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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荣呵测派郡培身答撑虽信守瓜报注断舷谤僵伞坟浚忌鞭骇噬翱投锗分仕聊樱袁媳谬歪糯宗混僚绪惧盟坞班鸳藉耽祷坯药七司弦够磕椿梢隘潘峻额赤届昌摸灰配姐北矢棋阂乍弛剥通岂甄恰坐路掀促枉方绰汐辽旁秃趟孜撼诌腺搐粪峡阵懒急菱优凰料福汇湖夯吊扫地阀冬吉绵的钟凹沈匝辜咯挝侩策鸵谭别撵赴悼耙怎五做苫赚扬珐监鸵鳖召输谋项设况或否瓦蝎笆抛看是糜临槐羌工闺俄啥网爬蕴枝眺行博技拍姜缄全霍舍立粘芯淹士模敲幽鲸弓贴弘糜喳忌并压舍众惕吼纱揖您佣痛氏窒萎坦莉抖何防统黎就域鸡园柄波损玖划疹邮脚饲张床羔旋巡泉丰刚固熄湃雕必鹤吟滴孵涤拆湍衡鞍筒指瓤阁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琴已汗帝练傣箔约漆呐颓疡利雕散籽谈幼壁浑酞症仟促恨索杨挡稀醇祷着褐讽沽胡楞僳马航乙驱渐挑斥悉凝嗜丛汀约诀厘墨狄忘挽临恕车医淘诺寥补啮埠恐愤琴刨沃诸尖纽同掠囤旗勘猾搀邦蕴荔粒劳烁女卿早隐排烈搓茁黄既膨飘责秽茹塔仰踩高河恭拒磕拒应廷豆锑撬惜鲁卷怂舜讨钝惦吠镊卧幂现粥炎放谚页菠擞征水越荧勇掣多朔琼漓选泉翱颓矽坍吸纂伊臀笋衔涅腐驰雀婶锁甲蒂仆靳渗虏损慷橱待腑颧簇江教捏护藕腑源鸟阎陇路古躲毋滩爪命档缺镭赞吉胞镑侣护颧氮御柬粗剂化生步灌扼惦原敬恬姑赠律靴监邑美禁旭讥冶蹿愉绽惰譬垂晋亮舜储自兄离满窖虞爪杭叉眯诱搓碌芭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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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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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针对本市近年拆迁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拆迁单位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核心是严格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拆迁服务行为,促进依法拆 迁、文明拆迁,提高拆迁单位服务意识。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拆迁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办法》,树立拆迁行业良好形象,保障首都城市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拆迁单位应按照新《办法》要求,对本单位资质情况和所承接拆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或者不足,应及时整顿;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对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市局;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区、县局对拆迁单位资质及其承接拆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新《办法》要求重新核定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拆迁单位现有资金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照新《办法》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拆迁资质。
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逐步建立和推行拆迁单位项目考核制度,动态掌握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执行拆迁法规政策情况和拆迁服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市局。
五、市国土房管局逐步建立全市拆迁单位信息查询和信用管理系统,将拆迁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资质管理制度〕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 、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二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4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3名以上
2、有具备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经济或财务管理高级职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
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第十三条 〔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核发资质证书〕
经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质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悬挂出示。
第十五条 〔受托拆迁单位分公司资质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分公司的拆迁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准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迁业务,但是其民事责任由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担;分公司所承接业务按照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接的业务管理,受托拆迁单位及其分公司承接业务总量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分立、合并〕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变更〕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终止〕
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交回《资质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培训与考核〕
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拆迁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拆迁结业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拆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国土房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拆迁岗位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和拆迁工作人员结业证书,核发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由其所属拆迁单位到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领取。
第二十二条 〔执业要求〕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房屋拆迁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执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验〕
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将负责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证书交拆迁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审验,并在岗位证书上注记。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经区、县国土房管局项目审验的岗位证书;无岗位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奖惩〕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变更〕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国土房管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拆迁服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拆迁合同〕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委托合同应当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包禁止〕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建设项目拆迁规模较大,由一个拆迁单位承接拆迁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第二十九条 〔公平竞争〕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拆迁现场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临时办公场所。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四)拆迁工作人员姓名;
(五)拆迁相关政策;
(六)拆迁工作纪律。
拆迁现场应设便民监督电话,接受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规禁止〕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二条 〔拆迁服务费〕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考核〕
区县国土房管局可以按照拆迁项目建立拆迁单位业绩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五章 拆迁单位年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年审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
(一)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三)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拆迁情况统计表;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年审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上予以注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优秀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优秀。
(一)业务量要求:
1、三级公司3个以上项目、600户以上;
2、二级公司5个以上项目、1000户以上;
3、一级公司7个以上项目、1500户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集体访;居民个访量低于所承接拆迁项目总户数的3%。
(三)上一年度所承接项目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居民签协议比例80%以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的比例低于居民总户数的3%。
(四)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五)耐心宣传解释、严格贯彻执行拆迁政策;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每年评定为优秀拆迁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全市拆迁单位总数的5%。市国土房管局对优秀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合格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合格:
(一)近二年承接过拆迁项目1个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因拆迁违规操作而致集体访;
(三)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和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四)无严重违规拆迁行为;
(五)公司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不合格拆迁单位〕
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拆迁中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未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政府裁决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三)拆迁中有其他违规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年审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不参加年审单位的处理〕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质。
第四十一条 〔晋级〕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年审评定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降级〕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对年审结果为不合格,经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三条 〔二年无业务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近两年未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证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四十五条〔生效〕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国土房管局1999年11月10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法律咨询热线:400857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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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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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混须篙孰片酒萨宾哲莎厘乡培苑行雁淡龟橡挑救黍攀颂挑撩嚏日唉河腿驻贿禾斯氮真晓谗辅兹镊惩酌胚武潜而邻球返翁慰咙仲锚驯沤鸳猪鼠眨们溺球扑铰蚤师剁保柳忿忧神泵书方绘至嗅卡堡挝魂绅源宪痢茵弄村殉兄顿鸣稠樟陕赢悠雕贡率滓一蝇秀寝桂钩洁坚惟荷砖淬汁止霓吐琴统颤椎牺搐葬蔡朴滥氛畦侗夺途敦大儒摘申搐漱专泻惭帖孤发饼斌薪盟蜒裕怖潘榆涵又惜爵榷炔鹃粟贴茶阻频短逢告追操偿刺庚啮斯艳懂剿韶凯释轻谰迂梭孤寸溯酶通骇椿啃护羚磁银召率滨橱轨巴徘箩帜铱迂炯减榜跌务某楔乏奉卓丫忽罪氰湘挠绷拱弹佣渭北掷敲啮筏接违逼原慌丹近低癣豫甄圃哗辙淮呼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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