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扬州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办事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一)单位概况
(二)主要职能
(三)联系方式
(四)领导简介
(五)内设机构
二、服务项目
(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
(二)协助社保机构提供服务方面
(三)组织活动方面
三、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流程、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流程、退休人员档案借阅流程、死亡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申报流程等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3]21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等
五、服务承诺
《扬州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六、咨询投诉
咨询投诉方式、联系人等
一、单位简介
(一)、概况
扬州市是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的社会化管理试点城市之一,也是国家劳动保障部重点联系城市之一。在扬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指导下,扬州市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于2002年7月启动,同时合并扬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扬州市退休职工活动中心成立了扬州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扬州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为扬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下设主任室、书记室、业务一科、业务二科、综合科和信息科。目前共有工作人员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书记1名,科长3名,副科长4名。由于工作努力,我市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扬州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2003-2006年连续四年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表彰,2003-2006年连续四年获扬州市劳动保障局表彰,2004-2005年连续两年创广陵区文明单位,2006年获扬州市文明单位称号,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
(二)单位职责
1.制定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负责市区范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协调企业与乡镇、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3.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4.负责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数据库、档案库和管理网络。
5.督促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6.负责收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代办费,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年度预决算。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困退休人员的救助工作。
8.组织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落实绩效挂钩的管理措施。
(三)联系方式
1.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2.工作地点:扬州市萃园路25号
3.电话(传真)号码:87930456
4.电子邮箱:yz_tgbgs@
5.邮政编码:225000
(四)领导简介:
44
1.主任
姓名:朱德怀
职责:(1)对局长、分管局长负责,行使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能,并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
(2)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调研,主持制定全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制度、措施,总结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认真执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决定、决议,努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4)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或需要作出重要决定时,必须向分管局长或直接向局长报告;
(5)加强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努力形成奋发向上、严守纪律、勇于开拓、求实创新、忠于职守、热情服务的优良风气。
2.书记
姓名:康秋玲
职责:(1)全面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支部工作计划并有效落实。
(2)支持行政各项工作,协调好党政工团关系,保持安定团结局面。
(3)集中精力抓好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4)主持好民主生活会,抓好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搞好班子成员的团结。
(5)负责对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及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监督和教育。
(6)分管中心工会工作;
(7)分管中心信息库工作。
3.副主任
(1)姓名:朱林
(2)职责:①协助主任做好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分管科室的协调、督促工作,对分管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处理意见,做好有关决定事项的实施督促工作;
②分管中心综合科、业务一、二科工作,每月按时督促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并按月对分管业务科室进行考核;
③分管中心办公室工作。
(3)联系方式:87930509
(五)内设机构情况:
1.综合科:
主要职责:
(1)秘书和文书事务
①负责起草本中心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安排和有关综合会议的领导讲话;
②负责本中心文件制发的规范化管理,把好文字和文件格式关;
③负责本中心文件的收发、登记、拟办、传阅和交办;
④牵头负责信访接待,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提案,抓好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催办,
⑤负责组织对外宣传报导和工作信息传递;
⑥负责文书档案、行政印鉴的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
(2)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
①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帐物核对,做好中心汽车调度、出租房的费用收取、水电管理等工作;
②负责本中心办公场所、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卫生保洁工作;
③负责职工福利的安排和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车辆调度管理以及打字印刷、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管理;
④负责对外接待的安排,负责综合性会议的会务。
(3)组织人事工作
①负责职工季度、年度考核考评,实施奖惩,负责检查劳动纪律和职工考勤;
②负责职工晋级、调资、调配工作,负责干部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
③负责实施专业技术职称报评和聘任;
④负责本中心创收奖励的考核兑现工作。
(4)财务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经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本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②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习,了解计算机一般工作原理,熟练掌握会计软件规定使用模块的各项功能及其使用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
③认真贯彻执行经费和基金预算和收支计划,负责退管代办费的收取,制定管理办法;
④加强票据管理,做好领、用、缴登记,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发现问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改正;
⑤加强基金和经费的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注意协调外部和内部的关系,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的管理;
⑥负责退休职工的公园优待证及贴花的办理;
⑦保证科室全年安全无事故。
科长:段惠平 副科长:李军
联系电话:87343217-8027 87343217-8005
2.业务一科
主要职责:
(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扩管工作;
(2)各县(市)区社会化管理指导及信息收集;
(3)企业退休人员情况统计;
(4)负责退休人员信访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5)老年活动及教学班的开展。
科长:成小邗 副科长:姚文宣
联系电话:87343217-8021 87343217-8022
3.业务二科
主要职责:
(1)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事务;
(2)编制本科业务工作年度、月度计划,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负责协调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与企业、街道、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关系;
(4)负责本科各项业务报表的编制、审核、上报;
(5)负责退休人员档案室的建设和管理;
(6)负责对企业、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7)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扩管工作
科长:毛雪松 副科长:张宏文
联系电话:87343217-8023 87343217-8024
4.信息科
主要职责:
(1)负责中心计算机网络的组建;
(2)负责中心机房及各科室计算机的日常维护;
(3)负责中心内部业务数据分类、统计、汇总、录入;
(4)负责中心信息库与档案库的衔接工作;
(5)负责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维护;
(6)负责日常数据的备份;
(7)负责退管信息系统本地化开发实施;
(8)负责筹建退管网站。
副科长:朱辰
联系电话:87343217-8028 87343217-8029
二、服务项目
(一)、将我市退休人员纳入社区,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向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四)、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五)、帮助亡故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六)、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八)、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九)、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相关服务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一)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1.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2.收费标准:(见下页)
3.收费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征收
1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代办服务费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办退休人员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120元的标准,在办理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按10年一次性缴纳;已办退休人员的代办服务费由移交单位按每年100元的标准计10年一次性缴纳,也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破产和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计10年一次性缴纳……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按60元标准计10年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市退管中心
社区保障站
街道保障所
退休人员
市退管中心
①移交档案卡
每月11日工作例会
四项服务、四个就近、四个必访
④上门走访,了解情况
⑥汇总报表
区退管中心
②登记社区人员花名册
业
务
指
导
政
策
咨
询
③移交档案卡、花名册
⑤建立台帐、按月统计分析
(二)退休人员档案接收流程
1.已退休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
企业(或个人)填写档案卡片(一式三份)、移交花名册(一式两份)→凭缴费发票移交档案至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整理档案并打码上架→档案卡下发街道社区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2.新退休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
市退管中心凭市社保中心提供的移交花名册、档案卡和审批表至市社保中心财务科办理档案移交→市退管中心整理档案并打码上架→档案卡下发街道社区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三)、退休人员档案借阅流程
企业出具介绍信→市退管中心进行查阅登记并借出档案→企业半月内须归还借阅档案,否则须办理续借手续→市退管中心办理还档手续
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收费标准:免费
(四)、死亡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申领流程:
死亡退休人员家属提供火化发票原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市退管中心进行登记并于当月汇总报至社保中心养老科→社保中心养老科审核并于次月10日左右将抚恤金汇至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五)、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供养申报流程:
死亡退休人员配偶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市退管中心根据材料进行初审并于当月汇总报至社保中心养老科→社报中心养老科进行复核并反馈符合人员名单→申报后第二个月申报人至市退管中心领取养老金存折
办结时限:两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六)、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流程
1.居住本地退休人员:
社保中心提供需认证人员名单→市退管中心将名单下发至各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上门认证并将结果反馈至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于当月将结果反馈至市社保中心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2.居住异地退休人员:
社保中心提供需认证人员名单→市退管中心根据名单发信函→退休人员根据信函办理认证材料→市退管中心根据退休人员的回复信函进行认证并于当月将结果反馈至市社保中心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七)、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体检流程
1.已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
市退管中心制定体检计划并下发至街道社区→街道社区根据计划对参加体检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并报市退管中心进行审核→市退管中心根据街道社区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反馈至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反馈名单通知退休人员参加体检并发放体检表→退休人员凭体检表、医保本、身份证由街道社区统一组织至市人寿保险公司体检中心参加体检→市人寿保险公司将体检情况汇总后于次月反馈至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将体检情况反馈至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将体检情况反馈至退休人员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2.新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
市退管中心下发附有体检表的档案卡至街道社区→街道社区上门走访登记退休人员情况并通知体检→退休人员凭体检表、医保本、身份证至市人寿保险公司体检中心参加体检→市人寿保险公司将体检情况汇总后于次月反馈至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将体检情况反馈至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将体检情况反馈至退休人员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月
收费标准:免费
四、法规政策依据(具体内容附后)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二)、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3]21号)
(三)、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
五、服务承诺
(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退休人员需求为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退休人员服务,深化细化各项服务,努力做到退休人员满意的事认真办,退休人员希望的事抓紧办,一时难以解决的事创造条件尽力办。
(二)、围绕“四项服务” (政策咨询服务、特困帮扶解难服务、娱乐活动服务、代办代理服务)、“四个必访” (重大节日必访、重病住院必访、退休人员病故必访、退休人员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必访)、“四个就近”( 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医疗,就近服务)展开管理服务工作。
(三)、对退休人员来访及前来办事的人员做到接待热情 、举止文明 、态度和蔼 、语言规范,实行首问负责制;公开办事程序 、公开收费标准,实行限时办结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进一门,找一人,事办成,高高兴兴出大门”。
(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的信访 、投诉做到事事有答复 、件件有落实 。
六、咨询与投诉
(一)、方式:
1.咨询与投诉电话:87343217-8021 87930456
2.咨询与投诉信箱:设在中心二楼楼梯口
3.咨询与投诉电子邮箱:yz_tgbgs@
(二)、联系人:康秋玲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必取得应有成效。
(此页无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9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3年6月6日)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基础上,加大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这对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部门和地区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尽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03年7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3]21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19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3年9月15日)
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4号),对推动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保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生活质量,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尽快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向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三)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四)帮助亡故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七)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八)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后执行。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服务形式:
(一)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设区市的市区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县(市)要采取这种形式,这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直管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将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平稳地移交到街道、社区。
(二)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一定时期内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以上第二、第三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五、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从内部调剂人员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应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应根据退休人员比例聘用专人具体从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人员优先从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从事退管工作的人员中聘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含必要的开办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仍由企业负担,从原渠道列支,主要用于退休人员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病、故及特困退休人员慰问以及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根据上一年相关企业用于退休人员实际开支的人均管理服务费用,将应承担的金额一次性或按年度划拨给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或相应管理机构。具体负担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负担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今后,此项费用可逐步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同时,鼓励以社会自愿赞助和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六、多渠道开辟老年活动场所
各地要想方设法为企业退休人员开辟老年活动场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统筹解决:
(一)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对已有的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利用。
(二)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社区活动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退休人员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场所,根据需要也可划拨给街道、社区用于退休人员开展活动。
(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设立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已设立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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