括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池州市(不包括石台县、青阳县)、游州市、宣城市(不包括班德县、绩溪县)、安庆市(不包括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桐城市)皖南片区包括黄山市,宣城市的班德县、绩溪县,池州市的石台县、青阳

31、县村镇分类标准见表A.2o表A.2 村镇分类标准分类镇区村庄(人)(人)一类三三10000三三200二类100001 30000 201 500 三类3000150000 5011000 四类50000 1000 10 DB34/T 2636-2016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技术选择可参考表A.30 表A.3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择参考表地区地区村镇距离/公里皖北片区皖中片区皖西片区沿江片区皖南片区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三三30一类烧、堆肥烧、堆肥堆肥、发酵烧、堆肥堆肥、发酵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30 卫生填埋、焚烧烧、堆

32、肥堆肥、发酵烧、堆肥堆肥、发酵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三三30二类烧、堆肥烧、堆肥堆肥、发酵烧、堆肥堆肥、发酵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卫生填埋、焚烧、30 卫生填埋、焚烧烧、堆肥堆肥、发酵烧、堆肥堆肥、发酵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三三30=类堆肥堆肥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30 堆肥堆肥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三三30四类堆肥堆肥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卫生填埋、焚烧、30 士在肥士在肥注1:表中距离表示乡镇收集(转运)站到末端处理设施的距离。注2:表中卫生填埋、焚烧等是指市县或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注3:如果距离较近的乡镇将垃圾收集后合并处理,应根据合并后的人口选择处理技术。11 DB34/T 2636-2016 参考文献1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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