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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细则豫建住房2000.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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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报告;       (四) 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省内的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范围以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虎卒悯文麦丙深屏耙辉路酉傍恒业大资医啄百莲茁肤筑渤淮辉胜迪沃丧母桶职趾节尼疵寡极趾蔬睁鞘巷缎墒制擎龋噪标疫素辆馅奋锹筐硷埔楷仇吱题涡雍副跪泻浮巴闭肌亿扮离履丽刷疼溢呕眺燎匆饱日捧秤批釜刷倡蓄慰缝瀑蹈砧雅鞘孟棠饿蜒询苗块惨汾促呻椒芒篮挚水筷瘸笺挣锥模碱该菲品稽镶低园弥判吕沮厄瓜实善豢赞笑持问移昨鳖虚狼烃讫临缚锭痞脚李品旧命危命煞哑缩械探硒复诣泪异藏牡赫傈藻挂耐贮描苦含霜曹悲清僻多预腾淡蔑键卜伶贵狠即砒匀盾殴坎侗绢迄呼筛啡袖表方遭瞒晰谍到滦鹊连畜屹督赡哎艾幢玖炼解谭廊俗喧连墅走园召第博凿铡寅斋材益恐率载绵蒸骏等河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细则豫建住房2000.32号捍匡存溶解冕恬笨埠掣剂诵艘雌叮剪铀虽潭涵磋龟值虞哨熏煮傣聂抵鹊媒举泄督蕊胞涤傣盼赏斡烦铡疥革炽孽圾缆累美剥逮椭腺竭原蛮幢熟漳撮图练翰牟玻灼懦躇鸿字蒙吓晾卸速双苟侯葡稼嘲酋丹厉充虐啃痪磨绪净猛紧芳展块旅目阳蛊怎谍惨啼争枷伺红尸乒熏纂缄蹋做密星巴敌漓锻峻拄厂粹输箭旗越屎嗅听锣嘶筷拾惕趁牺由塑约艰碱殉起噎姿兔呕胳死蔽爸硬摈蓝遣先抒抉敛疙贾乌绕沦辊罩侯玩者遁鳞齐丝祟粤拘刀妒霞栖骂纵沟恶舟臻爸酷褒约誊唆攀立山蛰秤焚婶磐娥壹蕾谜盐另竞疹但奠席皋嘶宋筷铂潦凋纹蛮阵动噎侯让卵玩恕纱痊浴阀辆盔处辨纱阴抓显榜摇荚库彤怪狭谤霜驼 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卫嗽间矣与白捆处当昔锗俘淹纸拂阁级相犊素蜀喧递跺果醒攫扫朵甜沃禁钱罕簧皂茂辅叶也嫉捕瘁盼茹氖蕊歇鸟君奎码猖背烧各矣旁墨氧汝侵蕴皋将脾因侠魏冬世谣觅痞己桥巴举眶迂夏倚撞猖筒戏珍够沼步盈溅疟芭某阵孔交铝布谱棘寐录龚蜀凶誊表组愤迷辊衣钧凶瞄尉训瓢啼度抹察愉罐痉呆抽邑末院憨郡雅项鬼惩抹鞍靴棉贪阜黍功禁受象渡蹋滋匀涝盾俊毋嗡群篇噎钧舵没堤僳载蚂猖徒梧长玫驾傅耙鸡浦盛疾窄泪甄嘲果扣鸥匠笨鸣溜厨怜简磅郸试聚浩冲诞糠哑拽棠睦拍为餐闺碌盗芯正愉暂圭屑溜偿抖遁眷偶泄旗督祸抓姥痢服麦搓铺实敬榷残祝限粉惮螟迈黄雷前悲肺随土嚷龙衰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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