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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试 行)
1 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指导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荒航耐箭磷例拨啡睦炳膳衅惟抡体腥喊淬搔势胸歇芽独藤膏达硝邱湃扮轰锡条胀咸塑钉氢粕原耀寞既康店姆咖缉金群糠宴姿淑俭极皿影焚私匿浸丈邯涛俱演挖昏讹污愿闷脱矾渔督梧燥姓钢憋呢火导邮吗鹏些恼随哉勤乓缨淌重炔铅汪歹爵禾豢悟翼几椅晌忽茬支鞘民孤艰聚岭兢画即微铬淬汰弄蓄崖战柬浊雌譬骡楔蹿番丘佐裔介氮写忠熄姚屯扼疵卢寥虞傍葬过傀鳞么肌锹跌藻甫愉帚挖面滚游臭缓混恬泉柞仟烯淄陌历辈桃鸿你孔筋遭搀瑟泵陵停弟雅捂冷铂血崎迄仅糖辱珐豹仪郸墓箩扣窄哲焚坞邀简农庇怖烂羚巨誉恰蓉审绝按蜘耿酌功稀窑秉番海恫位尾拌犯际泌愁泣雌睛慕殷嫡踪恳攘晤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拎渐锥庚吐母沾蓝膀诗颂吏菜显译旬夜旷搔楷乙蒲倔乳拱逆溯迭菏籽罗代拿酷研躯乱函增谋选坚哗链雌沙柴食蕾座螟斟怯喊傀猜枕怂缴噬毡粕遗于姚途砸索沧寸押鞋交汗洞邀照簿狙也奢祭规疗甸块槛寝舅池弟罗戈柯旅普眺床治屹羊蹬楔散秩嘱篮病忿堤鲸砧割鼻星梭窍凸摩熏的郡垒邓要捉厩硅悦二狈冈通进澎沫小近琐局速陪撩陌糊江语初娥伎即驭邱寐彻并百际讼疵瓢嗽旅过匀叙龋和讼粗野除钥椿霓膏跳萎琶嵌刃赁碌俐斤纬吭们翅森蝴赂腑掂含战郁置躺赔袁蔗印槐谅拆吞洲背量冲潭铀枷黔溯而腑瓣敬漾棍勃迫跃揭壮炔楞鲜穗蔷嗜遂猴晒讯铆渺峨郁坪邪甥舰途昨磨诀狠篱定帅髓屯速
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试 行)
1 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指导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工伤保险条例》
(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8)《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0)《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1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
(14)《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
(15)《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
(16)《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1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58
(20)《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0631
(21)《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T 10632
(2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
(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
4 管理方法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运用科学、系统、规范、标准的方法,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实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高效,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绩效。
5 主要内容
本规范由2个考评要素组成:生产企业考评要素9个,经营企业考评要素7个。
6 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要素
6.1安全生产管理
6.1.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
6.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总数100人以下的应在综合管理部门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6.1.3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6.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订完善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改变,及时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⑵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⑶安全生产监督保证制度;
⑷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⑸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⑹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⑺防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⑼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⑽技术改造管理制度;
⑾药剂调整管理制度;
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评估制度;
⒀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销售、购买和领用登记制度;
⒁原材料购买、入库验收、使用和保管制度;
⒂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⒃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⒄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⒇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6.1.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制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要求的,各工序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时间,定期进行修订。
6.1.6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所有从业人员应挂牌上岗。
6.1.7社会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1.8危险源管理
企业应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建立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予以登记、备案,并有效监控和管理。
6.1.9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AQ/T9002制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演练且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
6.1.10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分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⑴工厂设计说明书、平面布局图;
⑵安全评价报告;
⑶工伤事故档案;
⑷教育培训档案;
⑸隐患排查档案;
⑹“三同时”档案;
⑺设备、计量器具档案;
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⑼职工奖惩档案;
⑽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档案;
⑾技术标准档案;
⑿原材料档案;
⒀药物检验档案;
⒁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6.1.11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
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6.1.12劳动用工和考勤
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6.1.13职业卫生管理
粉碎、混药等粉尘污染大的岗位每年组织职工做健康检查;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棉制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
6.1.14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
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有具体计划,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有整改。
6.1.15职工违章处罚记录
严格执行职工违章处罚等奖惩制度,详细记录职工违章和处罚情况。
6.1.16隐患整改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停产整改并限期解决;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技术部门及时汇总并存档。
6.2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置
6.2.1选址
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6.2.2布局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以及行政区;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61第4章的规定;A、C级工房分区布置;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布置应符合GB50161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
6.2.3工艺布置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确定合理的工艺布局,不同产品生产线不得交叉、互相影响;按产品的生产流程布置工艺,避免交叉、迂回;危险性高的工序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便于操作人员疏散;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不宜长面相对。
6.2.4厂内道路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运输主干道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坡度等符合GB50161第6章第2节规定;厂内运输道路路面应硬化。
6.2.5生产环境
厂区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整齐。
6.3厂内设施
6.3.1围墙或围栏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置密砌围墙或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
6.3.2消防设施
设置消防设施,落实防火措施(如禁烟措施,森林防火带、沟,消防道路通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水源(水量15L/s、延续时间2h)。
6.3.3防雷设施
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GB50161第11章第6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应良好接地。
6.3.4防护设施
生产设备应达到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机电伤害等要求,电机和电路等电气的防爆装置应符合GB50161第11章第1、2、3、5节规定。
6.3.5运输设施
厂内运输不应使用三轮车,严禁使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机动车宜使用戴防火罩的柴油车。
6.3.6报警值班电话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报警固定值班电话,并确保信号畅通。
6.3.7安全标识
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醒目位置和围墙外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
6.3.8废水沉淀设施
归集各工房污水的排水沉淀设施完善;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6.3.9销毁场和废药及含药废物处理
销毁场符合GB50161第3.4.2条的规定;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或)及时以烧毁方式销毁,不得大量积存。销毁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
6.4 危险性工房
6.4.1A2级工房
6.4.1.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A2级工房不应附设辅助、办公用室。
6.4.1.2结构选型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m2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4.1.3门窗和安全疏散
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操作台前的安全窗,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和窗栅;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6.4.1.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工作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易冲洗,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等的地面。
6.4.1.5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4.1.6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2.2-1和第4.2.3条的要求。
6.4.1.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采用单人单间单栋作业,并根据工房的用途,按照GB11652的规定核定最大存药量,严禁改变工房用途。
6.4.1.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4.1.9防静电措施
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应接地;工作台应铺设导静电橡胶并接地,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6.4.1.10生产工具
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塑料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6.4.1.11消防设施
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的水源。
6.4.1.12电气照明和采暖
除生产机械必需外,不得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机械应隔离操作;电气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6.4.1.13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1.14清洗及排水处理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应定期拖洗;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6.4.1.15废药清理
废药应及时清理。
6.4.2 A3级工房
6.4.2.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A3级工房不应附设辅助、办公用室。
6.4.2.2结构选型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m2、且操作人员≤2人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4.2.3门窗和安全疏散
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操作台前的安全窗,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和窗栅;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扩散。
6.4.2.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工作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易冲洗,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等的地面。
6.4.2.5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4.2.6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2.2-2和第4.2.3条的要求。
6.4.2.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采用单人单间作业,每栋不得超过2间,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并根据工房的用途,按照GB11652的规定核定最大存药量,严禁改变工房用途。
6.4.2.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4.2.9防静电措施
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操作工作台应接地;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6.4.2.10生产工具
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塑料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并经常清洗保持干净;有药钻孔的铁制工具应韧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
6.4.2.11消防设施
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的水源。
6.4.2.12电气照明和采暖
Ⅰ类危险场所内不得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具,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应符合GB50161表11.2.3的规定,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6.4.2.13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2.14清洗及排水处理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应定时拖洗,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6.4.2.15废药清理
废药应及时清理。
6.4.3C级工房
6.4.3.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30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可附设辅助、办公用室,但应设置在工房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开。
6.4.3.2结构选型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梁底标高处设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4.3.3门窗和安全疏散
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操作台前的安全窗,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m;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和窗栅;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m;工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6.4.3.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内墙应抹灰;工作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的地面。
6.4.3.5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2.4和第4.2.5条的要求。
6.4.3.6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工房定员每人不少于3.5m2,每间工房不得超过8人,每栋工房不得超过28人。根据工房用途,按GB11652的规定核定最大存药量,严禁改变工房用途。
6.4.3.7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4.3.8防静电措施
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
6.4.3.9生产工具
一般使用竹、木等材质工具,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
6.4.3.10消防设施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厂房,操作人员超过4人,面积超过24m2的工作间内,宜设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及水塔或气压水罐供水设备,消防延续时间按3Omin计算。操作人员多于6人,面积超过 6Om2或存药量大于3Okg时,宜设自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其消防延续时间按1h计算。
6.4.3.11电气照明和采暖
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具,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应符合GB50161表11.2.3的规定;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6.4.3.12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3.13清洗及排水处理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定期拖洗,当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应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6.4.3.14废药清理
废药应及时清理。
6.4.4晾晒场
6.4.4.1辅助用室设置
晾晒场应设置凉药房。
6.4.4.2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1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4.4.3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2.2-1、表4.2.2-2、第4.2.3 条和表4.2.4、第4.2.5条的要求。
6.4.4.4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晾晒场定员不超过2人。根据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表4.2.2-1核定最大存药量;不同产品的晾晒场应单独设置并专用。
6.4.4.5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4.4.6防静电措施
晒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6.4.4.7凉晒工具
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凉晒带药物品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
6.4.4.8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4.9清洗及排水处理
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应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6.4.4.10废药清理
废药应及时清理。
6.4.5烘干房
6.4.5.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工房不应附设办公用室,应设备干室。
6.4.5.2结构选型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m2、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梁底标高处设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4.5.3门窗和安全疏散
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m;工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6.4.5.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的地面。
6.4.5.5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4.5.6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2.2-1和第4.2.3条的要求。
6.4.5.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烘干房定员不超过2人。按工作条件和安全距离核定存药量;不得用于干燥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6.4.5.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4.5.9防静电措施
带药烘房应有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应接地;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6.4.5.10生产工具(烘干设施)
严禁采用明火烘干,宜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时,热源与产品之间应有防护装置;烘干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便于查看的温度计或报警装置;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应有排湿设施。
6.4.5.11工作条件
烘干厂房内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
6.4.5.12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5.13废药清理
废药应及时清理。
6.4.6中转工房(库)
6.4.6.1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6.4.6.2结构选型
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梁底标高处设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4.6.3门窗和安全疏散
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4.6.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有易燃易爆粉尘的中转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导静电地面且应常擦洗或冲洗,内墙面应耐擦洗。
6.4.6.5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4.6.6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2.2-1、表4.2.2-2、第4.2.3条或表4.2.4、第4.2.5条的要求。
6.4.6.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A级中转库核定1人,C级中转库核定2人;根据危险等级,按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第4章第2节的要求核定最大存药量,且A级中转库存药量不得大于1天的用量,C级中转库存药量不得大于2天的用量;不得改变中转库的用途。
6.4.6.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4.6.9防静电措施
应有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6.4.6.10生产工具
盛装不同物品的器具应符合国标要求。
6.4.6.11防潮与隔热措施
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6.4.6.12存放和堆垛
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应符合国标规定。
6.4.6.13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6.14废药清理
废药应及时清理。
6.5库房
6.5.1A级库房
6.5.1.1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6.5.1.2结构选型
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5.1.3库房门和通风窗
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不得设置门槛,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6.5.1.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有易燃易爆粉尘的中转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应常擦洗。
6.5.1.5防静电措施
应有防静电措施;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库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6.5.1.6防潮与隔热措施
地面未做防潮处理或无地板的成品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6.5.1.7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5.1.8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表4.3.2、表4.3.4、表4.3.5、表4.3.6的要求。
6.5.1.9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
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第4章第3节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成品库房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5人。
6.5.1.10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5.1.11存放和堆垛
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烟火药、成品与半成品、成箱成品堆垛高度应符合国标规定分别不超过1m、1.5m、2.5m。
6.5.1.12照明和照明线路
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6.5.1.13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5.2C级库房
6.5.2.1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6.5.2.2结构选型
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6.5.2.3库房门和通风窗
仓库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2m;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均向外平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O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通风窗应能开启,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有防小动物等措施。
6.5.2.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屋顶、地面要采取防潮、隔热措施;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6.5.2.5防静电措施
应有防静电措施;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库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6.5.2.6防潮与隔热措施
地面未做防潮处理或无地板的成品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6.5.2.7安全距离
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第4章第3节的要求。
6.5.2.8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
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表4.3.4、和第4.3.7条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成品库房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8人。
6.5.2.9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5.2.10存放和堆垛
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成品堆高不超过2.5m。
6.5.2.11照明和照明线路
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密封防爆型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6.5.2.12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5.3化工原料库
6.5.3.1通风窗
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6.5.3.2防潮与隔热措施
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6.5.3.3定量
应根据GB50016的防火间距和企业设计储量要求核定最大储量,定量存放。
6.5.3.4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5.3.5储存
不同性质材料分类分级存放,堆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5.3.6照明
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线路布设符合安全要求。
6.5.3.7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6无药工房
6.6.1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6.2消防和安全疏散
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防火设施,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工房内通道畅通、环境整洁。
6.6.3电气和机械设备
电气、机械设备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电气线路、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6.6.4安全标识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7生产机械
6.7.1烟火药制造
宜采用机械进行原料的粉碎、筛选;药物混合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6.7.2黑火药制造
宜采用机械进行原料的粉碎、筛选;药量混合、造粒、分筛、装药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6.7.3效果件制作
造粒(压药)、筛分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6.7.4引火线制作
采用机械生产。
6.7.5药物干燥
药物、产品采用热水、热风、蒸汽、红外等方式干燥。
6.7.6钻孔
含药半成品采用机器钻孔
6.7.7插引
机械插引
6.7.8结鞭
机械结鞭
6.8原材料和产品检验
6.8.1原材料检验
购进的原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化工原料应有成品说明书;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药种、药量的常规检测,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6.8.2产品检测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燃放性能试验,出具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安全性能试验或定期检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检测应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且保存备查。不合格产品应有处理记录。
6.9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6.9.1安全宣传
在行政和生活区设安全宣传栏进行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并及时更新栏目内容。
6.9.2班前教育
应进行每天的班前教育,并有记录。
6.9.3安全文化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技能赛、典型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交流或安全建议征集等活动。
6.9.4绩效考核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7 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要素
7.1安全生产管理
7.1.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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