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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15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上传人:clo****rst 文档编号:205517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448.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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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CNAS-CI15 检验检验机构机构能能力认可准则在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建筑节能节能 检验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ssessment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15:2015 第 1 页 共 6 页 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1

2、2 月 0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通用要求.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3 4.2 保密性.4 5 结构要求.4 5.1 行政管理要求.4 5.2 组织和管理.4 6 资源要求.4 6.1 人员.4 6.2 设施与设备.5 6.3 分包.5 7 过程要求.5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5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5 7.3 检验记录.5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5 7.5 投诉和申诉.5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5 8 管理体系要求.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6 CNAS-CI15:2015 第 2 页 共 6 页

3、 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筑工程节能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2012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I01:2012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本文件代替:CNAS-CI15:2

4、013。相对于CNAS-CI15:2013,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增加了6.1.9条,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NAS-CI15:2013 CNAS-CI15:2015 第 3 页 共 6 页 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检验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筑节能检验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建筑节能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 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

5、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节能性能评价等检验活动。建筑节能检验领域包括:围护结构、建筑环境、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效测评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2012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筑节能 在建筑规划

6、、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降低运行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过程。注:3.1为新增术语。4 通用要求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4.1.2 检验机构应确保从事检验活动的公正性,应有文件确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和利益的影响。4.1.6 从事建筑节能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a)从事建筑节能检验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验的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CNAS-CI15:2015 第 4 页 共 6 页 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7、 12 月 01 日实施 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4.2 保密性保密性 5 结构要求结构要求 5.1 行政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5.1.1 当检验机构从事建筑节能检验活动时,相应资质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5.2 组织和管理组织和管理 5.2.5 建筑节能检验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6 资源要求资源要求 6.1 人员人员 6.1.2 检验机构中从事建筑节能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当是签约人员。负责实施检验的人员,必须在检验机构执业。需要时,应具备根据检验结果对总体要求的符

8、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6.1.3 负责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历和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检验的要求,且经过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从事建筑能耗水平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暖通空调、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建筑节能设计及质量验收标准,掌握建筑节能领域相应应用软件。从事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建筑幕墙与门窗)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工民建、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围护结构构造。从事建筑环境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物理(光、热)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检验的人员应具备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暖通空调

9、、建筑电气等专业背景。技术主管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8 年的建筑节能检验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8 年的建筑节能检验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CNAS-CI15:2015 第 5 页 共 6 页 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 2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6.1.8 监督员应具备建筑节能等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 5 年建筑节能检验工作经历。6.1.9 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

10、筑节能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6.2 设施与设备设施与设备 6.2.2 使用建筑节能检验相关软件的检验员应经过培训和授权。检验机构使用被检验方仪器仪表时应在协议书中明示并符合相关规定。6.2.13 检验机构所使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软件应为正版软件,并得到行业内确认。6.3 分包分包 7 过程要求过程要求 7.1 检验检验方法和程序方法和程序 7.1.9 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安全检验的作业指导书,对危及检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验人员知晓。7.2 检验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验检验

11、记录记录 7.4 检验检验报告和报告和检验检验证书证书 7.5 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过程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体系要求 CNAS-CI15:2015 第 6 页 共 6 页 2015 年 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CNAS-CI15:2013 与与 CNAS-CI15:2015 差异对照表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CI12:2013(修订前)CNAS-CI15:2015(修订后)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6.1.3 负责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历和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检验的

12、要求,且经过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从事建筑能耗水平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通风空调、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掌握建筑节能领域相应应用软件。从事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建筑墙体屋面、建筑幕墙与门窗)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工民建、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围护结构构造。从事建筑环境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光、热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检验的人员应具备暖通空调、电气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背景。6.1.3 负责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历和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检验的要求,且经过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从事建筑能耗水平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暖通空调、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建筑节能设计及质量验收标准,掌握建筑节能领域相应应用软件。从事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建筑幕墙与门窗)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工民建、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围护结构构造。从事建筑环境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建筑物理(光、热)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检验的人员应具备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专业背景。内容调整 6.1.9 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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