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崇文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崇文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北京崇信担保中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证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崇文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是由崇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出资设立,为支持崇文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的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五倍。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一是区财政局;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2、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
3、批核销坏帐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八条北京崇信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区财政局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2、对区财政局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区财政局审议、核销坏帐; 5、提请区财政局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四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九条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及本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的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新技术,
4、消化、吸收、创新及替代进口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 第五章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帐户,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从担保资金本金中支付;项目代偿后,由担保中心负责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担保资金损失。 第十二条确认坏帐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三条坏帐由财政局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
5、第十四条项目担保费及担保资金的利息,按一定比例列支管理费、手续费后,主要作为今后补充担保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财政局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由财政局批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崇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崇信担保中心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崇文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为解决崇文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
6、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担保资金支持条件 1、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拥有一定的技术水平; (2)符合本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 (3)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应并有望形成新型产业; (4)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 2、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崇文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向税务机关纳税; (3)具有偿还债务可变现的抵押资产或确有赢利能力的; (4)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企
7、业法人和经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过去的三年中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中,没有违反合同或约定的不良记录。 3、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对象 (1)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3)市场销售旺盛,有订货合同,仅缺周转资金的项目; (4)优先支持本区重点税源大户。 4、担保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
8、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企业近期有不良贷款记录以及经营中有不法行为的项目。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单位净资产的60%;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以下6个月内的短期流动资金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在同一年度内,担保资金对同一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担保企业在提出担保申请前,应首先与有关银行进行沟通,企业基本条件得到银行认可后,方可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担保资金支持,均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委托担
9、保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贷款卡内容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6)验资报告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组织章程并加盖公章; (8)法人资格证明、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董事长或经理办公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并加盖公章(国有企业需提供上级批复); (11)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二年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12)
10、公司简介并加盖公章; (13)有关申请贷款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 (14)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15)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资料; (16)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3、预审 区属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崇信担保中心提出申请,担保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企业。 4、详细评审 应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崇信担保中心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报告。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天内,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对被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所有申请资料一律不
11、退还,担保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 5、贷款 由担保中心独立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担保中心通知贷款企业及银行。贷款银行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及担保中心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审批手续。 6、担保 企业贷款在获得银行批准后,到担保中心交纳担保费,办理反担保事宜,与担保中心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上述手续齐备后,三方签订保证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担保中心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
1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中心负责,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中心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担保中心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担保中心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按照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物,需按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4)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如涉及公证的项目,需经
13、公证机关公证。 五、担保费、评审费、监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半年以内,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年担保费率为0.5%;金额100万元以上,担保期限超过半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 对具有发展前途但反担保措施不足而需提供特殊监控的项目,视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监管费用。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被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
14、按季向担保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担保中心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中心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3、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4、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贷款银行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代偿后的追偿 1、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由担保中心负责追偿。 2、可采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八、附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施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崇信担保中心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