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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LCW /GLXZ/007-03
船舶代管协议
编号: 20120401
甲方(委托方): 舟山弘元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84号4楼401.402室
乙方(管理方): 浙江华乐远洋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后沙头中心渔港办公楼A-1幢一楼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兴业大厦1603室
根据SOLAS公约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的规定及实施ISM、ISPS规则的要求,甲方将其拥有的下列船舶委托给乙方按ISM、ISPS规则实施船舶SMS管理和保安管理。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1 、管理的基本原则
1、1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予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1、2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管理方独立承担;
1、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管理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1、4委托方应当向管理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管理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1、5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管理方的指令。
2、委托管理船舶:
船名: 舟航1 船舶呼号: BKNF6
船籍港: 舟山 船舶种类: 散货船
总吨位: 4689 造船地址: 宁波市北仑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
安放龙骨日期: 2011.4.21 IMO识别号: 9640360
船级社: CCS 航行区域: 东南亚及船舶保险单中载明的航区
3、 管理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期限从 2012 年 4 月 18 日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
3.2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意见终止协议,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动续延。
4、双方的责任
4.1 乙方的责任
4.1.1 根据委托人要求,对本船建立并有效实施符合SOLAS公约中ISM规则和ISPS规则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管理,全面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管理。
4.1.2 乙方应尽其最大的努力并依据其良好的船舶管理经验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节省船舶管理费用,提高甲方的经营效益。
4.2 甲方的责任
4.2.1 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为了满足ISM、ISPS有关规则和规定,甲方必须在合理时间期限内采纳乙方所提出的合理的或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2.2 甲方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有对船舶进行检查及对乙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但上述检查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管理工作。
4.2.3 保证各项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
5、管理范围
5.1 ISM体系管理
5.1.1 乙方负责船舶ISM规则的宣贯执行,负责SMS的建立、保持和有效。
5.1.2 负责编写《船舶操作规程》,并对新聘及换岗船员进行熟悉SMS的前期培训。
5.1.3 向船舶提供建立SMS的指导性文件。
5.1.4 向船舶提供乙方公司的体系文件、报表和相关记录簿。
5.1.5 向船舶提供必须具备的外来文件以及今后的修正案的补充。
5.1.6 按ISM规定,标明关键设备和系统。
5.1.7 监督船舶按SMS的手册程序须知要求执行操作,保证船舶安全、防污染、人身安全。
5.1.8 每年对船舶实施一次SMS内审。
5.1.9 按ISM 规则要求,安排船舶的SMS外审。
5.1.10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组织审核和取得。
5.1.11 任命合格的指定人员(DPA),并对体系运行负责。
5.1.12 向船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岸基地的支持。
5.2 ISPS体系管理
5.2.1 乙方负责船舶ISPS规则的宣贯执行,负责船舶保安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有效。
5.2.2 负责SSP、SSA的编写和认证,并负责船员对保安计划的熟悉及前期培训。
5.2.3 向船舶提供乙方公司的保安体系文件、报表和相关记录簿。
5.2.4 向船舶提供必须具备的外来文件及今后的修正案的补充。
5.2.5 按ISPS 规定,标明限制区域及相关要求,安排船舶的内审和外审。
5.2.6 负责船舶保安证书(ISSC)组织审核和取得。
5.2.7 任命合格的公司保安员(CSO),并对体系运行负责。
5.2.8 负责任命合格的船舶保安员(SSO)。
5.3 证书管理
5.3.1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电台执照、最低配员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若需)、燃油公约证书、水上移动识别码标识证书、LRIT测试符合证明、船检证书、法定证书、管理证书(包括DOC.SMC.ISSC.CSR等)、检验报告、岸基维修协议、编制油污应急计划(SOPEP)、垃圾管理计划、货物系固手册、破损控制手册、应急拖带程序手册、船舶操纵手册、船舶应急响应服务应急手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劳工公约相关程序手册、压载水管理计划等手册。
5.3.2 乙方负责在船舶营运过程中船舶证书和文书的管理及更新。
5.3.3 甲方应给予乙方充分的配合,并提供办理证书所需的文件、器材、资金等。
5.3.4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满足船旗国或船级社要求,造成证书无法及时签发,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4 海务管理
5.4.1 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和船舶有关各种国际公约及港口国的新动向和新要求,指导船长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提供航海保障。
5.4.2 提供并检查船舶航海图书资料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和港口国检查以及地区性特殊规定的要求。
5.4.3 对于新开辟的航线和港口,对船舶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各种必要航海图书资料配备检查和供应。
5.4.4 在恶劣气象环境航行时,为船舶安全状况实行监控和跟踪,指导船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
5.4.5 根据货物的性质,提出积载和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指导意见。
5.4.6 如果一旦发生来自第三方的对货物、海事或其他方面的纠纷,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对船长提供专业帮助,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5 机务管理
5.5.1 负责对船舶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5.5.2 负责定期制定出船舶修理计划、备件、物料、润滑料、油漆的消耗计划。
5.5.3 负责安排船舶年度检验、特殊检验、坞内检验、中间检验、临时修理和坞修等。保持各类船舶证书有效。在甲方监督下制定修理工程单,安排修理厂家,签订修理协议。负责现场监修工作,核对修理完工单,经甲方确认后,与修理方进行修费谈判和结算。
5.5.4 负责审阅船舶各类机务报表,处理各类函电,检查督促船舶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报告船舶技术状况。
5.5.5 负责制定具体措施,通过港口国检查防止船舶被滞留或被强制性修理。指导船舶做好防污染管理工作。
5.5.6 经甲方确认后负责备件、物料、油漆、滑油和化学品的审批、订购、供船和管理。
5.6 船员管理
5.6.1 乙方与船员或船员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按船员聘用合同,甲方承诺各项船员薪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及时足额支付。
5.6.2 所配备船员必须符合STCW 78公约及其修正案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并保持其证书有效。船员证书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并取得船旗国签证证书,但该证书费用由甲方承担。
5.6.3 乙方负责对船员的日常管理、调配、考核。并应监督与指导所有船员安全的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港口规定。并做好船员的劳动保护工作,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甲方支出。
5.6.4 对船员在船期间的疾病、工伤、死亡等情况,由乙方会同甲方共同负责处理。乙方协助收集、提供有关索赔单据。
5.6.5 乙方负责对船员的培训、考核并且监督他们的工作效益。作出相应奖惩处理,并定期通报甲方。
5.6.6 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船员,乙方视实际情况,或甲方要求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换。
5.7 通导管理
5.7.1 负责协助甲方开立电台账户、Inm-C、Mini-M、无线上网卡等通讯功能,以及E-Mail的开通使用。负责取得LRIT测试符合证明。
5.7.2 负责对船舶通导设备的跟踪、检查和指导在船GMDSS操作员解决通导设备的缺陷。
5.7.3 负责提供通讯导航资料以及国际最新要求和规定。
5.7.4 负责船舶通导设备的管理,制定和安排各类检验,保持证书的有效。
5.8 保险和事故处理
5.8.1 甲方必须为该船舶足额投保船舶险和船东责任险(p&I)。如甲方委托,乙方可以代为投保船壳险和保赔险。乙方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及时安排状况检验、装船前检验等。
5.8.2 乙方协助处理货损、货差、机损、海损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乙方应及时安排相关勘验、检查、协助甲方抗辩,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8.3 发生重大海事时,乙方应积极安排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和处理,配合甲方进行各种具体方案的实施,负责海事有关证据的收集,索赔案件文件的准备及协助甲方进行索赔工作,海事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和决策权以甲方为主。
5.8.4 甲方必须按规定为船员投保人身疾病和伤害险。如果船员由甲方委托乙方投保,则船员由于疾病工伤等原因而引起的保赔案件由乙方负责处理,如果船员由甲方委派并投保,则由甲方处理涉及因船员疾病工伤等引起的保赔案件,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5.8.5 在处理各类事故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律师费、检验费、赔偿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5.9 双方的调度和联系
5.9.1 乙方应定期将船舶的修理计划及备件、物料、油漆、滑油的消耗计划量报甲方审批。
5.9.2 乙方/甲方应将船舶租船合同洽谈进展、主要条款、航区货物等及时报告甲方/乙方。
5.9.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舶的船况、设备情况以及各类费用呈报甲方备案,每年年度检验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船舶的详细技术状况和费用使用情况并提供使用建议意见。
5.9.4 甲方应对乙方的呈报及时作出反馈。对乙方明确要求甲方答复的,甲方如未在要求时限内做出答复,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不对因此导致的延误或后果负责。
5.9.5 甲方应及时将重要调整意图如卖船意向等,及时通报乙方。
6.船舶及船员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6.1甲方负责收取船舶营运收入和各种费用支出的结算。(包括代理费、港口使费、拖轮费、引水费、揽货佣金、船舶加装淡水费等)
6.2甲方同意每月在船上留有5万人民币和5000美元的备用金作为船上的开支,开支情况由船长制表、签名并加盖船章,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核准。甲方应适时予以补充船上的备用金。
6.3甲方同意承担船舶的各种通讯费用(包括C站、M站、手机费、上网费及办理电台通讯证书、协议及修理、新增设备等),并及时支付。
6.4甲方同意承担船舶及其船员的各种保险费用,包括5.8款所述的内容以及船员伤、病、亡的医疗及善后费用。
6.5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船员薪金(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救助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下船旅差交通费、住宿费、上船港口待命费、出境证明费、船员适任证书船旗国签证证书费、体检、防疫接种费、伙食费、劳务费、进出中国长江、广州黄浦港、日本濑户内海等辛苦费、自引自靠费、港口招待费、特殊劳务费、奖金、慰问费、船上医疗器械及药品配置费以及船员配员服务费等费用。具体规定按《船员配员服务协议》及乙方公司制定的有关文件标准执行。若有调整或变化,乙方应及时报甲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6甲方同意承担海务管理费用和实施ISM和ISPS等规则所需的资料费(包括代购的船舶航海图书资料费用、必备的外来文件及资料费、记录簿购置费、PSC/FSC检查额外费用及事故处理费用),并及时支付。
6.7甲方同意承担办理、换发5.3.1款所述的船舶各类证书、审批各种计划等所产生的费用,并及时支付。若因拖欠原因导致证书失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6.8甲方同意承担机务管理费用,包括新增资料费、修理费、检验费、备件、物料、工具费、燃滑油料费等,并按合同要求予以支付。
6.9甲方同意承担本协议第7条所述的部分管理费用(包括船舶审核费、管理人员差旅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超过1日的各种补贴等)。
6.10所产生的上述小额费用,可先由甲方留存在乙方的备用金中垫付,列具费用开支清单及发票后向甲方报销。但无论如何,留存在乙方的备用金金额不得少于伍万人民币。
7.管理费用
7.1 甲方同意将上述项目交与乙方实行委托管理,并同意支付乙方管理费每年人民币: 贰拾伍万元整
7.2 乙方为实行船舶管理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工作用具以及在实施船舶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员工工资、补贴、公杂费、文件邮寄费、公司通讯费以及其他零星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每一个合同期限内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上述费用。但甲方特别同意记入船东帐的除外。
应甲方要求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处理船舶相关事务时产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差旅交通费、补贴、公杂费、住宿费、文件邮寄费、通讯费、保险费以及其他零星开支)由甲方负担。
7.3 船舶应对体系正常审核,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代表船审核、海事局、船检部门、船旗国、港口国、保赔协会、港口当局以及类似机构的审核费、检验费、证书费和上述机关官员、工作人员、验船师的差旅交通费用、通讯费、住宿费、招待费、小费等由甲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海事局对乙方公司所进行的各种审核费用。
7.4 因乙方原因造成证书过期、展期及SMS体系缺陷引起的附加审核等,审核和差旅住宿招待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7.5 应工作需要或甲方要求或经甲方同意,乙方管理人员需上船指导工作、进行船舶检修服务、送货上船、跟船工作、驻厂监修、赴境外出差等,有关差旅费报销办法及补贴标准如下:
1) 乙方人员国内出差或驻厂监修,1日以内(含1日)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或补贴;时间超过1日的,管理人员所产生的差旅交通费、住宿费(从简节约)、就餐费,先由乙方垫付,然后向甲方实报实销,同时甲方给予出差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70元人民币/天计算。修船期间,除往返机票外,甲方按每人300元人民币/天标准承担住宿费、伙食费、出差补贴等费用。
2) 乙方人员赴中国境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出差的,甲方给予补贴标准按每人120美元/天。机票、住宿等实报实销。
3) 乙方人员随船工作的,甲方给予补贴标准按每人120美元/天。机票、住宿、代理费等实报实销。
8.管理费用支付
8.1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每半年向乙方支付协议所达成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按年度分二次支付,每次支付总管理费的50%,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以后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并应在该支付当月的十日前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8.2 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将向甲方提出船舶审核计划和体系文件草稿。
8.3 甲方应保持在乙方账户留存有备用金壹拾万元人民币,余额应不少于叁万人民币,以供乙方必要时的垫付。
8.4 自本协议签订之次日,甲方应将贰拾万元人民币汇入乙方账户作为启动接船、商务协助的操作备用金,乙方应出具收据,并定期出具开支费用明细。
8.5 乙方应凭原始单据从备用金中列支船东使费,并于每月月底将备用金使用明细及单据寄给甲方审阅。甲方须及时但无论如何不晚于在每月月底补足备用金额度。
9协议终止
9.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有一方不履行职责,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9.2 无论是在本协议还是在其他一些管理协议的约束下,如果本协议中的甲方或任何相关船舶的船东的任何应付款没有在甲方收到或应当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或者该船舶被抵押人所占有,乙方有权利通过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协议,但应做好交接的各项工作,以免造成甲方的损失。
9.3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船舶出现PSC滞留(代码30),乙方有权立即终止该船舶的委托管理协议,但不影响对应收管理费的追偿。
9.4 如果乙方在其管理期内未能满足本协议规定的职责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协议。
9.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但自动终止协议不得损害协议双方自然应得的利益。
9.5.1 被管理船舶出售或者船舶遭受全损或声明为建设性的或危及安全的或推定全损或正式退役。
9.5.2 在任何一方作出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的命令(而不是重组或合并的原因)或通过相同的决议的情况下,或者如果指定了某方接收,停止商业活动或对其债权人进行任何特殊的安排或组合。
10.乙方的免责
10.1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乙方正常控制能力之外的自然或其性质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0.2 对于委托人或船舶的营运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对因乙方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管理不善,致使船东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属于免责范围。
11.保密义务
11.1 甲方应对仅限于在本协议所涉及的船舶使用上述资料。除协议管理船舶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其他船舶上继续使用体系文件资料。
11.2 甲方应对上述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类资料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
12.违约责任
12.1 协议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2.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管理费及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费用,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上述费用总额0.25%的滞纳金。
12.3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甲方已支付的管理费,乙方不再退还。
12.4 乙方确保在取得其他所有的适航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建立SMS体系、保安体系并取得本协议委托乙方管理船舶的临时SMC、ISSC证书,在临时SMC、ISSC证书有效期内办理长期证书,甲方应予配合。如有延迟,根据延迟天数,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金,每延迟一日该罚金按管理费总额的0.25%收取。
12.5 甲乙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违约方造成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特别约定
13.1甲方承诺其购船或造船资金来源合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特别约定遵守有关外汇管制、反洗钱等法律法规。
13.2 甲方承诺将本船舶仅用于合法货物运输,不得用于走私、偷渡、毒品、枪支、违禁货物等用途。
13.3甲方承诺该轮将保持船级及相应法定证书,并同意保持对船舶相应投入。如甲方放弃该船级,或投入不足以保持船级,乙方有权变更管理主体并新签订协议,或者直接解除管理协议。但不影响有关管理费的追偿。
13.4 甲方应保证签约次日,将8.3条约定备用金汇入乙方账户,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13.5 甲方保证本协议提及的各项费用和备用金的及时足额支付,因付款问题导致一切延误或安全事故,乙方均不负责任。
13.6 乙方对上述导致的纠纷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解除管理协议,必要时可提起索赔。
13.7 因乙方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管理不善或者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管理协议,必要时可同时提起索赔。
14其他事项
14.1 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未在本协议列明的,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协商结果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及其附件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14.3 若甲乙双方中止委托或修订委托内容,应于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4.4 本协议到期前30天,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续签或终止协议。
15争议解决及法律的适用
15.1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提交由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裁决。
甲方(委托方):舟山弘元船务有限公司 乙方(管理方):浙江华乐远洋船务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李万增 (签字/盖章) 梅燕
日期: 2012.4.12 日期: 2012.4.12
附录:HLCW /GLXZ/007-03
船舶代管协议
编号: 20121201
甲方(委托方): 蒋世元
(身份证号码:330903195911113936),
住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环城东路25号4楼202室 )
乙方(管理方): 浙江华乐远洋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后沙头中心渔港办公楼A-1幢一楼
办公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晨晖街朝晖楼6号
根据SOLAS公约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的规定及实施ISM、ISPS规则的要求,甲方将其拥有的下列船舶委托给乙方按ISM、ISPS规则实施船舶SMS管理和保安管理。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1 、管理的基本原则
1、1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予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1、2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管理方独立承担;
1、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管理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1、4委托方应当向管理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管理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1、5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管理方的指令。
2、委托管理船舶:
船名: 舟航2 船舶呼号: BKNG6
船籍港: 舟山 船舶种类: 散货船
总吨位: 4689 造船地址: 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
安放龙骨日期: 2011.4.29 IMO识别号: 9640372
船级社: CCS 航行区域: 东南亚及船舶保险单中载明的航区
4、 管理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期限从 2012 年 12月 1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3.2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意见终止协议,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动续延。
4、双方的责任
4.1 乙方的责任
4.1.1 根据委托人要求,对本船建立并有效实施符合SOLAS公约中ISM规则和ISPS规则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管理,全面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管理。
4.1.2 乙方应尽其最大的努力并依据其良好的船舶管理经验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节省船舶管理费用,提高甲方的经营效益。
4.2 甲方的责任
4.2.1 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为了满足ISM、ISPS有关规则和规定,甲方必须在合理时间期限内采纳乙方所提出的合理的或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2.2 甲方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有对船舶进行检查及对乙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但上述检查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管理工作。
4.2.3 保证各项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
5、管理范围
5.1 ISM体系管理
5.1.1 乙方负责船舶ISM规则的宣贯执行,负责SMS的建立、保持和有效。
5.1.2 负责编写《船舶操作规程》,并对新聘及换岗船员进行熟悉SMS的前期培训。
5.1.3 向船舶提供建立SMS的指导性文件。
5.1.4 向船舶提供乙方公司的体系文件、报表和相关记录簿。
5.1.5 向船舶提供必须具备的外来文件以及今后的修正案的补充。
5.1.6 按ISM规定,标明关键设备和系统。
5.1.7 监督船舶按SMS的手册程序须知要求执行操作,保证船舶安全、防污染、人身安全。
5.1.8 每年对船舶实施一次SMS内审。
5.1.9 按ISM 规则要求,安排船舶的SMS外审。
5.1.10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组织审核和取得。
5.1.11 任命合格的指定人员(DPA),并对体系运行负责。
5.1.12 向船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岸基地的支持。
5.2 ISPS体系管理
5.2.1 乙方负责船舶ISPS规则的宣贯执行,负责船舶保安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有效。
5.2.2 负责SSP、SSA的编写和认证,并负责船员对保安计划的熟悉及前期培训。
5.2.3 向船舶提供乙方公司的保安体系文件、报表和相关记录簿。
5.2.4 向船舶提供必须具备的外来文件及今后的修正案的补充。
5.2.5 按ISPS 规定,标明限制区域及相关要求,安排船舶的内审和外审。
5.2.6 负责船舶保安证书(ISSC)组织审核和取得。
5.2.7 任命合格的公司保安员(CSO),并对体系运行负责。
5.2.8 负责任命合格的船舶保安员(SSO)。
5.3 证书管理
5.3.1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电台执照、最低配员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若需)、燃油公约证书、水上移动识别码标识证书、LRIT测试符合证明、船检证书、法定证书、管理证书(包括DOC.SMC.ISSC.CSR等)、检验报告、岸基维修协议、编制油污应急计划(SOPEP)、垃圾管理计划、货物系固手册、破损控制手册、应急拖带程序手册、船舶操纵手册、船舶应急响应服务应急手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劳工公约相关程序手册、压载水管理计划等手册。
5.3.2 乙方负责在船舶营运过程中船舶证书和文书的管理及更新。
5.3.3 甲方应给予乙方充分的配合,并提供办理证书所需的文件、器材、资金等。
5.3.4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满足船旗国或船级社要求,造成证书无法及时签发,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4 海务管理
5.4.1 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和船舶有关各种国际公约及港口国的新动向和新要求,指导船长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提供航海保障。
5.4.2 提供并检查船舶航海图书资料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和港口国检查以及地区性特殊规定的要求。
5.4.3 对于新开辟的航线和港口,对船舶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各种必要航海图书资料配备检查和供应。
5.4.4 在恶劣气象环境航行时,为船舶安全状况实行监控和跟踪,指导船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
5.4.5 根据货物的性质,提出积载和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指导意见。
5.4.6 如果一旦发生来自第三方的对货物、海事或其他方面的纠纷,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对船长提供专业帮助,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5 机务管理
5.5.1 负责对船舶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5.5.2 负责定期制定出船舶修理计划、备件、物料、润滑料、油漆的消耗计划。
5.5.3 负责安排船舶年度检验、特殊检验、坞内检验、中间检验、临时修理和坞修等。保持各类船舶证书有效。在甲方监督下制定修理工程单,安排修理厂家,签订修理协议。负责现场监修工作,核对修理完工单,经甲方确认后,与修理方进行修费谈判和结算。
5.5.4 负责审阅船舶各类机务报表,处理各类函电,检查督促船舶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报告船舶技术状况。
5.5.5 负责制定具体措施,通过港口国检查防止船舶被滞留或被强制性修理。指导船舶做好防污染管理工作。
5.5.6 经甲方确认后负责备件、物料、油漆、滑油和化学品的审批、订购、供船和管理。
5.6 船员管理
5.6.1 乙方与船员或船员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按船员聘用合同,甲方承诺各项船员薪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及时足额支付。
5.6.2 所配备船员必须符合STCW 78公约及其修正案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并保持其证书有效。船员证书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并取得船旗国签证证书,但该证书费用由甲方承担。
5.6.3 乙方负责对船员的日常管理、调配、考核。并应监督与指导所有船员安全的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港口规定。并做好船员的劳动保护工作,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甲方支出。
5.6.4 对船员在船期间的疾病、工伤、死亡等情况,由乙方会同甲方共同负责处理。乙方协助收集、提供有关索赔单据。
5.6.5 乙方负责对船员的培训、考核并且监督他们的工作效益。作出相应奖惩处理,并定期通报甲方。
5.6.6 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船员,乙方视实际情况,或甲方要求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换。
5.7 通导管理
5.7.1 负责协助甲方开立电台账户、Inm-C、Mini-M、无线上网卡等通讯功能,以及E-Mail的开通使用。负责取得LRIT测试符合证明。
5.7.2 负责对船舶通导设备的跟踪、检查和指导在船GMDSS操作员解决通导设备的缺陷。
5.7.3 负责提供通讯导航资料以及国际最新要求和规定。
5.7.4 负责船舶通导设备的管理,制定和安排各类检验,保持证书的有效。
5.8 保险和事故处理
5.8.1 甲方必须为该船舶足额投保船舶险和船东责任险(p&I)。如甲方委托,乙方可以代为投保船壳险和保赔险。乙方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及时安排状况检验、装船前检验等。
5.8.2 乙方协助处理货损、货差、机损、海损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乙方应及时安排相关勘验、检查、协助甲方抗辩,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8.3 发生重大海事时,乙方应积极安排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和处理,配合甲方进行各种具体方案的实施,负责海事有关证据的收集,索赔案件文件的准备及协助甲方进行索赔工作,海事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和决策权以甲方为主。
5.8.4 甲方必须按规定为船员投保人身疾病和伤害险。如果船员由甲方委托乙方投保,则船员由于疾病工伤等原因而引起的保赔案件由乙方负责处理,如果船员由甲方委派并投保,则由甲方处理涉及因船员疾病工伤等引起的保赔案件,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5.8.5 在处理各类事故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律师费、检验费、赔偿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5.9 双方的调度和联系
5.9.1 乙方应定期将船舶的修理计划及备件、物料、油漆、滑油的消耗计划量报甲方审批。
5.9.2 乙方/甲方应将船舶租船合同洽谈进展、主要条款、航区货物等及时报告甲方/乙方。
5.9.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舶的船况、设备情况以及各类费用呈报甲方备案,每年年度检验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船舶的详细技术状况和费用使用情况并提供使用建议意见。
5.9.4 甲方应对乙方的呈报及时作出反馈。对乙方明确要求甲方答复的,甲方如未在要求时限内做出答复,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不对因此导致的延误或后果负责。
5.9.5 甲方应及时将重要调整意图如卖船意向等,及时通报乙方。
6.船舶及船员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6.1甲方负责收取船舶营运收入和各种费用支出的结算。(包括代理费、港口使费、拖轮费、引水费、揽货佣金、船舶加装淡水费等)
6.2甲方同意每月在船上留有5万人民币和5000美元的备用金作为船上的开支,开支情况由船长制表、签名并加盖船章,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核准。甲方应适时予以补充船上的备用金。
6.3甲方同意承担船舶的各种通讯费用(包括C站、M站、手机费、上网费及办理电台通讯证书、协议及修理、新增设备等),并及时支付。
6.4甲方同意承担船舶及其船员的各种保险费用,包括5.8款所述的内容以及船员伤、病、亡的医疗及善后费用。
6.5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船员薪金(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救助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下船旅差交通费、住宿费、上船港口待命费、出境证明费、船员适任证书船旗国签证证书费、体检、防疫接种费、伙食费、劳务费、进出中国长江、广州黄浦港、日本濑户内海等辛苦费、自引自靠费、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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