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部门。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电公司。(二)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供暖公司。第六条 表彰人员及名额:(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供暖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表彰名额12名。(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电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表彰名额12名。第七条 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对发电公司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八条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于次年4月10日前报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考核,由企管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行政
3、处罚及相应经济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 5%。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达标企业”、“文明单位”、“一流发电企业”等荣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六)对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
4、司(所辖3个及以上发电企业)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职处分。(五)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4%。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达标企业”、“文明单位”、“一流发电企业”等荣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
5、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2%。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达标企业”、“文明单位”、“一流发电企业”等荣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六)发电公司(厂)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至降职处分。扣减单位年度工资总额5%。 (七)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项目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按本条款的(一)
6、(六)项执行;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在项目上发生一次人身死亡事故,扣减项目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0.5%。第十三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五)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 1%。(六)发电公司(厂)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企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七)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项目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人身重伤事故,按本条款的(一)(六)项执行。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设备(或施
7、工机械)和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至开除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查看一年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五)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 3%。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达标企业”、“文明单位”、“一流发电企业”等荣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每次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1%。第十六条 发生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
8、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五)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 1%。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达标企业”、“文明单位”、“一流发电企业”等荣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第十七条 隐瞒事故,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一)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的事故单位及责任者按发生事故的性质对应条款考核)。(二)对隐瞒两次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
9、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第十九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第二十一条 事故单位工资总额的扣减,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考核意见,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在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调查规程执行。第二十三条 一厂多制企业
10、或安全生产代管企业,按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考核。第二十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按谁主管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考核。第二十五条 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
11、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
12、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