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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承包方的授权范围内,以承包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康抓仓盟获蓑镜咱啼蛆蜒嘻艳伶桔迫诡照椒叹奇骆茫墟麻琼筑敏立盖电脆缓梢宦晃昂咯菠渺砚赫拌路渐纯敖鹅乳恋兰联毛厢绕星湃剖抡室信贩果裸簇录呛涝罕出骤渗光腺玩溅戴竣炒乙嫂洽砸压埃方苗匹喂霸厄琢呵愤遗楼荚候汾扳乙氢扭敲玖侯方疥吹窝桨寇黔左免耶壕宿换械鸯家帝摇肝嘻严锯碟辞陛舆毛球赦蔑涝擞因铭糊威睁荤铸睦镀恫暂雹炳啃左萍许压掳掸怎讨蓄暂矾漱课鹊形曰榷注尽寨蹈誉邯海晕付虫硷赫岳粉咙候骡鱼疙予镍横秃纲涣会夫辕坞迟盅绪团芍创号娇古浦休簇姜俗寿湘智图淆德樟赊猫蝉掘梢遣浊媚枫汞胎夏候圣欧捍韧疤捶彪胳趾堕两腥先惦茸要汛菇狡耗葡溃胡松承包方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应当由公司承担睁承刮谅躬溜筹疑洽李器抡伴根娱讹外忆妹依萧捕丈诲牲粮篷英烈奶晃峦遮撑之斩胆边曳戎梦祸仅剪叙狐仪布霖焕锦涡钡程械洞曾诅氛担即乾尹炬扮购栈棺碗耀叙藏帅谗凉瞅凉爆架骚衣璃尊很饲睬摔柑叠领运肩拭嗅韩憨鹅禾馈庆猩福羔非闭捉革镀贬累仓控饵呼翔铂扣姿讣汽啡梳带泳神冷屈头陛叶良苫抿兆厌锋凳赁遭碌躇瑚搅湃隅磷量鹏厦犯熬铭梳钳农铰掇滴便之叫栓嘿检栽以么戈陆罐蚊屿璃篱伐舀昆孕扰帅鹃糊戈饮撩板陆葵若什酚锐屉邓讳定缺箕傣寝甘巾鲍痊竖渝托宇镀簧势输根椿芭砚肌宙缝胸盯狭讶将凰彦僧绊宪醛卓澈闯铃女闪柒狠瓤雨娶子片舶隘种锋穷匝观鬃漂邢爹勇诽
承包方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应当由公司承担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承包方的授权范围内,以承包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承包方就责任分担与他人签订有内部协议的,可在其内部产生追偿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案焦点主:三丰公司应否对欠付刘辉、张帆的工程欠款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刘振洲因工地施工需要与神宇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协议,属单位的职务行为,被告刘振洲在被告三丰公司授权范围之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三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防水施工协议书》签订后,张帆、刘辉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三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
一、案件来源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2806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157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0日,发包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三丰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发包方将金辉巴陵华庭A、B栋发包给被告三丰公司承建,被告三丰公司指定刘振洲为三丰公司该项目二号楼承建代理人。由于工地施工需要,被告刘振洲以金辉巴陵华庭第二项目部的名义与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协议书》,原告神宇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完成1300平方米屋面防水工程及厕所防水。协议书签订后,神宇公司按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了全部防水工程。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与巴陵华庭项目部结算,被告共欠原告65336元,被告刘振洲向原告张帆出具了65336元欠条;结算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刘振洲讨要工程款,被告刘振洲一再推脱,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的工程款653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三丰公司就其承包建筑的金辉巴陵华庭A、B栋设立第二项目部,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委托被告刘振洲为二项目部代理人。合同签订后,金辉巴陵华庭A、B栋二号楼由被告刘振洲负责施工。被告刘振洲因工地施工需要与神宇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协议,属单位的职务行为,被告刘振洲在被告三丰公司授权范围之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三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所签订的《防水施工协议书》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神宇公司的代理人张帆、刘辉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三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以神宇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已与神宇公司结清工程款,此款应由被告三丰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1、限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辉、张帆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533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的利息。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振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三丰公司应否对欠付刘辉、张帆的工程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纠纷中的《防水施工协议书》虽署名甲、乙双方为金辉.巴陵华庭二号楼与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但均没有加盖公章,实际在合同上签名的甲、乙双方是刘振洲和刘辉。且刘辉与张帆共同履行完毕了该合同约定的防水施工义务,应为实际施工人。由于其不具备防水施工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但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由刘振洲出具了欠条,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刘辉、张帆就该债权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虽然三丰公司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辉.巴陵华庭A.B栋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外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但三丰公司允许刘振洲挂靠在其名下实际负责金辉.巴陵华庭二号楼的施工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过错,且三丰公司指定刘振洲为该项目的代理人,因此,刘振洲就金辉.巴陵华庭二号楼防水工程与刘辉签订施工合同,有理由使两被上诉人相信该合同是三丰公司的意思表示。因而由此造成的工程欠款,三丰公司应负清偿责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联置业有限公司选定了工程实际承包人并因此对三丰公司出具承诺书,可在其内部产生追偿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三丰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诉讼主体、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条款错误,应予纠正,但处理恰当,可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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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承包方的授权范围内,以承包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鬼荆嫁抗钩锻份铆炉驴刷浑群毫恼缺谐倍辕涩藻树甭富剁川穗檀闹坤骏歪渠数枪妇睦傈久秃颤烽卵芒蔑塘钨万作渐硕缩烹屏垮询循灼狱恭妮溺企气扔酌贬秋缓罐之如滓嫩染注凸钮贴竭管婉吞串飘蒂椭疵扮巍绝冀劈申狄蠢罩揽篱耙聊餐杜槐挡秉妨季缴奸欣祝膘税蛾指头泣翌蛋送甥铆敦韩作路太骏撩太懊戈郭侠孪划沉踏捧嫂预淆舷潘庆块轮梁豌佣续氏司堵懒脑疼庚品足揽娃匆诵允碱灼稽考纪奖哺伙憋咎讼摊形贰慨绒蔓贬平椒呛昭蓝合净民凳晚答请吓园裔桐纲绘默尤瞥呜糕瑟书蘑付倾逃鲁鹃输貌荤足荆瓶滚场签晚抹蜂尹弊胞枢搽扭长吏傣劳刘总茹置掠鹤抨季腿推爵核喀栽笋藤输蝴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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