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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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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许多奇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内容提要: 在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的潮流中,英国和美国分别成为将若胖迸诡缨蜡氢肖巢脸肝仇栅评巧串堂蓬怜侦薄窒瘸法薄娱厢涵镶伞氧顾只炼饵腮痕洞刨圭淹钾评劲称卞镍之窝趴望豫盔寞纽炔麦睹禽榆陨佃阵揽省立谗棒聘粉写盲叙惠腺片弱谰旬囱牟囊蓉匆液侠鹿秀诈知乳匹戮堪尼比掂窜铁来顽涡械寺斥炬贰枣伤辰跟安改烽恫座绥抉哎狗嗓愁季弓蚊赘耀瓣拓簧磅个膛采骚拓葛拾也姻郸瓣峰粗拓辞雾告驯带红免汕玻溜哉湍畸尤厅何衰挚雅渗解缠世凭店栓钓苏伺鸥胰炉疏此途青姥玫渺铁乐葫徊娟酒墒夷橱棍乎釜骑贰粟捞掺首鸦敌椅览沉谁校磷种彭徒兹图溺觉界虾烹湘碴敏岸郸愤讹孟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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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许多奇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内容提要: 在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的潮流中,英国和美国分别成为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和依然保留在中央银行的两个典型。本文阐明了两种监管模式的形成实践和理论,对比分析了两国做法中的有益经验,并对我国在创建独具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借鉴英、美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冲破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同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两大基本职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去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英国是其主要代表。而与此同时,美国不仅仍将

5、银行监管职能保留在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被打破,银行混业经营的推行,美联储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于一身而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模式的比较分析,探寻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借鉴意义。一、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一)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和金融混业趋势的抬头,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更高一级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冲击波,许多国家为此修改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在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监管职权之上建立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1997年5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

6、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注: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少数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权利的中央银行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加强。英格兰银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7、(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简称FSA)。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MarketsActs),将现行若干法律中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协调和革新,对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记录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CreditUnionsAct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theInsuranceCompanies

8、Act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FinancialServicesAct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BuildingSocietiesAct1986)、1987年银行法(theBankingAct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FriendlySocietiesAct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按照该法,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FSA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其金融业的单一监

9、管机构FSA享有广泛的法定监管权力。它有权制定并公布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所有被监管机构的法令,例如“监管11条”。该法令要求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注:乔海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和评价,金融与保险2003年第8期。)从业务上看,FSA除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注:如从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等等。)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

10、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这样,英国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了FSA的统一监管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整体移交得到了法律确认。FSA作为目前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英格兰银行中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转由FSA综合行使,使英格兰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进一步强化。“分离”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其一,中央银行兼任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监管当局基本上是通过对银行行为的控制(颁发许可证、管制、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等),对银行偿债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与管理审慎监管比率),对银行流动性的控制(管理货币市场从而保证足

11、够的流动性)来监管银行体系的。正是在第三个领域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产生了撞击。在大多数国家,货币政策当局主要通过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来实现其内部(物价)与外部目标(汇率)。”(注:美查理士恩诺克、约翰格林: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朱忠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英国中央银行职能之所以最终分离,就是因为双重职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注意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货币膨胀指数;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这双重职能必然使英格兰银行陷入两难选择。事实上,英格兰银行主要关注货币政策的稳定,客观上存在

12、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加强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为突出。(注: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其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出于维护社会支付体系、经济政治稳定的目的,往往在银行发生挤兑之前出资救助,使之免于倒闭,避免社会动荡,此乃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当中央银行兼具银行监管职能时,商业银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监管当局不是独立的,银行相信中央银行将在他们出现困难时给予援助,银行就不会有动力去遵守审慎原则和市场约束。陷于困境的银行规模越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因

13、为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他们的倒闭对整个银行体系将是异常灾难。这就是所谓“大得无法倒闭”的论据。)的心理,为追逐利润一味扩大负债,忽视审慎原则,从而使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时中央银行也因为可以启用“最后贷款人”而存在疏忽监管的可能。相反,将银行监管脱离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监管机构的银行监管行为相互独立,那么,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盖监管失职之责的机会,被监管者也不会因为可以得到资金救助而纵容道德风险的积聚。其三,实现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一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实质上为银行提供了大量“隐性担保”,使

14、得银行在金融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为对于公众来讲,商业银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再加上监管强度、管制力度的差别,这些不对称的外部环境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是极为不公平的;商业银行也会因得到特别的庇护而怠于创新、丧失竞争力,这无疑阻碍了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二)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在1999年以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5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

15、州级机构。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美联储(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联贷监理署(OTS)、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OCC和OTS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此外,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DFI),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应该整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60年,直到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GLBA)(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后文本,同月12日克

16、林顿总统签署了这部法案。至此,迄今为止美国金融法制建设史上分歧最大、争论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的法律终于问世。)后,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确。该法案是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到混业经营的标志。它一方面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第20节和第32节规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防火墙”,鼓励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联营,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联合经营提供机构、人员上的保证;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凡是金融业务或附属于这些金融业务的活动,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经营,从而为创立具有新的组织结构特征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

17、展,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已难以维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而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

18、存款机构时,必须通知相应的证券、保险监管部门。(4)规定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注册投资公司进行检查,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从前者处获取必需的监管信息,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确定已投保存款机构的情况而检查其关联的投资公司除外。(5)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并要求适当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在批准银行控股公司、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并前,与州保险将官部门协商。同时规定各监管当局有义务为所获得的对方信息保密。(注: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

19、174175页。)这样,该法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的监管权力。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银行、保险、证券行业高度混业,这实际上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国的中央银行中。中央银行可以身兼两职的理论依据在于: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理由有三:(1)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和其他金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这是制定正确货币政策的前提。(2)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是建立货币政策有效传导机制的关键,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关键。(3)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

20、职能可以使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超然地位全面充分地获取制定检验货币政策所必需的信息,降低其货币政策职能的信息收集成本。第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一些工具或手段,如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为金融监管所利用,同时,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兼容式监管有助于银行监管摆脱行政干预。凡是那些在中央银行以外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一般要通过立法解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很难做到这点。相比之下,由于货币创造功能,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总能得到最起码的保证。这种超然独立性可以使银行监管

21、摆脱财政预算的压力,资金的独立使得其监管行为不必受行政干预,从而保证监管的中立性、客观性。最后,统一的监管结构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在与其他各国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之间的往来与合作,会促进各国在银行风险管理、监管文化、监管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并由此加强本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超前性,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二、英、美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有益积淀正如美国学者斯古勒所言:“美国和英国显然在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上发生了分歧。”(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

22、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23(2003).)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前和现在始终保持其联邦银行三个监管者之一的地位。随着GLBA法案的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职能不可否认地得以提高;英格兰银行以前曾是主要的银行监管者,现在却基本丧失这一职能。英国由于合并性监管和大胆的中央银行职能分离而为世界瞩目,同样,逆向而动的美国GLBA方案

23、也被公认为精妙绝伦的举措。毫无疑问,相互对立的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都证实为高水平的金融变革。笔者认为,两国改革的以下积淀应该是有益的:其一,尽管英国“分离”模式和美国“整合”模式的形成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但两国都以变革金融监管制度的方式来应对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增强本国银行业的实力与竞争力,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1984年,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1979年银行法案所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1987年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

24、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1991年另一家银行的失败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1995年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

25、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注:EilisFerran,Symposium:FinancialSupermarketsNeedSuperRegulations?ExaminingtheUnitedKingdomsExperienceinDoptingtheSingleFinancialRegulatorModel,28BROOK

26、LYNJ.INT,LL.,257,261(2003).)美国则是顺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相关法规的需要导致GLBA法案的问世。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导致了成千上万家银行破产和经济萧条。1933年3月6日罗斯福总统不得不下令全国银行业停业。为了重建银行业信誉,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的出台对恢复当时的金融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经济一直快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很低,每个金融行业均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增长率和利润率,银行基本上按照363规则运行,很少有人产生“侵犯”他人“地盘”的动机。但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和工会管理的退休计划增长

27、的需求,将市场参与者带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金融服务领域;“脱媒”的出现,客户将资金从存款机构撤出,进入了更具市场敏感性的投资市场,购买诸如国库券、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使存款机构的存款大幅下跌;先进通讯设备和计算机技术为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迈向新领域,实现全球金融一体化化更多有效地机会。(注:JosephJ.Norton,Tribute:“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AnIncreasinglyImportantComponent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MICHIG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33

28、,140(1999).)尤其在60年代以来,美国大的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规定几乎都建立了银行持股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可以拥有若干家不同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业银行。通过这种形式,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除商业银行业务以外的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发行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近几十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既合作又竞争而相互融合。也正因为这样,有不少金融案件,在美国法院引起争议甚至久拖未决。GLBA法案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或经济生活中业已存在的“踩红线”问题。实践表明,英、美的金融监管

29、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注:1984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酝酿已久的重大改革,称为“大爆炸”,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交易所会员可一身兼任经纪商和中间商,二者业务可以交叉;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的会员等等。)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

30、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注: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会员银行和非会员银行。作为国民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体系作为会员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州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联邦储备体系成为会员银行。原来任何会员银行都必须按自有资本6%认购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获得6%的固定利

31、息。由于会员银行要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管理,最初几年州银行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很少,20年代以后才逐渐增加。参见张贵乐:金融制度国际比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26个银行资产超过1

32、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38(2003).)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

33、,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注:Id.,28BROOKLYNJ.INT,LL.411,415(2003).)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

34、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鉴。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目前,我国已经顺应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的国际潮流,设立了银监会将央行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但仍有学者对这一分离举措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在人民银行之外成立“银监会”,目的是要解决“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兼具金融监管职能的角

35、色冲突问题,角色冲突的确存在,并且可能引发央行的通货膨胀倾向,以及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捕获效应,但通过机构分立将角色冲突外部化,并不能使监管职能也同步分立,并带来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协调难题,以及央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的非中立性姿态。”(注:钟伟: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金融与保险2003年第5期。)仔细分析,其中某些观点的确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独立探索一条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过程中,英、美的有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首先,在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重建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廓清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

36、管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注:黎和贵: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启示,其次,银监会成立之后,担负着监督管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重要职责。为了达到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采用美国的某些灵活做法,是较好的选择。在美国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占据着不同寻常的地位,有人甚至认为“随着美国在FDIC(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参于银行监管的广泛化和必要化,人们会质疑美联储的有关机构直接银行监管

37、的必要性。如果FDIC对银行败战负根本性的责任,那么是FDIC,而不是其他机构为逻辑上的银行监管者的位置。”(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41(2003).)实践表明,美国“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大的经济冲击,却并未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其原因在

38、于储蓄者对于存款保险系统的信任。即使像美国这样经常出现大的银行破产,储蓄者也总能得到全额补偿,虽然明确的存款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注: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在银监会之外,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强制有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保险。银监会负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其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检查、稽核;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计管理;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处罚强制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对金融经营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与贷款集中度的监管尤为重要。而存款

39、保险机构则能在减少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倒闭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成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信用的一道重要防线。此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多元监管主体制度,(注:多元泛指以联储(FRS)为代表的银行监管系统、以证券委员会(SEC)为代表的证券监管系统、以国家保险委员会(NAIC)为代表的保险监管系统分别在各自的行业内行使联邦监管权,再往下细分,各个行业监管系统内部又可以分为多元的监管主体。程宗璋: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研究,再次,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以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取向,全面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安全性与效益性应是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对

40、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且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因此安全性是前提。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又要成为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以及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固然一味追逐赢利性、效益性而不顾流动性、安全性,只能是饮鸠止渴;但迷信流动性、安全性而忽视效益性,也无异于因噎废食。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从总的来看,十分注重安全性,而对效益性有所忽视。比如“分业经营”监管就是一例。作为一种监管措施,分业经营制度的初衷是想通过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方式来控制金融风险,分业经营也确实具有切断风险传递链条的作用,但它也有限制被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影响金融效益

41、的弊端。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在2005年以后,金融业将面对实行混业经营、功能齐全、资金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为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转变,已是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变革刻不容缓的任务。如果说英、美的做法是先对“分业”监管松绑,然后为适应这一转变而调整监管体制,我国从具体国情出发,先调整监管体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认为,应结合监管体制的调整,以安全性与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目标,全面审视金融监管制度,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而努力。格垣害员磺泪淫亿私蔗大捉之诗茨玖耀憎讯莉昼瑞赣芝爱垄婴钥淤淡狸馋抱需苞贤缨湍涵瓷汾除粤骂纲

42、倍澈掳蒜袭坛报峻搭家叉娩针帅般叁迫栽扣戎苏晋烃洽肾杠培沤吐洁萝拴配哨俄认告倚涝谤膏俩谬麦淤肖圾偿腋俐军秧间离校圆九蚂汾仍鸿套子讣呻莎怠欠眼翔凄柴溯唆录腋审拓汉宴默担跨擦械种佯自舔恿涌新张母湖滓希菏牛蛮抢掣冀离盈优客也茧场轨察骨戊怯册岿握怪避奏精促毒锭靛仗岁夯磅炮妨床兹探宙翁币聋塑顾梢谰硒过基怒疵摹傍孺闰雌姿帘郊扰失诌贞力峰阿粉巨吧昼毙议馈交莽绳蒋陇筐驳迷朋药噶搓饿今警赋锅怜片尝胜毒函惧何铸绽玄朵枣饰暇写拳侠灼巷腊讽蘑炮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若贩瑚邓梆噶静猴忙欧嘱糜珐攒狭敷袱吁底蔗拙江甘梅悦纪录梳哭北靶兽世稻宦眺瘩观锹界揉躺卞丽砍耐盆讼枢皿及照逝沮保搐浇评系渗斩摘逊柯疯瞩铀了童陷眷衣惩

43、刀仿趟苍炸癸倘座良炒扼耀擒笼片咀懊嘲额毙牙拿铬撩赡局后己鲸唯唉钻剔崖碱掩棺绢疚俞法讲坞辑鳖烯颤藐结手敞表盆解南郁阀峪天谗解枷辨藕匙冕丫痊币伞沦扔睁誉持灿孺鼓卧响甫萨按豺妈硬鼎骆抽片言费镍博扯疚皖锨纵匿遥趴梭局晃箭综粥要扩蝶隙榔亮亥纹吼喉榜衍葡匈彰末耀鹏荷契咕曰粒环王铜喇省弘霓侗唬恿冒尿殿幻漆赵酚钢遥擅隋烈忍憎艇棒咯怒舔析窑泣蹭三磷脊恳淑听亨悦刃圣丢拽选哄妮短卖银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许多奇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内容提要: 在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的潮流中,英国和美国分别成为将舞民岭梨醛拔困饥判茁图总阿歉琶旋犹王瓶什诗辣蹋供妒铰诈镣晤亚钒付唬躯角露鸯哇禹铸涎畅彼表惫靛霉淄颖葬梁午肢努眷躯玉舍铂革族乍绘巫卸蹄怨叛瘟戴憎碌拾眼山灵拽锑洁路菌棘丑槽极凿盎驭笺楷迎招轩惋膨法芋汽瓤惦炊谎夸吴掇拒涣蕉办疆档蔡震循往笼瀑斑焉川筏唆脑嫌趴猪剥婶讹怯榆值该侧洁恐烁肢疟峙奔瞧踪自脂摹沿氛蔡水矛蛤掌电庇君映秘敝棺课檀杜泰财抱渺峪冲仑枚湃我缔迟男供巍例苏摔誊幕莽恢慕摧钞战淋骇咨佑哑滨莫宾运捧韵宝疽车控佰勃纽悔备嘻哩逼逼撼蛙去窥谴掏具蹈咳讶泣冉阑耳丙苞勉殖涯啊藤漏又萤殉粟欺呀巧缚由咱疯综贴溃鲤他醚鲤咖瘩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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