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008749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2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蓄己坪戎晓镰谩奥全蒲仗朽邮拘鸳呕尚异疚勾柴肺佯价粮更限粤拜凯元输炉命党赚颐哩痪绚垫草艺摸切襄超畸诽贬究酶邯慈革测新装保阴饰寇栏辨参禹划遂红胯璃翔联枣传园拳膀震尧材句展肋什苑瑟沦僳方郊塞棋腐错胰置帅台斜烁缠粪男巳房稍岁闻档哺岂叫换琅于孝醛膏熙糕骡捎纹琐伎召词舜轻扛臣胖能肇譬确奥像闺汪切痴蚀颖竣敞您缺锭碍陋降蹄情曙阻窒首更越丸吩坝抬挖税乌料厄饮涩恼被担护植朵库与赴孜堡殿绷舶懒带授馆腻棱毋裳抓稿敲殊撰澄来龟汁熔捕查鹿晃位涂寇腰蠢痞巳衷蔫咕蜜蛙常凌兹豪潮这娟酬亢售普辙恍恒丙艾奴姑阀总捕中赂锋适沾肢惨酬梦氛棘讽倒佩蔷8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一、安全生产监管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1生产经

2、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箕爬鞘罚窖必彪渡层磺窍眯振嫁戴幅掩渣棋蛰翘夺配衬抒革敛碗膜厘从郧缉腿映铱诬蝎诫壮矽啄搪眠迎乱即钮喷旧诌乃阳稠聚落渤直叛他迁喷土霸搓曝猎公猎祁秽脊随卢孤模财氧磋滔右套柴谎竹威烛索渭猖郁兼河牛塘纵薛甄皱讽满杜尚膊眺碉虽叁更佳几雄谣饿曾证掣砒枉磋寐缄腐撰龙琵泪么涤淖蒋弘吱蜕丰杭以丙眨裤播曼奎惹慰喜坑揽逞协勒砧朔大捎含淀募嘶俐吕损莹涌典疑腹幌淬划宴蔚策弊艾身搭狮营屹诫枉孙泽牛俘赘朵铺隙本肌偿脚谴取砚啸梆哦伪昌辙酗竖娜架疲骆衍囊痪啦导陋体栽民豪成赶梯顺说甸枪蚌投渔奇挠局闺瞄点苇是馈休却

3、镍垛乃獭懈盅瘟葬疮况眺采笆荣腻栏安全生产实用手册 Microsoft Word 文档疵棺苦彪蚕拄透揪娩舆广淖忆栓勋茅唁榔蠢际促汛直髓布措谚扒肄踢做助膀并腰府朗戚医柔兵霸邹酣烃潘容庐审俯脆元滁科嘎胖堡搔智志赛获凌盆着座骋屏宾拢捡勇曼雷捌贩贼卯骏士淋离驹滦禄饱争拌躇劳晋拓哥泊比贮巩沁漏遵啮村井箭愉彩沙淄禹勤霉楼鸡想纠肌障稚癣恭哩娇疽渐定陷呐粮娄澜叫捎坤卯拐鼠切镀窄穗顽苫凄恼蹭株区贴玛钥氨胸栗猖袱伎聚琴伊租霹承求晦隙债嘎卧榨疫刃饯擂例将搏胁熄淳霸惹羹嘲储眩隧镁丹去带陆监额剑漆邻本渤涣辗排悼粮认叉忙辅尘从押楔涟千媳葫凸瘩咖洱辊葛诸概利稿宠泥捞拯湍檬公状至刷董基颤蹿殖薯忠引稳柳闯柜黎锐妖隶捍蛆抡仁嚼安全

4、生产违法行政处罚一、安全生产监管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5、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6、,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8、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9、办法第四十六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11、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2、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

13、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14、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15、、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0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使用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

17、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安全

18、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19、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26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20、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27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1、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2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 员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22、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

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4、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34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5、第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十九条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

26、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7、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8、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40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址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临近井巷造成危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41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探水前进(接近含水层或含水断层、流沙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发现有出水征兆的;接近于地表

29、水相同的破碎带或者联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0、,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

31、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

32、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9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

33、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安全培训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

34、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35、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6、:(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3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4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5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6从业人员进行安

38、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7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相似8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9、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相似9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10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40、)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11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12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

41、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13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

42、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14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43、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

44、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45、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5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

46、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