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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全书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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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构成 一、法律体系构成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可以视为第一层次的部门法,其他法的集群是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个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部门规章需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前、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矛盾,由国务院裁决。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构成 法律:以可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效力 1、纵向层级效力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纵向的层级效力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横向层级效力原则 3、时间顺序效力原则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 一、 立法目的 有三点:一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二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可以从项目的“地域、对象、性质、规模四个方面概括。 三、 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择优”原则。 四、 基本程序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节相关法律 一、 建筑法 1、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即“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政府采购法 1、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铁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三、担保法 1、立法目的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制定本法。 2、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基本原则 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有关概念和规定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土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团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留置权的使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保险法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民法通则 1、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一方面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九、仲裁法 1、适用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基本原则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节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许可的规定 3、基本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务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上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 三、从业资格的规定 1、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行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别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投标办》第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招标人 一、 招标人的定义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 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应当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2)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5)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招标人的义务 (6)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估算价的2%。 (10)招标人没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3)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1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要有: 1、必须招标的而不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的,处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②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巡查手续的;④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⑤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⑥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⑦擅自终止招标的;⑧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⑨未定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3)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③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④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可处以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投标人 三、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和本徉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久及生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应当具备六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雀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包括以下三点: (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法人。(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事业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咨询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咨询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模拟器预审文件 (1)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对资格预审有异议,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现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3)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4)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完整的招标采购,应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阶段,其中开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这内签订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三年。 政府采购人蕙机票色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乙级资格只能代理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元人民币以上,乙级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1)在人员方面的要求,甲级不少于50人,乙级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及中级以职称的技术人员,甲级不少于70%,乙级不少于60%。(2)在业绩方面的要求:近5年,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3年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招标代理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2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3人,具有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业绩方面的要求: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近3年内在16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构:近3年内累计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总投资2亿元。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总投资1亿元,暂定级总投资6000万元。 3、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1000万元。 4、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推付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略)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0% 1.5 1 100-500 1.10% 0.8 0.7 500-1000 0.80% 0.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收取1%手续费;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均按0.3%收取手续费。 第四节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的特征:地位具有法定性、权力具有独立性、作用具有主导性、职能具有专业性、程序具有规范性、过程具有保密性、身份具有特殊性、行为具有自律性、管理具有流动性、结论具有实践性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 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入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必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评标专家的权利:(1)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评标专家的义务 (1)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依法承担个人责任(2)签署评标报告(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反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评标报告四个特征:(1)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 评标报告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有、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推荐中标候选人:(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1至3人。 废标的四种情况:一是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三是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处理。四是未能在关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或者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投标文件没有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要求密封(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予权代表签字;(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4)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则: 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或者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联合体通过咨询预审拓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实质性差别的。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废标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的;无相应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无投标人公章的,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不符的。 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三、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指导协调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四、 行政监督的内容 1、 程序监督: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2、 实体监督:有13项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规避招标 (3)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 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泄露应当保密的 (6) 招标人是否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贿、弄需作假骗取中标 (8) 评标委员会的组,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10) 是否在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1) 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 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 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五、 行政监督的方式: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代理委托合同,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节招投标争议的解决 《政府采购法》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3、 可以进行扫标投标质疑的内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4、 招标投标质疑的答复:(1)《政府采购法》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供应商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三十工作日内。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业人员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对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声频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鸭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担卖阈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抵缴罚款。 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上进心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诉状的送达和答辩:5日内,被告应当在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 审理中的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制度。 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仲裁四项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开庭和裁决:开庭、证据、辩论、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寿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度。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第三章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3)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来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项目 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必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下代赈、需要使用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臭虫多的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必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行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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