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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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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0〕646号)要求,为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现就2010年国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2011年纳入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继续沿用上年标准,具体如下: (一)2010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纳税户。 (二)2010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1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须纳入省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市局。纳入监控后因主管国税机关变更或其他原因变更企业主代码的,在上报重点税源数据时,一般应在年内继续使用原代码,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011年内因企业注销而无法继续上报资料的,应专门予以说明,并在信息表中做出标识和逐月上报注销后空数据表。对2010年年底前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和2010年确因一次性因素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2011年不可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不纳入2011年监控范围,各地对此类企业须将企业代码、名称及具体原因上报省局,纳入省局监控企业名单。一经省局确定,原则上年内不作变动。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11年要求企业填报的重点税源报表体系继续沿用现行《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企业调查问卷(季报)》。报表表式及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2。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指标根据需要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规定,将《税收月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改为“实际利润额”;二是《财务季报表》增加利润分配相关指标并细化了存货指标。另外,对《产品月报表》中的产品代码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进行了规范、细化,调整后产品类别从原有的163个增加到2930个,产品代码组按照下拉菜单方式进行选择,由企业在初次填报相关产品时进行选择,以后报表期由软件任务自动展现,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辅导监控企业准确选择好产品代码,提高分析利用效率。 为方便基层国税机关深入分析和应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2011年税务版软件任务中增加了一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编列了税负、能耗、财务分析等31项指标,专门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同比增减情况及与同行业均值的比较情况,方便基层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风险。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FTP/计划统计/计划科/重点税源管理/2011年重点税源/2011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地址 2011年重点税源报表上报时间与2010年保持一致,月度报表为月后18日前,季度报表为季后19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年中如有变化可做调整。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仅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 2011年12月份报表上报时间为2012年2月1日前,各报表数据只填报年度累计数,其中的财务数据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情况填报,《企业调查问卷(季报)》仅填报与下期生产经营形势相关的问题。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通过税务系统报送,FTP地址为“收入核算科/重点税源/2011年省级重点税源/上报数据”目录。各地重点税源分析报告上报地址为“收入核算科/重点税源/2011年省级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目录。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收入核算科/重点税源/2011年省级重点税源/工作交流”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09年以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总局确立的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思路。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涵盖纳税大户的生产经营、财务税收、能耗物耗、存货价格等信息,是信息管税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也是实行分类分级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参照标准。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调配资源,配备高素质人才,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支持,进一步挖掘数据价值,发挥监控工作作用。 (二)推进数据采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为确保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口径一致、使用规范,各地要理解领会好监控报表的各项填报要求和口径。二是各地要深入应用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基于综合征管软件开发的单户重点税源信息查询模板(地址:综合征管软件/公用查询/报表管理/报表系统/税收分析/重点税源/2011年单户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查询表(参考)),能从模板取数的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并为数据准确性核对和数据逻辑性审核提供有力依据。 (三)强化辅导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此要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健全完善确保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在企业填报环节,要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指标口径,及时认识和纠正自身填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重点税源报表报送情况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企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基层税务管理机关要对所有上报数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可按照企业规模修改企业端报表任务,对关键指标设定取数范围,防止误填、错填问题,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省局将进一步健全审核体系,利用审核公式及查错表等方式,加强数据完整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核,特别是对关键指标和频错户的审核,进一步杜绝数据错误。省局对审核出的差错企业将定期通报到主管税务机关。 (四)深化数据应用,推进风险管理 通过对重点税源报表体系数据的综合分析,可以反映税源税收现状及趋势,反映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发挥监控数据在组织收入、税收管理、税源预测、政策分析等方面的作用,突出做好重点税源风险预警和应对工作。各级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根据本地情况开展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经过风险预警和进一步调查分析,对管理风险突出的企业要及时移交评估或稽查部门,对收入风险突出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检查纠正,切实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考核 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制度要求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工作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9]14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上下级沟通协作和各个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数据采集、质量控管、分析应用等各方面工作顺畅高效的开展。要继续坚持按季上报分析报告制度和定期对下通报制度,整体提升重点税源数据应用水平。要加强重点税源档案建设和管理,不断充实完善档案内容,系统掌握企业历史、现状和趋势,提高税源控管的效率和水平。要建立与重点税源企业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实地调研、专题座谈、辅导培训、电话网络等形式了解企业第一手情况及涉税诉求,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服务的有效性。要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各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水平。要加强考核监督,开展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促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表式 2.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报说明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1: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表式 附件2 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报说明 ●2011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 XXB表《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B2表《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B3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B4表《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B5表《重点税源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深入分析和应用数据,2011年税务版软件任务中增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主要由税负类、财务分析类、能耗分析类指标构成,均由系统直接根据企业填报数据自动计算而来。 ●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产品表没有计量单位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核算情况在首次填报产品时补充填写相应产品的计量单位,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 ●小数位数 “税率”按软件任务设置的保留小数位填写;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XXB表《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共27项指标,另附35个备用字段。《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本表部分为选项式指标,要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企业基本属性 1.企业主代码:(必填) 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 2.企业名称:(必填)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另外增设“外国企业(400)”代码选项;在股份制企业代码(160)下增设6个细项分类(161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2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3表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164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5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6表示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关于国有控股的解释: ⑴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国家资本(股本)大于50%的企业; ⑵国有经济相对控股(包含协议控股):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如年内出现停业、注销企业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在本选项内选择停业、注销代码,并于年内每月报送空表。 针对个人经营和非企业单位增设“个人经营(700)”和“非企业单位(800)”代码选项,相关单位可以选择相应代码选择填写。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6.主管部门:(仅中央级企业填报) 7.集团公司情况:(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必填) ⑴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B1表,按季填报B3、B5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 ⑵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按季填报B3、B5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⑶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填写B1、B5表和B3表的相关附列资料;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9.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表示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分(11)、(12)、(13)子项: (11)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2)表示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总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13)表示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的应纳数。 (20)表示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0)表示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90)表示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0.消费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营业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按税率或税额),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3)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4)其他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12.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11)、(12)、(13)、(14)、(15)、(16)子项: (1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1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1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15)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16)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0)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21)、(22)、(23)、(24)、(25)、(26)子项: (2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23) 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25)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26)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30)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31)、(32)、(33)子项: (3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3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33)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0)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1)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42)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43)其他纳税人。 1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优惠额度大一项政策填报)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4)过渡期的优惠; (5)其他优惠。 14.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必填)(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国税征收; (2)地税征收。 15. 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0)非出口退税企业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商贸企业; (3)实行免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 16.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指国家统计局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17.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填) 指企业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是否为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18.主管国税机关(必填):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国家税务局。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19.主管地税机关(必填):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0.法定代表人:(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填写所属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21.财务负责人:(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于非法人独立纳税企业填写负责纳税申报表工作人员的姓名。 22.联系电话:(必填) 填写本企业联系人的电话。 23.电子信箱: 填写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 24. 企业地址:(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25.邮政编码: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邮政编码。 26.监控级次:本指标为方便各地分级监控的需要而设:1表示纳入总局监控的企业,2表示纳入省级局监控的企业,3表示纳入地市级局监控的企业,4表示纳入县级局监控的企业。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上报税务总局,必须填报原实际监控的级次(省级或省级以下)。 (1)总局监控; (2)省级监控; (3)市级监控; (4)县级监控。 27.企业国地税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填报说明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税收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的统计表。分“增值税指标”、“消费税指标”、“营业税指标”、“企业所得税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其他税收指标”、 “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各项收费指标”以及“其他指标”九部分共111项指标。其中3-113行所列指标为总局设置指标, 114行以后为各级税务机关增加指标用的备用字段。 ●《税收月报表》的各项数据均应按报表期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填报。特别注意的是,表中“已缴税款”与“应缴税款”均为企业财务口径而不是税务征收口径,即本期已缴税款反映的是企业在本期实际上缴的各项税款,税款所属期主要为上期的应缴税款;本期应缴税款主要反映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税款,该税款主要在下期申报缴库。 ●《税收月报表》中,1-11月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的指标均应按月填报当期实际发生额,累计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12月报表仅填报全年累计栏数据,不再填报当月数。 各项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国内增值税指标 3.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4.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与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当月数之和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销售额。(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5.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当月数填写。 6.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的当月数填写。 7.外购可抵扣的固定资产金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的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指标所对应的固定资产金额填写。 8.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8≤3*17%]) 9.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0.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中所含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相关指标当月数填写。(审核:10≤9) 11.上期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对有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数额不在此项扣减。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不完全一致。(审核:[11=上期19]) 12.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 一般纳税人按本期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调减留抵税额的情况,也在本指标填列。(审核:[12≤11]) 13.进项税转出额: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额一致。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4.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审核:[14≤11]) 15.按适用税率计算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16.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16=9+11-12-13-14+15)。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计算生成:[16=9+11-12-13-14+15]) 17.实际抵扣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7<=16)。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若17<8则17=16,否则17=8]) 18.应纳增值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18=8-17)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9.期末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不完全一致。(审核:[19=16-17]) 20.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项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当月数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税款。 21.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2.应纳税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当月数填写。 23.应纳税调整额: 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增值税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调增税款填正数,以应纳税款抵退税填负数。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石油、石化等行业的总公司,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税款用负数调减;不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用正数调增。(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24.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自动计算栏:[24=18+20-22+23]) 25.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本指标“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25=上期29]) 26.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分次预缴、出口开据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税款、本期缴纳上期应缴、缴纳欠缴税额,不包括本期已缴的查补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7.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是指在本期已缴税款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增值税数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8. 其中缴纳欠缴税额:是指在本期已缴税款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增值税数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9. 期末未缴税额: 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纳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纳未缴的税额。(审核:[29=24+25-26-12])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0.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增值税余额。(审核:30<29且30>=0) 31.本期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全部增值税额,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减免退税”等各项实际退还的增值税额。 32.其中:“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项的"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3.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增值税款,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算”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二、国内消费税指标 34.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内销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本期汇总的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可参考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填写。 35.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的税率(额)计征的应交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6.其中: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中按税法规定税率计征的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按照消费税申报表中的相关项目分析填写。(审核:36<=35) 37.减(免)税额: 是指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的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8.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指纳税人本期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所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所含允许扣除的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9.应纳税调整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因代扣或退税等所产生的应纳税额调整,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40.应纳税额合计: 是指纳税人本期应纳税款的合计数,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自动计算栏:[40=35-37-38+39]) 41.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上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审核:[本期41 =上期45]) 42.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消费税额,包括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纳税额、本年度多交税额、清理以前年度欠税额;不包括本期查补前期消费税的实际已缴税额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 43. 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消费税数额。 44. 其中:缴纳欠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消费税税数额。 45.期末未缴税额: 反映企业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或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审核:[(45=40+41-42)]) 46.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消费税余额。(审核:46<45且46>=0]) 47.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消费税款。 三、营业税指标 ●按月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按月填报,按季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上缴月份填入本月栏。 48.应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54行“应纳营业税调整额”栏次直接调减税额。 49.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除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据实填写。 50.应税营业额: 等于“应税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计算生成[50=48-49]) 51.免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免税收入。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写。 52.应纳税额: 指按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填写。 53.免(减)税额: 指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营业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免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填写。 54.应纳税调整额: 指纳税人因清欠、退税等所产生的各种非常规税额调整内容,但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55.应纳税额合计: 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减去“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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