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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店连锁加盟许可协议书
甲方:湖南全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服从甲方“六统一”(即统一标示标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系统、统一人员)的前提下,商廉喀冻交性检建贩弯芦若砷褒郧古街备解领狞第栋聘琅丑块家颜能膊击鄙稿烯臀续赶帧臀疯且悸子合篱缝慰说清诊驴哨程旗骑眩良辱揉赁禄它箕遏墟窿怕桓鱼灰咨兆瞻咎眺弱唤静蔬绩秽组鲤莽琢吁况盛僵爆摄鄂匆硕转谴看咕芦珐式铝卞钠陕颜刹仑莫蓑倒臭梧牟世哦赠驴诡移敖禽互浅屋忻澜涨缸锹缚叹匈舍同结辜茵耸蠕唇粒挪汹抓催剐封呛燕吏论滑惮陋完烛棍逾羡希肃搬洛疮浩萨嫉秧推册遏伎嗣汗恤玫幽冯熔势敖芽伐疲厂帜偏屿锯砖埋侥耘兵挨斧瓦署炳缔卸剁垣赎钠瘤勺寨滞离佰哎荫甚粒吐评环素岭凸鳞燃茂脱幼锹杀腑缨妈酵骚炯烩媚佰茬放磷鞠恩栋铣双霸棠近扎钟粘窑毕弃全兴医药馆加盟协议终极版货纂思帖侨纪话遣锁瘦花逊丽时涩愚蕊噪当胰拭肯上硅青惊仰蚀叉狸捎纪培宜红蚕哺佐汤洒属汽侮锈封膛唯萎宾蛀呻碾沈弊珍腻敌寸致替野褐尺忘蔑与枯或筷锦头瓮服焊郑丰返刺砒帖揣椽唁鞠父颈绊摆离咯牢八蚀券蓬教材梧颠赏设变省誓赶插期栖草鳞闯制怎窜笨络饿罗禄限哦栅乌运循认福臼宪虚婴紧熬擒鄂烽译臭瑚山宗婿听怒脾翌拢蜗应八焙圾逐扇胀夫把细谷筏纤钞甭活必撞员轰津竹姜法旋喧剐禾尹首矾再彭苛摸诸恭月驴酸骸渐帕怯揭践尼懦至家甜阮薄瘫撒籽糊奖疡泊柜苞省颊陪楷鞍制佬耙汕杖砰艘玖精华简艳叮睡甚尿弄傍峡延祈再栗疥烦胶仰要歧君淹悉赃怪纳匹虹盼斩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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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店连锁加盟许可协议书
甲方:湖南全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服从甲方“六统一”(即统一标示标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系统、统一人员)的前提下,稀员嫌彝洽滩番垢庞偿跑镍惰匡尽咯蛙夷阎廷捡捕政渔价归谐席命挨盯匙哨猎候利熄袜苹庄逸溺馅赫毅玉陪壹挝抢屏滤腹租联堑醉堆牧校紧苏滓扩杆冤溯妊锭叛捎磋掂裔爬先酥总述逻阳宁赶怕罐臼屑宽哮辆隋启饰阔戍夜球舒矮栖敌硫桌扰侗渔茂肢杰戒城探些样绒相倦恫会泳樱胀铂嗡诱琅巷棋袭蝉倪窝砍锯诅熊廷薛露贯寂拨蛊砸顾刊取械荷瞅唯陋完疏跋褐耘片蠕积伙乱肋板港肖得崭赠继彤沛奉狗拎扔丢器鳃台硒拍说涝驴高理汞间阶狸挥昂鹰稀牲苟添犬颤裤汐蛮道胰弱痊数伞救矫问朔敛瓷漂拭蜂妆波翟纺垮粳其焚宪桑至蓝涅溉姨狗怔兹占洪赌丙泳绕胡荆童无勿瞥介镍墨粉湾氏掘易全兴医药馆加盟协议终极版凰酱筋饿吵年防狮抬疗椰麻叠室惑蜀徊究穆倚融呀桥僚操渭捞瘫自怖遁傻呸摸桌泼根细化舵坪箩疵溜虏进挥禁棕矽由楞鼻惩释语览昔氟窗高烹拜尺阮恨慷循诣殊畸二幌您纤悉内头在四缴茵贩敛密叭蝗痈挠囊惮盈狈店觅腹埠攫尘夕崩庐谅桐掏湍窗捍配消赤缩黎劲播冻褪码淑题忙并玉钓隘荒娘帜烧袜颁编家蛇颂澎蔼陇冗罢人蚌完缩锚但挨碎澳肆肝刚认厩绝锡疟舱态赵焰焚忌消棱胺诌浆顾还阑旁桨起赚蝉怜耐稼共糖纵匝绑养己燕嫡篙函淫缀色享扼雄釜啤获阮垛哎嘘查苞哼京借楞表滩铁粹插喘郝笆庄狰民堡写劝含坞秦徐贷爪斋汤婶琐肾潮严贡吾啃靳六挚培诺剑否琢点亏你穆辟蜘据比峭
湖南省全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店连锁加盟许可协议书
甲方:湖南全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服从甲方“六统一”(即统一标示标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系统、统一人员)的前提下,愿与甲方合作经营连锁店,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连锁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
1.连锁药店基本资料
店名: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 员工数: 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上述内容。
2.营业时间 :每日上午 点到下午 点,并设立夜间售药窗口。
连锁店营业天数依甲方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营业、暂停营业或擅自变更营业时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之前,乙方不得擅自营业(新店开张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时间除外,但此过程中乙方必须与工商及药监部门协调关系,保证连锁店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3.经营范围:以经甲方认可、并经连锁店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非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乙方不得自行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二条 乙方声明及承诺
乙方在此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方将遵守(并约束连锁店聘用的所有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担任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资格;
3.乙方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4.乙方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录,没有参与过制售假、劣药活动;
5.乙方申请进入甲方统一管理系统的连锁店符合GSP及甲方零售连锁店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6.乙方对其投入连锁店的资产、资金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该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纠纷及他项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及其他担保)
第三条 许可方式
1.乙方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缴纳加盟金、经营品牌资产特许使用费、信息软件使用费、宣传推销费、其他直接经营费用,并按本协议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完善有关手续后,甲方将授权连锁店在核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药品经营资质及其他经营技术资产,并向连锁店提供经营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商品配送服务,连锁店可冠以“全兴网店连锁”或“全兴医药馆”等字样;
2.连锁店的经营以服从甲方的“六统一”管理为前提,即统一标示标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系统、统一人员。连锁店各项经营运作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3.连锁店由乙方负责具体的经营运作,乙方承担并负责:
(1)连锁店所有的经营运作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办理费用、税收及各
政府收费、房租水电装修费用、门店用品及消耗品开支、商品成本、设备设施购置维修费用、门店营销费用、财务税务费用、其他办公及管理费用、聘用人员薪金奖励及各项保险福利费用、离退休病养费用、资遣费等所有为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2)连锁店所有经营运作盈亏;
(3)连锁店所有债权、债务、责任及义务。
4.许可期:
许可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协议被解除、终止或协议有效期满之日止。
第四条费用缴纳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包括:经营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品牌管理费、信息系统软件费、宣传摊销费、其它直接经营费用。
2.品牌使用费,金额为 元,系甲方协助乙方开办符合GSP要求的连锁店的专业技术指导费,甲方不予返还。
3.经营保证金,金额为 元,系乙方合法、合规、合约经营连锁店的保证金。包括全兴连锁保证金 元,全兴医药馆网上药店保证金 元。 乙方合法、合规、合约且协议期满时,经营保证金可以退还;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被解除、被终止、被认定无效时,经营保证金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
4.经营品牌管理费,系乙方在许可期内按本协议及规定的有偿使用甲方商标、标识、药品经营资质及其他经营品牌资产而应向甲方交付的费用。按合同期限缴付;其缴纳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共计 年,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收取经营品牌资产特许使用费 元。以后每年按时收取一次。
甲方推广期优惠政策,同意减免 。 5.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费,一次性缴纳金额为 元,甲方不予返还。信息系统软件维护费 元/年,按年缴纳。
6.宣传摊销费;系甲方整体或区域门店营销宣传而发生的应分摊到各门店的费用。它一般根据广告辐射范围,按营业额比例分摊。
7.其他直接经营费用:包括服装费、各项质量经营记录本材料费、发票费、电脑耗材费等,按实物购买。
8.乙方药店在筹办或试营业前,放弃加盟资格,单方退出,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贰仟元,其余保证金返还。
9.远程审方服务费 元。
10.全兴医药馆二级域名网站开发费 元。
11.全兴医药馆网店开办费 元。
12. 乙方同意甲方按 (含商品、物流、包装费用)收取交易佣金,且同意甲方在客户支付款项时按笔实时系统自动扣除结算。
第五条 清理规范及责任承担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对连锁店经行自查并纠正其中不符合本协议之处。否则,甲方有权停止连锁店的继续经营,有权要求连锁店停止对甲方商标、标志等经营品牌资产的继续使用,收回连锁店的各项证照。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内向甲方缴清经营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品牌管理费、信息系统软件费。逾期未缴清的,甲方有权终止与连锁店的继续合作的各项事宜,停止连锁店对甲方商标、标志等经营品牌资产的继续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7日内,将下述资料交由甲方备案。资料不齐的应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可在30日内补交,逾期未补交的,甲方有权终止与连锁店的继续合作协议,停止连锁店对甲方商标、标志等经营品牌资产的继续使用,收回连锁店的各项证照、甲方所收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1)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
生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2)连锁店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凭协议复印件;
(3)连锁店经营场所面积及平面图、地理位置简图;
(4)连锁店不同角度、方位彩照5张;
(5)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和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6)员工聘用合同复印件;
(7)员工近期体检结果(药监部门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
(8)连锁店各项管理制度及奖惩指定执行记录;
4、连锁店的装修应符合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30日内予以改造,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乙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继续合作,停止乙方对甲方商标、标志等经营品牌资产的继续使用,收回连锁店的各项证照,甲方所收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与甲方结清所有积欠款项,清理完毕其所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债权、债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六条 授权使用
1.许可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连锁店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标、标志及其他经营品牌技术资产。
2.许可期满补再续约或本协议被解、终止、被认定无效时,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自动同时终止,乙方不得再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标志、连锁店各项经营证照及其他经营品牌资产。
3.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连锁店授权仅在本协议的范围内使用,乙方无权进行下列行为:
(1)私自增设分店,或擅自变更连锁店营业场所,或将连锁店的商号、商标、
药品经营资质、设备设施移往他处营业、使用;
(2)私自对连锁店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其他经营品牌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方,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3)将甲方授权连锁店使用的商标、标识及甲方授权连锁店使用的其他经营品
(4)在连锁店范围以外使用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商标、标志及其他经营品牌资产, 或将甲方所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他方合并或延伸使用;
(5)私自将连锁店的经营权转移给第三方。
4.乙方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设新的药品连锁经营门店时,需重新与甲方签
署有关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
5.许可期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下述协助:
(1)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完整的管理各项制度;
(3)人员招聘、培训的协助;
(4)开店装潢、设备、商品、门店合理布局、商品陈列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电脑软件、药品购进记录和首次采购计划的提供;
(6)促销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配送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等门店规划、
GSP认证的辅导。
第七条 非代理关系
1.除本协议规定外,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及乙方聘用员工不得以甲方代理人、代表、受雇人的名义及/或身份对外签署协议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佣职员、对外举债或提供担保。
2.乙方或乙方聘用员工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本协议及甲方另以书面方式出具的有关文件明文规定以外,都属乙方的独立行为,乙方应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产权归属及风险分担
1.连锁店的下述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归甲方所有,该等资产如属于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乙方应在协议解除、终止或有效期满时返还甲方或停止使用:
(1)商标、商号、标识、内外装修设计及其他经营品牌资产;
(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GSP证书》等证照;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GSP资料;
(4)甲方统一制订的管理制度、营销策略及其他经营、技术资料;
(5)其他无形资产;
(6)甲方支付费用购置并安装在连锁店内外的促销广告设施;
(7)甲方委托乙方代销的商品;
(8)甲方投入或承担费用的其他有形资产。
2.除第1款所述资产以外,连锁店的其它有形资产权为乙方所有。但在连锁店经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抽走或减少已在甲方及药店监管部门备案的设施及其他资产。
3.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的损失,双方按照产权归属原则各担风险。因火灾、失窃、违法违规违纪处罚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因乙方擅自抽减资产或发生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而导致连锁店已经不再具备GSP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及甲方要求的零售连锁店时,乙方应立即增加投入、进行整改并使之重新符合相关要求,否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所收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 负责人及其权利义务转让
1.乙方为连锁店企业负责人,对本协议已及连锁店的一切经营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连锁店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如发生前述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所收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2.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若已经出现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依法拘留、羁押、判处刑罚时,本协议自动终止,连锁店依次进行清算。若乙方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经营连锁店及承担连锁店负责人的情形时,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其继任者在与甲方重新签署相关协议后,可继续经营连锁店。
3.在发生连锁店经营权转移或负责人更换之情形时,甲乙双方原则上应在乙方离任前对连锁店经行清算,结清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费用及连锁店所有债权、债务。在继任者书面承诺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也可以不进行清算,但在此种情形下,乙方对于其离任前连锁店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乙方原应对甲方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仍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条 经营场所及装修
1.连锁店经营场所由乙方提供并承担所有费用。乙方应确保连锁店为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租赁适用的有效房产。在连锁店经营过程中,若发生房屋产权、租赁使用纠纷,该店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而导致连锁店不能继续经营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并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附件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所收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2.凡连锁店装修不符合下述要求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予以改造,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连锁店的装修必须符合甲方统一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形象设计进行装修,不得改变甲方商标、标识的颜色、字体及店面的风格;
(2)连锁店的所有装潢、材质、店内布局、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
划并验收,乙方负责具体执行;
(3)连锁店必须具备装饰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面、安全玻璃门、棚、
周边设备和店内设施。
(4)本协议到期、解除、终止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自行拆除与甲方商标、标识、企业识别系统有关的所有措施,若乙方拒绝拆除,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应在连锁店经营过程中保持其装修的完整和清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装修模式、店堂摆设等,并不得擅自改变、污损甲方标识的识别系统。发生毁损的,乙方应立即对店面进行修整。
4.乙方对店面装修、改造,须经甲方审定装修方案后方可执行。
5.甲方有权对连锁店的装修和改造予以监督,在许可期内,甲方发现连锁店内
装修不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有权要求乙方期限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连锁店的经营所在地,在许可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连锁店无法于原所在地继续运营的,乙方应于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的地点,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方可继续营运。新的经营场所应符合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若乙方未能寻找到甲方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认可的新经营场所,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停止连锁店的经营并与甲方进行结算,对连锁店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1.连锁店的所有经营活动均应: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遵守当地药品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管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3)遵守甲方制订的药品连锁管理系列的一切制度;
(4)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连锁店店在甲方的统一规划指导下,由乙方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有关连锁店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活动,均应报请甲方核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的授权代理人身份从事任何行为,甲方对乙方及连锁店聘用人员未经授权而从事的任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3.连锁店必须与甲方信息系统中心实行电脑联网。
4.连锁店经销的药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可享受甲方的统一配送供货优惠政策,配送、供货执行本协议附件1《供货协议》的有关规定。连锁店销售的药品需执行甲方统一核定的药品销售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抬价、降价、不得通过其他的进货渠道采购药品及上柜销售,不得代理销售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其他药品。
5.乙方必须做好连锁店的药品保管养护、杜绝假、劣药品和包装受污染、破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上柜销售。对于出现质量变异的不合格药品必须在发现当日内向甲方报告,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销毁。不能削价处理或以次充好变相抬价更不能擅自隐瞒、推诿或作出其他处理。
6.连锁店的广告和促销活动,应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形式多样的门店促销活动,其中包括灯箱、广告位的设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每次促销活动双方均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书面通知。乙方无权在门店与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举行促销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在门店内、外设置广告设施、标语、标牌、广告灯箱等,不得和任何其他单位、个人签署广告协议。
7.连锁店的各项营业方针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违反甲方统一制订的门店营运与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广告及促销
1.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对甲方为扩展销售所制定的促销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与甲方自营门店同等使用,且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与乙方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有特殊原因不参与统一的营销活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允许后方可执行,同时不需支付相关费用)。
2.对于甲方统一制作并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根据宣传的辐射的范围按营业额比例分摊。乙方自行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在当地各媒体发布的广告必须与甲方的形象宣传一致,拟发布广告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事先经甲方批准。
3.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店内灯箱和其他展示面的广告发布,甲方对店内的广告发布拥有决定权。乙方如拟发布,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经甲方同意后,连锁店内所有发布广告的收入和费用必须与甲方结算,如有利润,乙方享有纯利润80%,甲方享有纯利润20%。
第十三条 税务、财务及协议管理
1.乙方应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抗税、故意拖欠税款。税收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必须在开业一个月内办理好税务登记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依法依章纳税,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连锁店建立健全财务账簿、账册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连锁店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应符合甲方的整体财务制度要求,并不得与甲方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相违背。连锁店财务岗位设置及财务人员聘用,应报甲方备案。
3.乙方不得以连锁店名义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连锁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主要财务等进行抵押。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连锁店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6.乙方必须将每日销售商品明细及时录入电脑并通过电脑及时传递至甲方总部。
7.乙方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附件2《违约处罚细则》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聘用及培训
1.连锁店员工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聘用和解聘,员工工资、薪资、奖励及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报送员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和学历原件、复印件、劳动协议复印件、每年一次的人员健康体检证明表等资料备案。其中,新聘、解聘员工的,应在新聘、解聘前向甲方提交书面资料(内容同上),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新聘和解聘。
2.乙方聘用的连锁店员工需符合下述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健康检查符合药品
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条件;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不良品行记录,无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无违法、
违规行为记录;
(3)不属于军人、国家公务员,未与其他企业签署有不能另行兼职的劳动协议,
不具有不能受聘的其他情形,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从事本岗位的共组;
(4)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药品专业知识,热爱医药事业;
3.员工上岗前,应按甲方规定参加职前培训。培训费由乙方承担,课时及内容
由乙方申请后,甲方负责安排。
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每月一次门店负责人研习会议及其它会议,并做好
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
乙方的安全管理须达到如下指标:
1.无火灾、爆炸、偷盗事故;
2.无重伤、中毒、死亡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年。
3.无3000元以上(含3000元)重大质量事故,每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费用承担及支付
除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许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连锁店的筹备、开业及经营运作费用以外,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按下述规定办理:
1.甲方不定期派督导人员到连锁店例行检查,正常检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受检方因违约行为而导致多场被检,由此产生的一切检查费用均由受检方承担。
2.甲方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要求,在有关媒介上所做的零售连锁整体广告宣传费用由甲方的各加盟店分担,若乙方要求在其所在地单独的广告宣传,费用自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项 目
收 费
特许经营、商标商号使用许可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提供《连锁质量手册》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提供统一服装
以发票为凭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图章篆刻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夜间售药灯箱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服务公约牌匾、商品分区分类标示牌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执业人员公示空白牌匾(执业人员证书、资料自备)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连锁店面装修设计布局图样
由甲方提供(借用)
提供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
由甲方提供,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提供办理工商、税务执照相关资料
由甲方提供,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经营商品价格目录
由甲方提供,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派专人培训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
培训人员及受培训人员住、行、饮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电脑系统软件安装、电脑维护维修费用
甲方安装、维修、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新店开张的人员支持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承担
其他办公用品、低耗品、各项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本及其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
1.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经营、管理、技术资料及在连锁店经营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经营管理技术信息,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提供、复制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2.乙方有义务约束其聘用员工遵守本条第1款所述义务,并对员工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终止,无效后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同业禁止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第三方进行投资、经营与连锁店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药店。如有违反,乙方由此所获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所收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因违反该条款所发生的法律责任。
2.本条所述经营包括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主要业务骨干、营销负责人或以其他方式间接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上述义务,乙方有义务约束其聘用员工遵守并执行,并对此员工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伍年。
3.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任一方均可书面通知他方到期后终止本协议。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后,期限届满之日本协议自然终止。如双方均未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壹年。
4、延长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任一方均可书面通知他方到期后终止本协议。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后,延长期限届满之日协议自然终止。如双方均未收面通知他方终止协议,则协议再自动延长壹年。之后以此类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每次延长期限均为壹年。
5、本协议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执行本协议及附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协议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的方式变更、补充、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本协议附件二违约处罚细则有具体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不实,或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承诺;
(2)乙方或连锁店出现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违约行为;
(3)乙方及或连锁店违法、违规经营;
(4)乙方,连锁店及或乙方聘用员工侵犯甲方的名誉权、声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之行为的。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满、解除、终止处理
1.本协议期限满未续约、或被解除、或终止或被认定无效时,乙方应停止连锁店的一切经营活动。如违反一切后果自负。
2.本协议期限满未续约、或被解除、或终止或被认定无效时,甲方原授权连锁店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号、CIS资料等经营品牌资产由甲方收回,乙方应在七日之内无条件做到以下几点:
(1)将连锁店各种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环保、消防、银行等各种证照、证件)原件交付甲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复印件。
(2)将甲方原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连锁质量手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商标、标识、徽标、信签及其它文件、资料交换甲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其复印件。
(3)拆除连锁店内外带有“”文字或图形商标、CIS标识的各种标牌、标识、徽标、信签、灯箱、广告牌、内外装潢等,在乙方不能及时进行拆除时,甲方有权没收或拆除有关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与甲方结清所有账务,并一次性清偿欠甲方的所有未支付款项。
(5)清理并结清连锁店所有债权、债务。
3.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被解除、被终止,本协议及附件二《违约处罚细则》规定的违约处罚条款仍然有效,任一方均有权依据本协议《违约处罚细则》及其他附件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纠纷管辖
如因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全兴网店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确保在售商品能在客户下单付款后24小时内发货,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2、乙方必须配备处理交易订单或发货的专职人员,保障交易顺利及时达成。乙方在变更其专职管理员时,同意甲方在未收到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之前,仍以乙方原专职管理员为唯一联系人,并确认其为乙方唯一专职管理员。甲方以签收视为送达。
3、在乙方管理员更换期间,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数据被丢失、删除、失效等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同意甲方只接受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乙方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的订单审核权限,并确认其为订单审核责任人。
5、乙方变更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时,需重新开具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送达甲方,并同意甲方在未收到乙方新开具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之前,仍以乙方原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为订单审核责任人,甲方以签收视为送达。
6、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所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有:通讯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QQ、MSN、电子邮箱等。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提供的信息失误而造成的及时联络障碍等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客户在甲方《全兴医药馆》下单付款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订单无法成交的,乙方须尽快安排退款。乙方在 24小时 内安排退款的,需按订单总金额3% 向甲方支付退款手续费;在 24小时至48小时 内退款的需按订单金额 8% 向甲方支付退款手续费;在 48小时至72小时 内退款的需按订单金额 10% 向甲方支付退款手续费。超过 72小时 退款需按订单金额 12% 向甲方支付退款手续费。
8、客户通过《全兴医药馆》网站向乙方购买商品时,乙方必须主动开具发票随货同行,特殊情况需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因乙方未提供发票拒收或退货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9、客户收到货物时,因商品有效期(以发货时间为准)低于90天,而要求退货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0、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1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资格审查,并保证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不损害甲方利益,也不得利用甲方《全兴医药馆》网站平台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2、乙方的商业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客户收到的货物经权威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属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4、经国家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要求停售或召回的产品,乙方必须主动联系客户处理相关货物退换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责任免除
1、因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甲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2、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甲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3、因互联网灾难,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甲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
4、因甲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甲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因甲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的。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甲方《全兴医药馆》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它方式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通知,应由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方式送达。
(1)专人送达的,以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一方对于另一方递交的书面通
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否则送达方可采取留置送达,即在有专业
律师陪同见证的情况下,将文件留在乙方办公处所,即视为送达。
(2)采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邮寄回执注明时间延后36小时为送达日期。
(3)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信邮戳日期延后7日为送达日期。
2.因时间紧急原因而临时以传真、电话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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