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州)及县(市、区)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三)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四)新农保基金的构成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五)基金财务管理重要原则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基金预算
(一)建立农保基金预算意义
1、有利于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有关的基金统筹安排,使政府从整体上规划和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2、有利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引入约束机制,克服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挤占挪用基金;
3、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政策合理安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4、有利于节省管理成本,防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
主管部门
经办机构
财政部门
政 府
编制报送
审核汇总
审 核
批 准
批 复
执 行
备案
备案
上级财政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二)基金预算审批程序
三、基金筹集
(一)基本原则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二)基金收入的项目及分类
u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u 集体补助收入
u 政府补贴收入
u 利息收入
u 转移收入
u 上级补助收入
u 下级上解收入
u 其他收入
(三)基金筹集的管理
1、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2、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只收不支。收入户月末应无额。
四、基金支付
(一)基金支付原则
1、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2、经办机构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均由财政部门在经办机构经费预算中安排,不得在基金支出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列支。
(二)基金支出分类及项目
u 养老金待遇支出
u 转移支出
u 拨付下级支出
u 其他支出。
u 上解上级支出
(三)基金支付的管理
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出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1、支出户用途
u 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
u 支付基金支出款项;
u 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u 划转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2、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3、基金拨付程序
(1)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2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经 办 机 构
财 政 部 门
编制预算或收支计划
审 核 核 定
用 款 申 请
审核、拨付
五、基金结余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六、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构成。政府缴费补贴与其他补助分开核算。
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时,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记账利息)随同转移。
4、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从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继续结存,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财政专户
(一)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省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省财政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二)主要用途
u 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
u 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u 接收上级财政专户下拨或下级财政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
u 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u 购买国家债券;
u 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三)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新农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五)中央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缴费补贴和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到位后,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拨至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应及时将本级政府补贴及上级财政补助由财政国库直接拨入基金财政专户。
(六)财政部门凭国库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拨款单或进账单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新农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七)每年年底各县(市、区)财政应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筹集到位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减去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从县级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
八、资产与负债
(一)资产
u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金融机构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u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金融机构对账。同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u 基金在财政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划转、结算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直接用现金支付。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
u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二)负债
u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
u 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九、基金决算
u 年度终了后,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u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新农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新农保覆盖率、新农保基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u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一)内容
u 资产负债表
u 收支表
u 有关附表
u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基本要求
u 数字真实
u 计算准确
u 手续完备
u 内容完整
u 报送及时
(三)程序
经办机构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统一基金决算的原则
u 统一设计
u 统一口径
u 统一布置
u 统一软件
u 数据共享
(五)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牵头,多家协作,组成财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决算工作小组,共同编审决算。
十、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部门报告。
2、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u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u 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u 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u 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u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u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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