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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库房管理制度-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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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物流中心库房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 说 明 本制度汇编(包括:库房管理制度、采购物资进料验收管理制度、发货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员工作制度)为咨询公司根据盾石机械物流中心库房管理实际调查,结合库房管理要求编制的征求意见稿(初稿),为保证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现将本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物流中心及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请物流中心和相关部门重点界定以下内容: 各项规定条款的合理性、准确性;是否有缺失,应增加哪些内容;是否需要合并或分离;是否有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应归属哪个部门等。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库房管理规范化,保证物资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库房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定衡衔接;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库房实物帐,经常清洁、期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库房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库房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 库房设置要根据工厂的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归口管理的保障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不断提高库房管理水平。 第四条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中心所有库房。 第二章 库房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 物资入库,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库房管理员应在场,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交接双方在交接本(单)上签字。 第六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的物资不准进入货位。 第七条 物资验收合格,库房保管员凭发票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到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部记账。 第八条 外购物资进厂,采购员、计划员首先要核对物资的数量、质量标准、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单、出厂合格证等)是否真实有效、齐全,是否按计划采购。合格后采购员、计划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并经物流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入库。库房管理员要再次核对上述内容和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台账,并把物资档案(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归档。 第九条 测量工具采购进厂后,采购人员应先送技术质量管理部校验,校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校验不合格,出具“校验结果通知单”,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或更换。 第十条 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库房,库房管理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字,签字后的入库单一联由库房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交生产部门(车间)作为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成品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经检验的在制品不允许运置库区进行交验和存放,外协铸件、铆焊件不允许在库区内进行涂装交验?。 第十二条 委托加工材料或产品的入库手续比照外购物资入库手续办理,但需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部门(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流量。 第十四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比照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库房实物帐,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备查。 第十五条 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并做好状态标识。 第十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主管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上级反映查询,直至消除悬念挂帐。 第十八条 外购物资的搬运应选用合理的运输工具和吊具,按标识位置起吊和固定,在吊运时要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搬运工具、器材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的状态。已有包装的外购产品,在搬运中出现质量问题,由物流中心予以记录,需要时负责与供方联系处理。 第三章 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十九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是: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库房,并根据库房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 第二十条 物资堆放原则是: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第二十一条 库房设物资实物保管帐和实物登记卡,库房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物资材料存放点设置物资实物登记卡,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及时登记库房实物帐及实物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每月必须对库存的物资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和监盘,并由库房管理员填制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库房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库房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库房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库房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外购物资存储期间发生不合格或失效,由物流中心组织分析,对确认报废的产品,由物流中心填报外购产品报废报告,经由物流中心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库房保管员对报废的外购产品进行记录并销账。 第二十五条 做好库房与供应、销售环节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利用、积压产品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库房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物资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的保管负有经济责任。库房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堆放顺序,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 第二十八条 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库房内禁止吸烟,保障库房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条 库房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和帐实不符,库房管理员应承担由此引起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库房物资的出库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物流中心库房一切物资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相关责任人签章的“物资调拨单(库房联)”,一式四份,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统计,一联交库房作为出库和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库房管理员定期交财务部。库房管理员根据“物资调拨单”注明承办人。 第三十四条 生产部门(车间)领用原料、辅料、器材、工具等物资时,库房管理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生产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库房管理员和领料人均须在领料单上签字,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生产部门(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库房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生产部门(车间)按生产作业计划领用外购产品,超出计划或技术文件规定的领用,应向生产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生产管理部部长批准,方可领用。各生产部门(车间)领用外购产品时应进行检验或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标识,隔离并报告,确保不合格的外购品不投入加工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时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照生产车间出库手续办理,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帐,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一切手续不齐的提货、领料事项,库房管理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主管或公司领导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部门(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清,防止差错出门。 第四十条 所有发料凭证,库房管理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登记账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托收、月报及时。 第四十二条 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要上报,以便做到帐、卡、物、资金四一致。 第四十三条 库房管理员对违反库房管理制度任何人和事有责任加以制止并报告,因没有尽到职责,造成损失,库房管理员负责赔偿,严重失职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库房管理员调动工作,移交前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对于事后发现的遗留问题,库房管理员必须配合解决,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由于失职造成的亏损,应追究其责任,除照价赔偿外,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库存盈亏反映出库房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库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物流中心负责解释。 采 购 物 资 进 料 验 收 管 理 制 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物资进厂验收管理,确保验收作业科学有序,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中心所有库房。 三、内容要求 1、国内采购收料 (1)物资进厂后,收料人员必须依“采购单”的内容,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和送货单及发票,并点清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请购单”,办理收料。 (2)如进厂物资与“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应即时通知主管,原则上非“采购单”上所核准的物资不予接收。如果采购部门要求收下该物资的,收料人员应报告主管同意,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请采购部门会签。 2、进口物资收料 (1)物资进厂后,收料人员依“装箱单”及“订购单”开箱核对物资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于“订购单”。 (2)开箱后,如发现所装载的物资与“装箱单”或“采购单”所记载的内容不符的,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3)如发现所装载的物资有倾覆、破坏、变质、受潮等异常时,经初步统计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收料人员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由公证处和代理商确认后,物流中心收料人员开出“索赔处理单”呈报主管核示后,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如未超过5000元,则依实际数量办理收料,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3、急用品收料 紧急物资在供应商交货时,若物流中心尚未收到“请购单”时,收料人员应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依收料作业办理。 4、物资待验 进厂待验的物资,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标定,详细注明物资的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出厂日期,入厂日期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入“待验区”存放待验。 5、物资验收规范 品质管理部门就物资的重要性及特性等(如金属材料物理、化学性能进厂复验等),会同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研究制定“采购物资进厂验收规范”,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品质管理部门按批准的“采购物资进厂验收规范”和相关技术条件对入厂待验品进行验收。 6、物资检验结果的处理 (1)检验合格的物资,检验人员做好合格标识,并办理合格手续,库房管理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2)不合格的物资,检验人员做好不合格标识,出具不合格品检验记录,经主管核示处理对策,并转采购部门处理,通知使用单位和供货商,物流中心凭此办理退货。 如特采物资则办理让步接收收料。 7、退货作业 对于不合格物资退货时,开具“物资退货单”,并附相关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呈主管签认后,方可发运出厂。 8、超交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的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在3%以下(物流中心)收料的,注明超交数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始得收料,并通知采购人员。 9、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到订购数量时,已补足为原则,请购部门主管同意的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物流中心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四、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发 货 管 理 制 度 一、目的 为规范产品发运管理,确保发运过程管理有序,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流中心产品发运管理。 三、内容要求 1、发运的成品必须是合格入库的产品,不得交运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如确需要交运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成品发货由事业部下发“发货联系单”交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做好发货准备:技术资料(随机图纸、设备说明书等由技术中心提供),产品合格证(品质管理部提供)等相关产品技术质量档案。 3、产成品交运之前,物流中心如接到事业部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 4、物流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调派。 5、物流中心应编制发运计划,车辆使用计划报市场部,市场部组织车辆招标,物流中心签订车辆使用合同,确定运输方,事业部确定需发货物和发货时间,发货人组织安排发运。 6、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成品发货清单”上签字,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 7、物流中心发货人负责办理出门手续。 8、产成品运到客户处后,由物流中心成品库点件员到客户处开箱验货,形成“点件记录表”。物流中心将“点件记录表”归档备查 9、“成品发货清单”经客户签收后返回物流中心存档。 10、客户自运: (1)、客户要求自运的,事业部应先通知物流中心确认。 (2)、成品装载后,发货人、客户代表于“成品发货清单”上签认,发货人核点无误后使得放行。发货人办理出门手续。 (3)、“成品发货清单”物流中心存档。 11、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1)、海外事业部下发“发货联系单”(集港通知)给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做好发运准备:相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以及箱外标识等。 (2)、成品交运时,物流中心应依“发货联系单”开列“成品发货清单”交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报关行签后,物流中心存档。 (3)、物流中心应于结关前将成品运抵指定的码头或货柜场以减少额外费用(如特验费、监视费等)。 (4)、外销发票正联送业务部门收存,存根联与未用的发票于次月二日前汇总送会计部门。 (5)、成品需要场内装箱的物流中心接到海外事业部通知后,应依合同要求的装箱方式装箱,箱内、箱外各置装箱单一份,装毕后应以加封。 12、“成品发货清单”的签收回联的审核及责任追究: (1)、审核:物流中心收到“成品发货清单”签收回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即附有关单据转客户补签: a、未加盖“收货章” b、“收货章”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或非公司全称。 c、其它用途章(如公文专用章)充当“收货章”。 (2)、责任追究:物流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份交运的签收回联尚未收回的,应立即追究责任,并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同时应于月度前收集齐全,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部门核对存查。 13、业务部门每月初将上月已出货未开立发票的客户,订货单、品名规格、数量、交运地点及原因与对策填写“发票逾月未开列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财务部门以便核对。 四、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库 房 管 理 员 工 作 制 度 一、目的 为规范库房管理,确保库房管理有序,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中心所有库房。 三、内容要求 1、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办事。 2、保正库内物资摆放整齐,分类存放,物流通道整齐、通畅、有序,账、物、卡相符,标识准确、清楚,未经捡验合格的物资不能入库,出库物资与定额、计划相符。 3、负责把办理好入库手续的外购产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进行标识。 4、负责填写“进货日报表”,准确反映当日验收入库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情况。 5、外购产品要按类别、材质、型号、规格分类存放,按库房管理制度和外购产品技术文件及储存、防护技术要求进行储存、防护和管理。 6、关键、特殊物资的保管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如橡胶、油漆等化工制品的保质期、焊条、焊丝储存环境要求(温度、湿度)等。 7、化学制品、易燃品、危险品要依照储存和防护规范进行管理,制订通风、防火、防潮、防变质和防盗措施。 8、储存期间发现外购产品出现不合格或失效,应及时进行隔离,不得发放和使用。 9、有防护要求的外购产品,要按规定进行防护处理,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流中心领导。 10、建立物资购料验收登记、材料明细账、积压物资账等各种台账,并按规定上账。 11、外购产品未经验正合格,不得入库使用,如需紧急放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紧急放行手续。 12、定期巡检所辖库房,做好物资的循环盘点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库存损益情况,发生物资丢失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主管领导。承担因保管失职造成物资丢失的责任。 13、按生产计划和规定程序发放物资并进行账务处理。 14、负责库房及责任区环境卫生,保正外购器材的储存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四、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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