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FNC13 共 1 页 第 1 页文 印 室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公司(de)文件,有打印必要时方予打印.内部递传(de)简单请示报告或其他不需打印(de)文件,一般不予打印. 第二条 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de)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一般文件(de)打印、复印、传真,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予办理;部门经理不在时,可经总裁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办理. 第三条 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de)正常工作. 第四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de)文件资料,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或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 第五条 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de)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de)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六条 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传真(de)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算.属业务部门(de),由各部门承担费用;属行政、管理部门(de),统一归列行政开支. 第七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初次违反上述规定(de),给予批评或处5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或给公司造成不良(de)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de),处5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