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地税:停业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 三、
2、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七、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
3、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或签名)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退回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在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交纳税人。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报告书延长停业,但停业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