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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湖北地税:税务登记-设立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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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地税:税务登记-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证法定期限、登记地点及税务登记证类别: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九)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和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规定的30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25日内完成,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附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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