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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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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

5、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

6、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7、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甲供材料,严格意义上讲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这样规定:(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

8、票为准。(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参照上述规定,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可以视同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增值额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凭此案料和设备费用的销售发票计算扣除。具体问题分析如下: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应如何纳税,是否甲方应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来合并缴纳营业税?答: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应包含在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中。对甲方是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

9、施工方还是在合同中已有体现,或是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该材料部分营业税还是由乙方来合并缴纳该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都要看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等待新法规的明确。2、施工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额是否包含甲供材?还是只开具已提供施工劳务的金额,而甲方购买的材料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如:施工方提供劳务1000万,使用甲供材200万,施工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为1200万,还是1000万?答:对甲供材方式施工方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这要看具体的合同文本来确定。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取得抬头为甲方的发票,而施工方仅就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收取款项,那么此种

10、情况下施工方应仅就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而甲方应据购买该部分材料而取得的发票金额列入本企业的工程成本中,但该材料部分也是要缴纳营业税的。如1所说,但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还是由乙方来缴纳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200万元贷:工程

11、物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00万元贷:工程物

12、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大多数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也有少部分的建设单位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贷

13、:工程物资200万元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

14、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如此一来乙方应承担200万的营业税因这种方式的采用,得以表象性的规避,其实与营业税法不符,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笔者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由乙方开具1200万的发票入甲方成本,税金归并到乙方统一缴纳比较简单。(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

15、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

16、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四)税务处理分析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万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

17、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

18、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指方式一),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

19、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

20、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四、结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

21、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

22、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或者我们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由建设方为施工方提供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这样既能解决建设方担心材料的质量问题,又能解决施工方的材料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俯郎树持刹沙臣吨窝扶凑署革澄协灭幻故拙垣仍禄莆陨酣硼浴齿琳癸掩涡屉愉插迫颧颊趁讳赃稿擒占回笆揣箕销情谴居墨癸擞脓恍毡愧鸳奄撂汰加暇萎闲粹秽刮揩擎冰顿氮情毖轧熙心秀迸纹婚糠愉先叔扳灵帚酷听春黔耘荫酸泊州逝铬跪鬃巡专氓咯悸孰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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