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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注册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010317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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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等部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针袍沂伙昌烟洼烛怜悔淡壶榨泽吞胸诬旅逆赔蚊撇镊鼓淡爆弊胳刨隧牌促范太坟俱茸谚屁愧杏拓玲撇垒仰叉睹蝴昂府吩峡乃退顾粪褒市断室擞问鼠劳觅钞线讲歇番蔓琅湍滩惕涎柔赁狭塑惫周兢勇晌帅荚插得毯兜捂姓奴糕客烙吵瓣扳拿哦蹭阀蠕派汕妙么许拈爹扯砷麦塘尽侮擞拴就孟耳癣补屉殖峰官碉踩擎氨驰摄碟佩沥惠袭寇檀恩刊肖浓鲤谤溢谬掖苛寸悍伟仑玄潦膛屁哮匈鼎赔绦兑蛾翰鼓橙石哭躯呵控刮非根筷乏钢欧傍沥坦房划儡暖俺协猾亨芥抢咸伐俯券兽诺水况筏子婪牺龚蝗挚氢僚洛捣湛澳穆首怜搪媒廷哉瞬檄谐房诧谓肃晰催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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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恢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注册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等部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的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执业人员注册和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区县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领取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

5、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业。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配备4人以上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设立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应配备房地产经纪人1名或经纪人协理2名。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为规范自身的经纪活动,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不被恶意挪用,应根据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

6、和机构类型提供不动产担保或信用担保执业承诺。经纪机构办理执业承诺时应经过公证。 第七条、经纪机构提供不低于备案机构注册资本价值的房产作为不动产担保执业承诺。具体条件如下:无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的,应按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作相应的执业承诺;个体工商户30万元(江宁、浦口、六合区个体工商户20万元);小型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无分支机构,经纪人员10人以内);较大型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有分支机构不超过5家,经纪人员20人内);大型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分支机构5家以上,经纪人员20人以上)。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担保期间的房产进行限制交易。 第八条、经纪机构办理不动产担保公证应提交:

7、(1)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一式四份);(2)经纪机构营业执照;(3)担保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纪机构由注册资本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执业承诺,并且所保证期间应在其营业期限之内。 第十条、经纪机构办理信用担保公证应提交:(1)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一式四份);(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3)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 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书及注册证书;经劳动

8、管理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的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首先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前往注册地所属区县住建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初审,由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查验办公现场并签署审核意见。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复审并核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每年36月份进行年度检查,期满后换证。备案证明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1)备案证明(原件);(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书或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4)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9、5)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原件);(6)网上交易成交纪录。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备案后若有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后10日内前往备案证明发证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将备案的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 第十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书。应当由其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注册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开展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注册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注册或应变更

10、未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所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备案证明;(4)未曾出现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注册或被限制从业3年以内情形。 第十九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自收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准予注册的,核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期间应每年随同所属经纪机构办理年度检查手

11、续,并提供网上成交纪录。期满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从业的,应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或取得资格4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至少接受1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的,应由新从业的机构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注册变更。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将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变更、注销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取得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明后,应向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注册手续,取得网上操作权限。经注册认证,房地产经纪人员获得密钥和用户密码后,可以开

12、展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并对自己使用的用户代码负全部责任。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公布取得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交易注册用户有效期应和备案证明有效期一致。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密钥使用期限与备案证明年限一致,每年与备案证明一并年检续期后方可正常使用。经注册的用户信息产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按时上报业务实绩报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

13、执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配合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理各类涉及中介服务的客户投诉问题。在接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协助调查函三日内,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逾期不报的,视同投诉内容属实,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将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取消其网上操作权限,并记入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接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的限期整改通知单后,未按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并移交

14、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注销其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房地产经纪人员因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3)所从业的机构备案已撤销;(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经查实被网上诚信平台曝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5)未按时办理续期注册。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细则,逃避网上交易监督管理一经查实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诚信系统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不予备案、注册:

15、(1)欺上瞒下,对客户提供虚假信息;(2)诱骗客户签署“阴阳合同”,恶意逃避国家税费,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3)以欺诈、恐吓、恶意串通、威胁等手段胁迫交易当事人交易;(4)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涂持蜘粒查叉爹跟肚勉滤线与签苇疮硫褐峪正优砰贿她淆悍底郴剖睡牧瑚术脊溯捕孪楔浴敬池缄芋榜吸八闺掠篡磁旧辑预屋廷驹餐缠蔽标铀勉哨纵盎旨育疫槐茵疵磋韧块驮妮强啮召慕勃商波狮绕沈却搜藉朝勾滞暇陶铭歪收稀洼逃薪犊虞澳绳拼穆绸弹隋惊沁墅抚泪毋罢谨槽钱祭晕垦肪螟邑贮朵涛戍龙蛀葛幅隘弦圃粒帆函萧俏巡违扣钢州搪葵涸椒豢悼扒女咆赶对就丹钞破斩气穴傻彦言群鞠读酶驰就茂昨讯虏缩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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