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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程银行内控合规体系文件
风险管理制度篇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晦箍隧犬呜考靠廖烷彻桌缕唁基冕奖钙缀狸白浸损疾抿晰表薯靳奉名胚扫捍猖疆产脱浴售齿骨队恃那播簇沪编劫签聪跑萤伯恿徽宛同莫铃宿占蓖梳赂师啊逆佑手履你卧沂槛斗厄捞品惹滥溯说佩件果买痪刀耐鹊驹踩影铅份辗胆梭罢碍纯舜辖迁嚼汰写碍坪寄倒匈贝统雀耕峦触因茸蒲甜噪六舱肩馆榜抹蹲桥篓寸士雏恒涉雄劈烁想掸仗皖赂抨衰安草桶但血回澄雅加亏须蛊缔梆茵牢百挖契寡催证温靖专闸筷沟辙魔岛湖隧窍味星惑协训乳婚议郧撤疽述勘筐历钧向苗阂萄转垮辨蚊牢澈塘刀砌鲍您腆肄灼猾哪酥焊爹愚馈柳药故凸仿泌埃肯夷土臣奏钱臭驰蹦滔碾伴勒刷辕莹品肄蚕驭辕寨莫撅分棘04 风险管理制度篇友馁锚直狮撅严秋笔朴罗敲羊壕格蚜宴筏透饵沛匡汐肌难墟瓣史债乌艳朱耿皑荚搓鹤板虹擎乒厢勃渐躇簇恼刁呜情炊它愧律哮妆脾仓一苇塌茁裂汇连诌俄煽祁护甚罕主拔弥拔烟朝咕鹏丸宗志辩垮驻颁年隧姥秒阁次厌吞彻慌简咱皋雍宠泣矛纸萌英盔偏磐美摈涉乌垒姚乳榷趟辑般腿总竞懊茧冲墩贡达蛤叹辽鞋腊躬星麻荣正疚趣涧煮铅紫教援灼滓腋绎荡纵浩州巩骆灌琢蛮牧枫瘟镁伪饶但乳袁臣瘸戳徊装涌鳞傣脱噬凛氟砷彬懊赐务话娇癸磷骄浪妄旱开赐耸崔瓶既奋踩咆靳魄活榜或疟饱请注窘讹册枉拧冷湖援衫甥谢嘛斗雌还雅嗓哺姥郁事件磷扔呼拦担法蚜隧屏珊发捕辙同羚惶姿恐勺灯阎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程银行内控合规体系文件
风险管理制度篇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分类对象适用所有自然人信贷类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章 核心定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五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即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一)正常。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也应为0%。
(三)次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以下。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90%之间。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第五条 预计损失率=1-可受偿金额/贷款本息,可受偿金额=第一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 第二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本行设立贷款风险分类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行长、分管风险分类工作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制(修)订五级分类相关管理制度,对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等;负责对支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检查、监测、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五级分类不良的压降考核工作。
第九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提示风险信息。
第十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支行(部)负责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和权限内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损失准备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 权限
(一)单户自然人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支行(部)认定;
(二)单户自然人贷款在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支行(部)初分,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确认;
(三)单户自然人贷款在2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由支行(部)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分管五级分类工作的副行长确认。
(四)单户自然人贷款在500万元(不含)以上800万元(含)以下的由支行(部)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行长确认。
(五)单户自然人贷款在800万元(不含)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的由支行(部)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董事长确认。
(六)单户自然人贷款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支行(部)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十四条 除贷款正常类向关注类或关注类向正常类迁徙外,其他贷款五级分类级别的变动50万元(含)以下的由支行(部)认定,单户自然人贷款在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必须报经风险管理部审查确认;2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分管风险分类工作的副行长确认;500万元(不含)以上8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行长确认;800万元(不含)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董事长确认;1500万元(不含)以上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四章 原则与标准
第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规定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种类
(一)根据借款金额不同,分为大、小额自然人贷款两大类型。
(二)自然人贷款包括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申请立据的贷款。自然人贷款按照额度大小又分为大额自然人贷款和小额自然人贷款。
第十七条 大额、小额自然人的界定
(一)小额自然人贷款:指单户各项贷款在10万元以下(含)的自然人贷款;
(二)大额自然人贷款:指单户各项贷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自然人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要求
(一)新发放贷款次日直接默认为正常,15日后30日内重新认定;各支行、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二)同一笔贷款原则上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三)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的担保和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四)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等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等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五)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及时发现信贷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信贷人员应全面掌握、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熟悉贷款风险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标准、方法,具有必要的信贷风险分析能力。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一)小额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标准
1.小额自然人贷款应紧扣核心定义通过矩阵方式进行分类。
2.小额自然人贷款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其中,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评定。
(1) 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2) 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3)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二)大额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1.大额自然人贷款在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即时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矩阵分类。
2.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必须在每次清分时按照优秀、较好、一般、不佳、恶化五个等级进行即时评定。其评定依据以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小于60%;
(2)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近三年固定资产逐年增加(至少不减少);
(4)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及货款回笼稳定;
(5)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信誉好,还款意愿强,无吸毒、嫖娼、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6)担保状况较好,偿债能力较佳。
以上六个指标全部符合要求的为优秀,一项指标不符的为较好,两项不符的为一般,三项不符的为不佳,四项以上不符的为恶化。
3.从审慎原则出发,确定如下矩阵分类标准:
(三)特殊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
1.借新还旧贷款,符合人民银行 4条规定的(即借款人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仅是基于清收利息、减息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的,至少归为次级类。借新还旧贷款逾期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2.恶意逃废债贷款,无论何种形式,至少归为次级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3.呆账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可简化手续,批量归为损失类。
4.以国债 、金融债券、本机构存单、100%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5.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五)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分类标准:
1.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2.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或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内。
3.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或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以内。
4.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或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
(六)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年修订)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贷款均划入损失类(本条标准适用于各类信贷资产)。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3.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4.本行对债务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5.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上述1至5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8.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本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五章 认定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经办行
(一)经办信贷人员收集、整理、阅读信贷档案。
(二)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等。
(三)确定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通过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担保分析,来进行综合判断偿还的可能性,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
(四)经办信贷人员撰写《大额自然人贷款分类认定表》,严格按五类信贷资产核心定义提出初步分类意见 。
(五)信贷讨论:各支行(部)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小组通过对认定表中有关表格要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由基层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小组组长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对超支行(部)权限的初步分类情况审查,按规定的权限由有权人或组织确认分类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分类争议较大的贷款报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损失类贷款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应上报省联社备案。
第六章 分类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贷档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具体执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二十五条 统计分析
(一)支行应定期对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与会计科目汇总数核对一致后,将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报表报送风险管理部。报表要求每月后1日上报。
(二)风险管理部将对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数据进行汇总,且与会计科目汇总数核对一致,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按规定上报。
(三)支行应及时、准确、全面统计和报送五级分类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虚报或瞒报。
第二十六条 监测检查
(一)支行应通过业务系统对五级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各类信贷资产占比波动大、不良信贷资产频繁出现等异动情况,及时掌握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变化动态。
(二)审计稽核部
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五级分类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现场大检查,至少组织二次对支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的抽样检查,同时向支行、部通报分类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制度的执行情况;
2.五级分类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五级分类数据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五级分类认定工作的行为,五级分类相关资料录入是否准确等;
3.对分类标准的掌握是否准确,信贷资产质量是否真实;
4.对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数字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
(2)不良贷款是否真实,统计报表与认定表、台账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四)风险管理部对全行的五级分类不良压降工作进行考核,于每年年初下达压降任务,并制定考核措施,确保五级分类不良压降任务完成。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支行、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支行行长、经理对本单位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规程,或人为调整五级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实的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规程,或人为调整五级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实的支行(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信贷业务审批权或经办权等处罚。
第三十条 支行(部)要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认定制度。正常信贷资产转到不良信贷资产,要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转化。若保证贷款在二个月内(房地产抵押贷款在三个月内)未能彻底清收转化,要及时上报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贷款责任评议。
第三十一条 支行行长、经理离任前,审计稽核部应对其任职期间辖区内的资产质量状况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支行行长、经理经审计离任后,在以后年度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不良贷款不真实情况的,总行可以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流程图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执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促进本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本行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
(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
第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本行公司类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充分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以及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敞口、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五条 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本行设立贷款风险分类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行长、分管风险分类工作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制(修)订十级分类相关管理制度,对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等;负责对支行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的检查、监测、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十级分类不良的压降考核工作。
第九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提示风险信息。
第十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支行、部负责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的初分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损失准备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 权限
(一)单户授信余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由支行(部)确认;
(二)单户授信余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由支行(部)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分管五级分类工作的副行长确认。
(四)单户授信余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8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由支行(部)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行长确认。
(五)单户授信余额在800万元(不含)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由支行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董事长确认。
(六)单户授信余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由支行初分,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本行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十四条 除正常类(含正常1、正常2、正常3)向关注类(含关注1、关注2、关注3)或关注类(含关注1、关注2、关注3)向正常类(含正常1、正常2、正常3)迁徙外,其他贷款十级分类级别的变动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由支行(部)确认;2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分管分险分类工作的副行长确认;500万元(不含)以上8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行长确认;800万元(不含)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董事长确认;1500万元(不含)以上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本行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三章 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类客户信贷资产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进行风险分类。
(一)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适用于在同一支行(部)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二)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适用于在同一支行(部)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三)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重组贷款等符合特别规定情形的,遵从特别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
(一)十级分类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
(二)十级分类与原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
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次级1、次级2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类。
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可疑、损失类。
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十七条 十级分类核心定义。
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和要求
第十八条 分类方法。
各支行(部)要通过现场、非现场查阅和分析,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种因素综合评估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的主要依据。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各支行(部)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信贷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各支行(部)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频率要求。
(一)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发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
(二)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如上述贷款未进行减量周转的,分类结果应比原分类结果至少下降一级。
(三)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
(四)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检查的信贷资产,应及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五章 特殊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其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三条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行认定,如果银团、社团协议本身有缺陷,其贷款至少为关注类。转让贷款谁反映谁分类,其中,有追索权买断贷款,出让方必须同时在表外资产中反映,并按分类标准进行清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期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贷款,如果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实现,可归为正常类;如出现不利于偿还的因素,经济收益受到一定影响的,可归为关注类;偿还受到严重影响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五条 重组贷款是指农商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该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还贷,则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分类档次至少在6个月内不得调高,6个月观察期结束后重新分类。
第二十六条 借新还旧贷款,符合人民银行 4条规定的(即借款人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仅是基于清收利息、减息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的,至少归为次级类。借新还旧贷款逾期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七条 恶意逃废债贷款,无论何种形式,至少归为次级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二十八条 呆账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可简化手续,批量归为损失类。
第二十九条 以国债 、金融债券、本机构存单、100%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如贷款条件优于一般贷款的最高划分为“关注2”。 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贴现分类,对照有关管理办法,手续完备有效的视为正常;手续有缺陷的视为关注;手续不完整的,有重大缺陷并足以造成不能顺利收款的划分为次级;手续有重大缺陷并造成承兑人解除付款责任的,可分为可疑。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视为贷款参照企业贷款分类程序操作.
第三十二条 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年修订)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贷款均划入损失类(本条标准适用于各类信贷资产)。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四)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五)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支行(部)初分
经办机构风险分类小组根据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及掌握的信息,按本指引第七章分类要求,将掌握的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因素、非财务因素等动态信息归纳分析,结合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基本特征和和特别规定进行初分,形成初分意见,初分意见要经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本期初分结果与上期分类结果有变动的,应做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的审核认定。
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风险分类材料由专人予以仔细审核后,做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与初分不一致的,及时返回经办机构调整分类类别。
第七章 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测,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经营机构须将风险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要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定期检查,全行范围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风险分类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四)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制定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情况。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程度检查被确认为严重失真的,被查单位须及时进行整改,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与贷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分类资产采取差别化的贷后跟踪检查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分类争议较大的贷款报本行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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