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工作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各类招标工作,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择优”的原则,确保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近几年招标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在原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水电设施修缮、环境绿化等)的设计、勘察、施工、
2、监理、项目管理,各类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服务类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招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类招标业务工作,校监察室、审计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各类招标工作全程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学校所有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招标采购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和部门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组织招标和签定招标采购合同。第四条 招标项目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特殊情况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第五
3、条 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监察室、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处负责逐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誉档案,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的信誉档案,并定期将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信誉档案报监督部门备案。凡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相关职能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情况,报请校招标领导小组给予相应处理。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评标专家库、校内邀标的投标人(供应商)库由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及投标人(供应商)的确定须在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二章 招标方式、分类和范围第七
4、条 招标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直接采购等方式;招标的组织实施分为委托代理招标和校内组织招标;按照项目涉及资金额度分别采取以下招标类别:(一)工程类项目(新建、修缮):工程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组织招标,采取邀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计部门
5、审核后,可由项目管理部门直接在入围队伍中选三家以上现场报价,最低价中标(紧急情况可以直接委托)。(二)货物类项目:货物采购预算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内组织招标,采取邀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且采购内容不包含在2013年度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需由用户单位组成三人以上
6、(含三人)的采购小组共同签字确认,将采购结果报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后组织直接采购,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定期将结果报监察室、审计处备案。(三)服务类项目:服务收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服务收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招标;服务收费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用户单位、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协商确定服务队伍。(四)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除需履行报批程序外,按照需处置资产的类别和残值的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部门参与下确定相应的招标
7、方式。第八条 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以内的项目,由项目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确认并经监察室、审计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如果流标,报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招标。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工程量、服务费)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工程量、服务费)的10%。第十条 校内招标项目,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8、仍不足三家的,由监察、审计和项目管理单位及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共同确定中标人。第十一条 对资金来源为捐赠或大部分捐赠的工程和采购项目,执行本办法。第三章招标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按年度或学期做好招标项目计划,科学合理地做好项目预算。招标计划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报送校监察室、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备案。属工程类招标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论证后完整的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确定招标方式;属货物采购类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货物采购招标申请表,向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按申请表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年度预算内未
9、列入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提岀申请,经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按招标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代理公司负责拟定;校内组织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提供技术要求和参数等,并会同职能部门拟定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文件拟定后,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委托代理招标和校内组织招标,均要遵照政府部门发布招标信息的相关规定执行。校内组织招标须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第十五条 实行邀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须邀请三家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如需编制拦标
10、价或预算控制价,有定额或编制依据的项目(如工程类项目)由审计部门依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负责控制价的安全保密工作;无定额或编制依据需要参照市场行情确定预算控制价的项目(如家具、设备采购类项目)由用户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询价后共同确定预算控制价。第十七条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评标小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经济和项目用户单位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类及技术类专家数量不低于评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总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奇数;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成员;各部门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不超过2人;属于委托代理招标项目,代表用户单位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监察室共同在专家库中确定。任何单
11、位或个人不得干涉评标小组的评标工作。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用户单位(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将招标有关要求和投标单位的相关承诺细化为合同条款。第十九条每个项目的招标内容、预算价格、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一经确定在开标前超过法定时间不得更改;评标过程中严禁更改招标文件。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对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和投标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予现场记录,并将记录结果报送校监察室、审计处备案。对委托代理公司招标的基建项目,中标文件的领取必须由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和监察室、审计处人员一同领取。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有关资料由资产管理
12、处(招标办)妥善保管,建立招标项目档案。 第四章 招标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本文件规定,严禁采取划整为零、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实施的项目,校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审计结算资料不予审核和受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款项。第二十三条 校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和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招标活动中规避监督,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13、,损害学校利益的;(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影响招标公正性或干扰招标工作,使招投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四)招标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五)参与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放纵违纪违规行为,或者知情不报、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单位或责任人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欺诈、围标等不正当投标行为、或向招标人行贿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且在两年内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我校的所有招投标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政府有关部
14、门或新闻媒体,并且在五年内禁止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参加我校的所有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五条 校内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把关,若编制出的预算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滞后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用户单位责任,学校三年内,对该用户单位不再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可根据本管理办法,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制订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招标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明确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的职责,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保留原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
15、条款,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有国家、省、市颁布的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以新标准执行(注:花溪校园扩建工程项目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1.招标流程; 2.工程项目招标申报表; 3.采购项目招标申报审批表; 4.伍万元(含)内货物采购申报审批表。 贵 州 大 学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
16、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
17、、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
18、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
19、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
20、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