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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我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矿长是我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总体协调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2、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直接责任人,对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能尽职尽责,违规、违章引发的工伤事故负责。
3、各科(室)负责人、队长、班组长是各自领域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按其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违规、违章、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工伤事故负直接责任。
4、安全员是我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具体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规程能否时刻落到实处的监督管理员,对各自领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均负有全面责任。
5、各岗位工是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的具体执行者,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做到以下几点:
①、自觉遵守执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抵制违章冒险作业,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者,及时制止,如其不听,迅速向班组长汇报。
③、努力协同,认真配合,细心工作,在工作中保证不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
④、爱护和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工具、防护装置以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⑤、学习必要的救护知识和自我防护知识,搞好班组分管的现场文明安全生产。
6、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和特殊阶段可适时召开,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总经理、矿长主持召开。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公司有关领导,煤矿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通风区长,各科室长、各队队长。会议要按时召开,注重质量,不能流于形式,各种记录要齐全、真实。
3、会议的内容:
①各级分管领导对月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通报月度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各科实要针对本月出现的事故隐患做出总结、预防措施。
②学习贯彻近期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政策、精神,落实上级部门安全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安全事项,通报月度安全奖罚情况。
③分析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及时通报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④、结合安全生产形式、季节特点,对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消灭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
2、充实安监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监督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等执行情况,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3、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从各科室到班组,针对各自不同的工作重点,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保证措施,严格考核。
4、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逐级分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责、权、利明确,奖惩兑现。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公司专户储存,统一安排使用。
2、安全费用应保证:
①规定的装备、设施、工程的投入到位。
②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的资金使用。
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④安全奖励。
⑤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有关费用。
⑥抢险救灾等。
3、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4、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由煤矿依照规定及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告,由公司审批后落实使用。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要求,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制度
1、严格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评估工作。
2、制定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管理制度。
3、健全所有支护器材基础台帐。
4、建立单体支柱观测记录。
5、健全安全管理措施。
6、健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7、每月末由矿质量验收小组对所有采煤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
2、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及个体防护有效。
3、所有轨道敷设及运输设备符合标准、性能可靠。
4、机电设备和局部通风符合要求。
5、爆破、顶板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6、每月末由矿验收小组对所有掘进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2、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3、职工按计划培训、复训、持证上岗。
4、设备管理应合理选型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5、设备按规定及时测定、检验。
6、设备要妥善存放,摆放整齐。
7、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8、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主要运输线路达到优良,运输设备完好率达95%。
2、提升安全保护及行车安全保护符合《规程》规定。
3、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
4、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
5、运输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井底车场运输大巷 ,采区上下山及车场、硐室、无淤泥、保持清洁。
五、通风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完整独立,分区通风,符合《规程》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通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2、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符合《规程》不喝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有计划停风。
3、瓦斯检查符合《规程》规定,“一通三防”重点报表每日报矿长、总工审阅。
4、井下爆破符合《规程》规定。
5、通风安全监控都应符合《规程》规定,各类监控设备性能完好、正常工作。
6、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井下设立消防材料库。
7、各种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符合《规程》规定。
8、各种隔爆水棚、水槽、水幕符合《规程》规定,配有足够防尘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9、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工作有计划和总结。
10、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11、各类安全仪表,定期校正、检定,保证完好。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管理制度
1、及时绘定中腰线,大型贯通有设计、审批总结,各类通知符合《规程》规定。
2、严格按《规定》制作图纸。
3、按要求完成地质“三书”、地质预报和水情预报,预报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5、健全各类台帐,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
6、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各类探放水钻孔的质量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七、其他
本制度的条文与 上级安全法规、技术政策相抵触或本制度不明确的,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上级安全法规或技术政策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我矿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的实际,制定以下有关培训制度。
1、本着“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对于刚入矿的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3、利用各种形式向工人讲解有关安全知识,使他们按规章范围工作。
4、特殊工种必须经市县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制定严格的培训纪律和考核办法。严格培训,抓出成效,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必须停止作业,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6、对重大隐患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除进行处理外,还必须责令其停班参加一定时间的强制学习,未经安全考核合格,任何人不得安排其上岗。
7、对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培训中心要及时开办专题知识培训班进行培训,使操作人员完全掌握后,方可在井下推广应用。
8、对于班、组、队长、安全员,每周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组织机构
(一)事故隐患排查领导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 副总工
成 员:安全科长 调度主任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技术科长 地测科长 保卫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安全科长
办公室成员:各科室隐患排查负责人、安监科全体人员。
(二)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八个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
1、事故隐患排查综合组
组长:安全矿长、安全科长
2、采掘、运输、顶板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生产矿长、调度室主任
3、技术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技术科长
4、机电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机电矿长、机电科长
5、“一通三防”、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
6、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副总工、地测科长
7、火工品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生产矿长、调度室主任
8、建设和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基建矿长、基建科长
四、职责分工
(一)事故隐患排查领导体系
1、组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2、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排查专业体系
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本系统、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导、挂牌督办;负责修订、完善分管专业的隐患分类标准细则和考核办法。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各分管领导下属各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事故隐患排查监督体系
安监科负责对各事故隐患排查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对分管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
五、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四个等级。
按处理职责将隐患分为重大、较大隐患和一般、严重隐患两级,具体指:
重大、较大隐患:治理难度大,须由集团公司归口业务部门牵头治理的隐患。
一般、严重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治理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爆破、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六、隐患的查出与收集、确认与上报、处理
(一)隐患的查出与收集
事故隐患的查出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如上级检查、集团公司检查、单位组织的检查、管理人员下井(下现场)检查、员工举报等。
安监科要对每周二、五,检查中下的三定表上的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
(二)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1、及时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从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上报,到隐患的跟踪排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建立一整套的管理办法,使隐患在闭路循环中运作。
2、矿长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副矿长要深入发动职工,认真查找和排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对现场发现的重大、较大隐患要及时分别上报安监科,对查出的一般、严重隐患要全力组织排除,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整改时间五落实。对各科室下发的有关隐患方面的措施、规定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经常在班前会或安全活动时间向职工宣传贯彻,让每个职工都做到心中有数,提高自保互保意识。
4、各科室要把隐患排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原有的基础上要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管理网络和奖罚制度,并责任到人,从上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和排查隐患的浓郁氛围,把超前防范渗透于安全生产全过程。
6、安监科要对各个专业本月范围内的重大、较大隐患整改情况,一般、严重隐患的整改条数进行统计,对查处的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
7、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调度。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与生产相适应的动态过程,为此,要求要做好四件事:一是在调度会上要通报当天的隐患;二是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将当前存在的隐患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向安全负责人交代清楚,使每个安全负责人都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落实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捕捉安全信息;三是充分发挥安检员的作用,班班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级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展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向安全调度详细汇报;四是安监科检查组要全面收集隐患信息;
8、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上报,同时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切实可行,能够真正消除不安全因素,安监科将严格监督检查,无措施的,罚责任科室正职200元,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隐患的处理
责任科室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确认后,立即进行项目、措施、资金、人员、时间五定五落实,认真组织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
1、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由矿长、分管副矿,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2、其它事故隐患由对口事故隐患专业组指定事故隐患整改科室或整改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3、需要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在三日内向集团公司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抄报安全监察部备案,集团公司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要在十五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特殊情况时,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4、要坚持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的原则。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隐患的复查
(一)各科室自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隐患排查组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安监科备案。
(二)集团公司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集团公司下达停产(停工)整顿通知的事故隐患排查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矿长签署验收意见。集团公司下达停产(停工)整顿通知的事故隐患排查组要及时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开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属于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矿专业隐患排查组必须向集团公司对口隐患排查组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包括治理的内容、项目和评估报告。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
(四)其它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排查组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要继续整改。矿安监科和各事故隐患排查组每季度要对各科室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矿安全生产状况。
二、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期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六、对不安全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
七、对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防爆性能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八、对井筒运输,阻车器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九、对矿井通风、防尘、防火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十、对矿井防水、排水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及顶板事故预防措施的安全检查。
十一、对主要大巷的成型、喷浆工程质量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提高矿井事故预防和抗灾害能力,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科室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通风科必须编制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的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在坚硬的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生技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4、在倾斜巷道中更换巷道支护时,生技科必须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方可施工。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通风科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水、火、瓦斯等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6、采区开始回采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采区设计,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落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生技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8、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最后收尾,调度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9、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通风科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0、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通风科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采掘工作面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通风科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采掘 工作面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3、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通风科应制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14、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通风科应制定防尘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15、通风科应制定矿井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报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
1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通风科必须书面通知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7、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通风科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18、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如果必须进行电焊、气焊或喷灯焊等工作时,每次机电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下进行,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县井下电焊、气焊等焊接管理的通知》有关条款。
19、处理井下火灾时,通风科必须制定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0、在挖底、刷帮、挑顶等特殊条件下,确需浅眼爆破时,矿安监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炮眼深度可以小于60公分,但必须封满炮泥。
21、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和不妥之处,遵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设备质量标准化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材料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矿长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使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3、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设备执行每天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机分厂负责。
第二十二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机分厂,由机电科有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机分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全科、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四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全科、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外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调度室、公安科签字后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由机电科人员进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矿长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七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机电科办理回收手续,并按机电科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机分厂,由机电科开回收单,机分厂负责人签字,交机电科。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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