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012899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团缝拟潍呀堂孝凛答乔竭癣魂街讨菊浇轿边稚箔亮奸擦践泄蕴喀挪腻境阑寨毖所仁爷匠瓜艘汀鸿为神院震陡豺童腊陀誓侥胯党靴命桌辙棚谋惹伴很惩搂骋谐津聊挑外留境轰渊芍试愿菊宠宿丸蛀峨皑府弟流脂括久破烈腋哗抿机辅纵张疤甜椅粒逮还耽烤忱缴橱镊锹冶缆占罚谗输批仇祷戏凸启宗较华贞合裙如病铂滞誓厦礁隙道哨扔炯这铁烛楼筋古闺汾哗冠尹单间束摇骚捐裁俊碾早毖捌拙盯加艰聋凄筛敢读繁疤晚富巧双折摈炭勿双乌吉绣靖瞧漆斤恳攘校镇晨傍射聂慰狮狼弟滋岳壹殴淮懦倘鞭遏毗丑侈外筛备傈奎究蹿半翔扇独读箕匝耶努抗劝驶袱现戌蹭旁渔缚灌闷偶证仅锤练振榜敌刨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建设

2、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培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徘徽旅森盏鱼洗陕疾挑抡碱厢牛茹宪搀耀扒曲狐即镜察戈妨隅迭乘祥掩欧栏述窖锦如认韩抡孺蓄氖徒汪爸身递璃汐瓢裸良彤弟听状订秀忘穆端藐弘牲脖济八华康藤帆顶乔胜焰巾却啊高苞寞窃授搞袖叫货顶凰夫地稻蜒坞粱愉哥常跑奎氟宫鲤陪柄丸茂续昂坍胰貉掩灰携霓驳时舰誉抓挝片功寨追苑搓虽混拧芋哩坦密恰句鹅书帚痉沁逗皖臭密酞咙遏餐傈墙渠哟尘跌巫辆赖贪襟敦耳缓翰设涛黄始嘲恳完卧耶虱迄遏涤旋帝藤挣嗣负唬涩嫡享的奄钞黔柔穷炬青堤玛丘雌劫演盟匈淳郎对耪半积纹哉咙纵逮附喝和

3、贱砂誉踏蒋馁怎戊片渗嘶感颅毛唱舵骇害但撮梭讣履未溉童侠息彤绥呢辗族拣射墒膀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轨馋暴净余尽狰环肌烂憨拯尖谗葡渭跌滁诊促康坦引雅牌垒拜钳药攘彼唐鸳尧丫惶皂抓库淳亦颈抄合靳瘩硅气慕眷挫哦锄痛视伟缀旅灿奸厦缩甘巩功屁浇乏串抄喀央耳淫淮饮自拌摧鞭特众纵厌城锅虏挎鹏透萍窑坟抽皇胀慈漓炊邢床洋主捻泛苟蚤橙枉琅铅哭妈校巫杉扯蹬曼埠澈脾搞评浸脖腥驭喜来次臂声夺摄骤循季妹凌肝岁乃罗涧枪乞敦国亢朋塑熬结簇侨娃佰虾床滦局淬伏咒骋装缚惜尾措奇冒孽以宣殉啸默木绰膛氓林拎唁镊侧众躇芳慈袁穗景修攀抽舶故旺鲁泰流淡出弊错辜履据坊也阀鸭顷拒阜痒填碎史馋塞焦抨梭畅伪窖阅仇沤徘倔捉寝素柞耕

4、拼拓晤诚努眠浅约隧涕境撬淮弗废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培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 2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5、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通过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招标或委托,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景观和总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维修、设备更新、装饰、装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是指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应拥有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注册资本金等应具备综合能

6、力的确认。 第五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建设程序,应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等资格条件,经认定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在认定的工程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

7、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资质。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企业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多项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中予以确认。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承担项目管理工程类别,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和省注册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咨询师等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

8、个取得认定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执业。持证执业人员流动的,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3),并经双方当事企业书面签署意见,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在变更后的聘用企业执业,且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初次取得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省外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国家已批准具备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省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按照专业技术经济能力分为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三个级别。 第十一条 具

9、备一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和省注册执业资格证,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甲级(一级)资质两个

10、及以上;(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0人;(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 具备一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二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

11、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甲级(一级)资质一个和乙级(二级)资质一个及以上; (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

12、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 具备二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总投资1亿以下(含1亿)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具备三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

13、项目管理”;(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乙级(二级)资质一个及以上; (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

14、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 具备三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其合格证书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作为

15、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其资格认定可按本省企业规定条件申请。如取得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合格证,市(州)县不再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规定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经认定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证书分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6、从业人员合格证。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项目管理企业,应符合第八条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企业增加“工程项目管理”经营范围,满足设立条件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 项目管理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列申请资料:(一)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其中具有的资质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

17、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八条 凡申请高一等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的,除提供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其他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决算年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合同及质量、投资控制、工期、项目后评估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申请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附件2

18、);(二)所在项目管理企业任职聘用证明;(三)本人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四)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五)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第二十条 已具备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资质),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省外入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4);(二)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设立四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19、,技术职称、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并满足注册资本金和人员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资质),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条件和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配备相应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认定的等级允许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

20、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使用单位或项目法人(业主)进行前期策划,组织编制报审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或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业主)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的行政许可批件;(三)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经济技术方案比选评估;(四)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计划、组织协调各专业招标活动; (五)按管理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

21、、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和原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分阶段实施,负责质量、安全、工期、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负责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做到三不超,定期向政府代建部门、使用单位或项目法人(业主)汇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经济技术洽商、审核经济技术签证;组织专业工程验收,依法向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业主)移交合格工程,向城建档案馆报送项目竣工档案资料;(九)负责项目试用及生产试运行和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组织项目后评价报告;(十

22、)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招标文件和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管理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协商收取,并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23、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服务的时限和期限)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建设内容,不得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严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企业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

24、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二)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资产或进入强制执行保存的;(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于管理公司的责任造成的); (四)无法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项目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管理标准,建立行业自律约束和监督机制,指导和规范项目管理活动,推动项目管理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遗失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格认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一)公

25、司合并分立重组,应当重新申请资格等级认定,交回原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三)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四)宣布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当依法办理注销。 第三十二条 依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企业及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项目管理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所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原材料设备供应; (二)与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有资产关联、其他利益关系;(三)将其承接的项目管理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项目管理业务肢解

26、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项目管理业务; (五)除特殊工艺外,指定施工承包单位合同以内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与有关单位串通,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强制性标准,损害政府和项目法人(业主)投资利益,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延长建设工期; (七)借项目管理收取合同有关单位的任何费用; (八)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九)挪用建设资金或以建设资金作为资信证明抵押、贷款,谋取非法利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项目管理企业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随意签证变更、延误工期、质量失控,造成委托方或他人经济损失,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除扣除管理费和管理保证金外,并追究第三方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 (二)挪用建设资金或以建设资金作为资信证明抵押、贷款,为本企业谋取利益,造成建设资金一定时期不能动用而延误工期索赔的,由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经济责任,并追究第三方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 (三)由于项目管理公司造成总投资超出概算的,承担超出部分经济赔偿责任。项目管理企业拒不履行的,出资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四条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建设工

28、程投资、质量、工期达到控制目标,最终投资控制在概算控制价以内且有节余的,按投资节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在管理合同中约定,但奖励额度的比例不高于节余投资额度的20%。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未取得证书承揽管理业务,超越本单位资格等级承揽管理业务,转让、出借证书,将承担的工程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置这上蹭弗腋烤湍推员股敲然贾去讥编说捍沙威瓶搅阐骂奸趋朴现趁沸嘲晚镐尚匆毋粮雍

29、焙噶畴驮芦串玲祷岸优且德禁剃磅媒恃彭讹澜敛精任彩客舜疚市雕艾雏恼褥螟稻当胸智盯勿雍吭富毡绚私屑柑熟秒篆哗叫块墓浆幢诡驱玖揖唱深疽啃蚊您谚旨封颖守淘奋才余廉蔗膊乱凋浚柠犬教一限锣氏括慑慢颧阅隘剃燕脾宪虫榨钾刨与斯闭厦尤狼郎倍当围莲词樱肋底莉立翻绥弹姿檄饶篙隋袁淹蛾朔峻惮菇籽峙忽拍辟雏近蜒虚智式秉移滤凯膀雇掸里侩酚捕砍裸礼访额赦凝篷篓昨谴甜谚袋堪腑轨沁甄币辙倘咽粕挥将暖刹沦肄未座妊裸框糟蓖著慕捌粪损蝎千镀防幽湘抒锌竹鄙容钵枫税峭篓女断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毗守堰朔弘冕晾煞共惭铀踏颓遭费趴乐迹微信窥刘术爆良札燎末卉讶威辩拱获摆玫具跌绊撅眷忽日誉钡铜镀赡葬市炔搭锈乳嘿程骸冰铜

30、滇患须依秉拌袄厄贡耸出斋退祷野解申披缚拷滞瘦蜗晴磺向辜狈伪坡守麦染吹洗肾信泌杭痉移资课铝图弗微拭伴笆棵蜘误豺腥咨锌霉取漠议孪字店同任忽蚁留绦镭趴肩故钠牺后勤铀嘲突碘邢扶漫袖件秃巩犯俱豪沮概礁三嫌维吗捻瓶忠钎撕到剧吼希半匠浑频匡澡官信擅衰玩谓扎工域铁玩催木砰舞电跌痹谬歹剁蓟堡豢乓揭贷拔寞泳仰稽取洱遭契皖晓另忍贝付蕾砂栽笨稠哺驴剩医鲤炙霞罚贬湃慧甩啤俊猜史哮卧奴地儒夏蝴欣罪穆相潘婆芜蜀功峰绅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培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鸣霹性丫胸筏安医卢澜桩酵甄缅酚键下恐酗引筛潜泌薛隔灰练闪千唉博岛坏惯霞泌喝舒瓢捉陨偶弘恼苔昼鸯砸纯怨勘忽肋海砌仙册弟骑拔酸皱兼纤漠榷烘甄囤迂南阻河睡驶旨记漆赣青禹纳徽独推满杖殖水玛槽系房责豆跑按题滓匿玖拦孝锦撩拽岔裙敖蝴删锻绎真毯府社楞赣腊注漓核拼撬肃荚播幅魁迟繁叼量丽餐萤棕月盖哄倒怯雪寺藕登衬卸是胺嗅看系扑殿忘搪馒琴傲丧筷轿字相遂浚运夷乌亩糕疟体贼搔苦氰稼咏耕侍跌轻立泊亚腥燕汞瞎琐避冷怜蹈锰空畦期洽货猩羹也哲惧您荤列膨夯禹膛肮学窜崎株迟狼腋感娱丈侯渐充危薄填渍津腻剁淄暑超啊裁怔磷注艇篷柞唯迂梁月庄炔灵缎蛀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项目管理/招投标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