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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权利保护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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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inancial observationinancial observation46财经观察财经观察商业观察2023 年 9 月下 第 9 卷 第 27 期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权利保护分析潘钰卉(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摘要:互联网理财交易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方便了人民大众,但近年来互联网理财消费者资金损失案例层出不穷。文章围绕互联网理财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路径开展探讨,从互联网理财交易中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视为具有经济法属性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投资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界限该如何设置等问题入手,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等权利常因经营者的诱导欺骗和自

2、身金融专业知识的缺乏遭到侵害等现状进行分析。建议完善专门针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领域消费者的纠纷解决途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有关部门联合加强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金融法律知识的普及。关键词:互联网理财;理财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49;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808(2023)27-0046-04DOI:10.3969/j.issn.2096-0808.2023.27.007线下传统金融理财交易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通过计算机技术与传统金融交互融合,提高了金融行业交易效率。同时,我国互联网使用人数众多,给互联网理财交易提供了

3、广阔的市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理财金融服务的融合增强了理财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因此,互联网理财服务波及到的消费者甚广,互联网理财产品及服务的安全性对社会而言影响颇深。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产品及服务的诞生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但是,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群体却有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本质与法律关系认定(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本质互联网理财依然属于金融的范畴。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互联网平台只是作为交易发生的场所,这并没有改变互联网理财属于金融的本质。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不同的是交易的方式、场景和渠道,但本质上都属于金融1。在互联网理财交易

4、中,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核心还是传统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与传统理财的不同主要在于交易场景和交易方式发生了变化。(二)互联网理财交易法律关系认定在传统的理财交易模式中,只涉及提供理财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两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在互联网理财交易的模式中,因为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个载体的存在,所以互联网理财交易中的法律关系与传统理财交易法律关系相比会显得更为复杂。倘若在交易行为中法律关系认定不清,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就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理清不同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对于实现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影响。通过整理资料发现互联网理财平台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型。第

5、一种是传统金融机构搭建的互联网平台自销模式,在此模式下互联网平台只是一个技术载体,平台相当于是实体运营网点的延伸,此种交易方式下的法律关系仍然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第二种是互联网理财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委托其他互联网平台代为销售模式,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售模式下涉及到网络平台、理财产品的经营者(通常为传统的金融机构)、消费者三方交易主体,互联网理财平台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际提供者之间相当于是委托销售的关系。第三方平台在代为销售模式下,第三方平台提供交易场所、技术支持,理财产品和服务由金融机构提供。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负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权益的义务,例如,因互联网平台的原因导致消费

6、者利益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当消费者向理财产品的实际提供者主张权利时,理财平台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协助。收稿日期:2023-05-23作者简介:潘钰卉(1996),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47二、互联网理财交易中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一)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与消费者关系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应当从属于消费者。在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上讨论消费者与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关系,其实就是在讨论,当发生纠纷时互联网理财消费者能否适用保护消费者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整。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

7、本法保护。笔者认为,一方面,互联网理财产品仍然属于商品,将互联网理财服务解释为服务中的金融服务未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符合国民生活的常识和认知,所以,将互联网理财产品及服务解释成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更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互联网理财消费者进行理财交易虽有追逐盈利的目的,但是,在家庭自用之外取出一部分用于家庭资产增值也符合为生活需要的目的,因此,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应纳入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进行保护。(二)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互联网理财投资者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是否应当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对互联网理财投资者进行保护。众多学者认为,投

8、资者可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笔者认为一般投资者可纳入消费者范畴,而专业投资者不属于消费者。例如,在满足家庭自用之外取出一部分用于理财投资,没有掌握丰富专业金融知识的自然人可判定为是一般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可纳入消费者范围,因为一般投资者在面对理财经营者时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是否追求盈利性不能作为区分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标准。金融理财消费者具有追求盈利的特点,专业投资者是充分掌握金融专业知识,以金融理财作为职业的投资者,并且专业投资者识别金融风险和抗风险的能力强于一般投资者。笔者认为从互联网理财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考虑,专业投资者识别风险的能力较强,获取相关理财产

9、品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且掌握了专业的金融理财知识,所以专业投资者在互联网理财经营者面前并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故不应将专业投资者纳入消费者范畴。三、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权利实现困境(一)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个人信息易被泄露互联网的高速流通性和数据备份的特征易导致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在互联网理财的交易场景下,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的自有平台进行交易,或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而由于互联网底层技术数据库数据备份存储的特性,消费者的金融交易信息不可避免地会在互联网平台留下痕迹。互联网理财服务的提供者和互联网平台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必然也会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管是消法还是金融方面的

10、法律法规均规定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互联网理财经营者及平台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信息保护义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易被经营者有意无意地传播甚至是出售给第三方。(二)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隐性侵害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常因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电子合同遭到隐性侵害。侵害公平交易权既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判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关键在于考察消费者在交易中是否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权。在互联网理财交易中,消费者在注册账号或与经营者达成交易时,必须接受互联网理财经营者或者平台设定的格式条款才能进行业务的开展,该过程有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有些经营

11、者或平台出具的格式条款会包含“免责申明”内容,要求消费者签署“投资后果风险自担”之类的声明。此类的格式条款或电子合同显然影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让消费者不得不被迫接受。消费者虽然可以通过拒绝签订类似的格式条款不与互联网理财经营者订立合同,但是,只要消费者意欲发生理财交易,在实质上公平交易权已然受到了侵害,这属于隐性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三)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知情权遭遇严峻挑战互联网理财交易中的金融理财信息不透明,消费者的知情权遭遇挑战。金融理财信息不透明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虽然便捷,但是沟通上的清晰度不如传统面对面的沟通方式,消费者无法充分得到关于理财产品完备的信息

12、,只能被动阅读互联网平台上给出的产品介绍;另一方面是互联网理财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刻意隐瞒或是淡化互联网理财产品与服务相关的风险信息2。经营者为了牟利,故意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回避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性,侵害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再加上互联网上理财产品种类众多、鱼龙混杂,互联网上的理财消费者相比传统精英阶层的金融消费者更缺乏金融知识,风险防范意识低,易被经营者展现出的虚假回报收益率所吸引。(四)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求偿权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主张求偿权要求实施侵害的经营者赔偿。互联网虚拟性、跨地域性的特F Financial observationinancial obser

13、vation48财经观察财经观察商业观察2023 年 9 月下 第 9 卷 第 27 期征以及消费者权利意识低,使得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保障的原因有三点:一是互联网虚拟性的特征使得消费者难以搜集到相关证据;二是消费者通常以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待自己与经营者的关系,由于消费者签署了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或电子合同,会直接导致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在诉讼时败诉,甚至根本不敢去主动维权。大量互联网上的消费群体对于消法对弱势消费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并不知情;三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成本高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诉讼仲裁等维权方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有跨

14、地域特性,导致不法行为发生地和不法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难以准确界定3,在司法层面使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极易处于“三不管”的尴尬处境。(五)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受教育权亟待增强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均有所欠缺。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与传统理财消费者相比具有普遍化和大众化的特点,有学者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构成更加“草根化”4。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金融风险识别能力低,在理财交易过程中易受到经营者的欺骗或诱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这不仅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受到侵害,同时体现出了对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保护程度不够。互联网理财交易中消费者易做出错误决策,一方面是因为经营

15、者的行为造成,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自身的“先天不足”导致。互联网理财消费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互联网作为媒介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但消费者无法通过互联网平台得到充分的咨询,再加上消费者自身金融理财知识的匮乏极容易导致消费者在互联网理财交易过程中产生认知偏差,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若经营者没有进行欺骗或诱导,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充分披露理财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收益情况,就不会存在认知偏差了吗?其实不然,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经营者充分尽到了自己一方的义务,消费者也还是有可能没有完全理解经营者说明的风险提示。因此,实现交易公平不仅需要经营者充分履行义务,还需要提高消费者的专业能力和识别能力。

16、所以需要相关组织和部门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帮助消费者丰富专业金融知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以此来弥补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先天不足”5。四、实现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一)补充构建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立法当前我国没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立法,可适用的法律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能参照一些普适性的法律法规,如消法或对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律。这些普适性的法律未能针对性地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遇到的困难。在立法碎片化、分散化的背景下,不同部门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容易出现重复甚至矛盾,不利于执法司法。根据前文分析,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范围,但互联网理财消费者与普

17、通消费者不同,互联网理财消费者具有多元性、盈利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立法保护,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方面是,在消法中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理财消费的行为是生活需要的行为,属于消法保护的生活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理财消费行为是投资行为;故而消费者在互联网理财交易中的行为性质认定模糊,这一点需要在立法中进行补充说明。第二方面是,统筹整理专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统一标准。因为当前可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的法律碎片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存在冲突矛盾的可能,互联网金融理财涉及的群体越来越广泛,因此,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

18、者保护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做统一的整理规划、厘定标准,以便于相关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在后续的执法司法工作中有法可依。(二)完善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依托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理财交易呈现出跨地域、跨时间的特点,这些特点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壁垒。普通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有: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行政保护、诉讼、仲裁等,但因为互联网的分散性、虚拟性的特点,这些方式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来说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经营者与消费者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可以借助在线平台来解决。建议创建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保护协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19、的纠纷解决平台。消费者可以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投诉到在线平台进行初步维权,这样既减少了维权成本,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6。(三)加强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消费者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助于减少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通过前述分析发现,即便经营者依法履行披露义务,消费者也有可能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存在认知差。因此,加强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教育是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和维权能力的重要方法。消费者保护协会可联合监管部门对消费者进行培训教育,首先,49可以通过短视频媒体向广大消费者普及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还可以结合真实案例讲解理财知识7,增加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其次,可以向

20、消费者讲解、普及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维权途径,便于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动寻求救济。五、结语传统金融理财融合互联网使得互联网理财交易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使消费者面临更多信息安全危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更加凸显。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相对经营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应当从经济法对整体社会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和保护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利益,并给予该群体该有的消费者待遇。针对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上也应进行补充和完善,厘定统一标准,以便于各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可借助互联网优势畅通互联网理财消费者的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同时,消费者保护组织和监管部门可联合

21、起来对消费者加强教育,提高消费者在互联网理财交易中的风险识别能力。参考文献:1 汪沂.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本质、边界与监管 J.理论月刊,2017(9):164-171+183.2 王振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J.吉林金融研究,2021(10):36-39.3 王怀勇,邓若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研究 J.南方金融,2017(11):77-83.4 侯银霞,叶亭君.互联网金融: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途径 J.中外企业文化,2022(4):7-9.5 陈金春.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路径 J.辽宁经济,2022(6):60-65.6 张同胜,钱继磊.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

22、费者权益及其保护 J.金融发展研究,2022(10):91-92.7 余文建.关于数字化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考 J.清华金融评论,2021(10):63-66.Analysis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et Wealth ManagementPAN Yuhui(Guizhou Minzu University,Guiyang 550000,China)Abstract:Interne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f

23、acilitate the public,but in recent years,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capital loss cases emerge in endlessly.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ath of consumer protection in internet financial transactions,starting with questions such as whether consumers in interne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can be treated as

24、consumers with attributes of economic law to be given slanted protection,and how to set the boundary between investors and consumer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 right to know,right to fair trade,right to claim and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25、 are often infringed by operators inducing deception and lack of their own financial expertise.It is suggeste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specifically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improve the way of dispute resolution for consumers in this field.Consumer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jointly strengthen the popularization of financial knowledge for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Key words:internet wealth management;financial consumers;consumer rights;consume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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