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健康检查制度。
一、工作人员的培训
1、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2、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3、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二、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1、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旗质防所。
三、 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5、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6、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6.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6.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6.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7、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如
实、无偿提供。
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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