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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学校及托幼机构聚集性集中发热处理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学校中集中发热的预防控制工作,现制定《北京市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处理技术规范》,以进一步明确我市针对学校中集中发热的调查处理、疫情上报等各项程序。
一、发热的定义
体温≥37.5℃,即可确定为发热病例。
二、集中发热的定义、报告程序、方式及时限
1、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超过3例以上(含3例),所在学校必须立即填报《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登记报告表》报告所属地段医院(保健科)或大学校医院,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2小时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辖区CDC。
2、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宿舍超过5例以上(含5例),必须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CDC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县CDC和中小学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核实后2小时内将结果电话报告北京市CDC,在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传真至市CDC。
3、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年级或同一宿舍楼2天内新发发热病人30例以上(含30例),必须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CDC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县CDC和中小学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后立即将结果电话报告同级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CDC,市CDC必须立即会同区县CDC及地段保健科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小时内将结果电话报告北京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在12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集中发热的调查处理内容
(一)学校及托幼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及教职员工总数、班级数以及发病班级或宿舍的分布情况等。
(二)病例的临床表现
1、病人发热的情况,如最高体温、最低体温,有无咳嗽、咽痛等症状及其所占比例,临床诊断、治疗等情况。
2、病人的临床检查,如胸片,血常规等。
(三)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的三间分布,首发病例的发病时间、病情、所在班级、发病原因的初步印象等。
2、病人的接触史、旅游史,学校周边社区成员的发病情况等。
3、根据所填写的登记表,统计出病例的发病时间、班级、宿舍分布以及各班级或宿舍的每日新发病例数、每日痊愈人数、累计病例数、现患人数。
(四)采样及检测
1、采样
(1)发热(体温≥38℃)3天之内,可采集咽拭子。
(2)发热(体温≥37.5℃)5到7天,方可采急性期血,必要时病例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第二份血清应至少在第一次采血的两周后采集。
2、实验室检测
区县检验人员尽可能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完成标本初筛。如需要进一步检测或复核,则详细填写送检单,按要求送网络实验室。
(五)初步分析
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及快速检测结果,区县CDC应对每一起集中发热做出初步分析及判断,分析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罹患率、三间分布基本描述、造成本次集中发热情况原因的初步印象等。
(六)采取措施
根据每个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基本包括如下措施:
(1)加强该校所有师生每日晨午检制度。
(2)要求发热学生在家休息治疗,避免带病坚持上课。
(3)教室开窗通风,全校注意日常卫生清洁、消毒工作。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加强体育锻炼,注意休息保暖。
四、信息追踪
每日上午10:00以前,区县CDC有关人员负责把尚未结案的集中发热最新信息报告市CDC,报告内容包括:前一天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痊愈人数、现患人数、现患人员观察地点(家或医院等),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报市CDC。
五、结案标准
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后,同一班级连续3天新发病例每天不足3例的,由疫情调查处理部门负责结案。
六、部门职责
(一)学校、托幼机构职责
1、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教委的要求,做好学生因病缺课的各项调查登记工作。
2、落实晨午检制度,确保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
3、配合区县CDC和地段保健科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课检诊工作。
(二)地段医院(大学校医院)职责
1、负责5例以上(含5例),10例以下集中发热的调查处理,协助区县CDC调查处理10例以上的集中发热事件。
2、负责对所属地段内传染病病人的追访,为所属地段内被确诊为传染病的病人提供复课证明。
(三)中小学保健所职责
1、中小学保健所要指导学校开展各项日常性防控工作和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2、当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同一宿舍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10例以上(含10例)时,中小学保健所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区县CDC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区县CDC人员离开现场后,中小学保健所要继续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四)区县CDC职责
1、集中发热的现场调查、检验、报告、总结工作。
2、对地段保健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对所属学校及托幼机构加强巡视,及时了解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3、对学校及托幼机构布置预防冬季呼吸道传染病工作,提出防控意见,必要时提出应急接种的建议。
(五)市CDC职责
1、市CDC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整理、汇总全市疫情数据,按时上报及反馈信息;完成疫情相关样本实验室检测及复核工作,反馈结果并负责区县实验室技术指导。
2、指导区(县)CDC开展疫情处理工作,及时将疫情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和市教委。
11
附表
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登记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报告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发病日期
就诊日期
诊断
主要临床症状
流行病学史
流感疫苗接种史
实验室结果
转归
体温
咳嗽
咽痛
鼻塞
卡它症状
四肢酸痛
头痛
腹泻
其它症状
注:流感疫苗接种史:请注明接种日期;转归:包括痊愈,住院等,并请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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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卫生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40份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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