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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新修订版职业危害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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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制定相关措施。 3、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四、机构与职责 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职业卫生科,由职业卫生科组织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科 长: 档案管理员: 专职管理员: 岗位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1、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并据此制定本矿内部实施细则,组织编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矿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矿有毒有害、噪声、粉尘等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人员,组织领导专业检查。 4、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5、依法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领导组责任制 第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是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只要研究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实施方案,部署年度或近期职业危害房中重点工作。 (三)对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成员有责任收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当和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升入基层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会议。 一、矿长责任制 1、矿长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制度的建立;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2、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为职业病防治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 3、在矿班子成员中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4、听取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危害防治绩效的汇报,以便评审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5、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总结,实现职业危害防治绩效考核持续改进。 6、在任命管理者代表时,应确保管理者代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 7、矿长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包括设备、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和培训等),以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8、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二、安全副矿长责任制 1、应定期了解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状况,并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目标的制定和定期评审工作。 2、确保避免职业卫生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达到上级有关要求。 4、向矿长汇报职业病防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5、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6、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结,实现职业病防治绩效考核持续改进。 7、作为本矿最高管理层的管理者代表承担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 8、及时组织职业卫生会议,分析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9、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三、总工程师责任制 1、对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2、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 3、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 4、组织重大安全技术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7、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四、通风助理责任制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负责全矿的通风工作和安全管理,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3、认真检查通风、防、降尘设施的质量,使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4、负责矿井月季通风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通风质量。 5、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月组织的专项会议。 6、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五、工会主席责任制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 2、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3、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活动。 4、参加职业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管理活动。 5、负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6、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7、对职业病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8、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9、参加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和安抚工作。 六、生产副矿长责任制 1、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督促检查分管的责任区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检查,及时了解本矿职工职业病发生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3、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管理,使生产布局合理化,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 4、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休工作。 七、机电副矿长 1、领导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3、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新工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4、督促分管职能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5、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八、综合办主任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齐抓共管。 2、及时了解本矿职工职业病发生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本矿职工的生活问题,领导相关部门做好防毒、饮水和饮食工作。 4、加强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达标排放。 5、加强环保治理,保证无重大污染事故及重大污染纠纷发生。 6、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九、后勤负责人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齐抓共管。 2、及时了解本矿职工职业病发生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3、督促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职业病体检工作。 4、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十、财务总监 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科队第一责任人责任制 一、调度室主任 1、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使其合理化,有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 2、组织并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机电科长 1、积极推广和使用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 2、积极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安全监察科长 1、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地方要悬挂职 业卫生警示标识。 2、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积极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职业安全卫生科科长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本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在本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11、认真完成矿领导安排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人事劳资科长: 1、组织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依法保证所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3、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劳动者配备防用品。 5、已职业卫生科结合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 6、妥善安排有职业健康损坏的劳动者。 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六、供应科科长 1、负责供应职业病防治所需设备、器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所供材料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2、负责组织和审批各类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等方案。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4、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管理、发放等工作。 七、基建科科长 l、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最高决策者制定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治理方针、目标。 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八、各基层队队长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队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所属范围的检查,对本队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安全卫生科,并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四节 各科队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职业安全卫生科: 1、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相应文本;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4)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5)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①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③作业环境监测制度: ④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⑤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3、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审查意见书; (8)验收意见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与预防措施: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6、确立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岗位操作规程; 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 (2)有检测机构资质备案批准证明; (3)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4)按规定日期(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5)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6)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报告分三种情况: ①按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检测、评价结果上报至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 ②用人单位定期将检测、评价结果汇总后上报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 ƒ按照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将检测、评价结果进行上报。 8、履行告知: (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9、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防尘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1、有各种有关监督文书和整改报告: 12、各种汇总资料: (1)有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年度汇总分析材料; (3)职业病防护措施情况材料。 13、个人防护用品: (1)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4)有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记录及相关制度。 14、职业健康监护: (1)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3)未进行离岗职业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不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5、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调离职业病人; (2)妥善安排职业病人; (3)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16、建立劳动者防护用品档案; 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人员清单、实际配备清单、使用情况。 17、建立职业病安置情况汇总表。 1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9、履行告知: (1)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2)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20、职业健康监护: (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人; (2)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人; (3)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人; (4)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5)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6)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2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症名单; (5)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接触史; (6)职业病检出名单; (7)职业病诊疗和劳动者健康资料。 23、建立职业病发生情况及处理情况记录; 24、建立各种汇总资料: (1)职业简况监护汇总分析材料; (2)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病人处理情况汇总材料; (3)各种职业病防治工作报表。 注:职业病与职业禁忌症按《职业病目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判定。 二、供应科 1、优先采用利于职业病防治法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材料; 2、不采购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企业使用的主导远材料供应商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4、不得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 6、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用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 8、不得转稼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注:技术、工艺、材料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评估。 三、安全教育培训科: 1、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1)搞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有职业病防治知识、防尘危害防治知识学习与宣传记录; (3)对煤炭企业领导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提高 煤炭企业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制度;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3)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并有记录; (4)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并有记录。 3、有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4、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四、基建科 l、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最高决策者制定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治理方针、目标; 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安全监察科: 负责制作、监督、检查在工作场所悬挂的警示标识。(职业安 全卫生方面) 六、综合办公室: 1、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生产布局合理。 七、调度室: 1、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协调; 2、生产布局合理。 八、工会办公室: 1、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2、开展群众监督活动。 九、机电科: 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降低噪声。 十、各基层队 l、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2、作业场所管理: (1)建立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生产布局合理; (4)有害和无害的作业分开; (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 (9)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10)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11)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12)高毒作业设置沐浴间、更衣间和物品存放专用间;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4)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 (2)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情况记录; (3)生产布局合理; (4)有害和无害的作业分开 (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 (9)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10)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11)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12)高毒作业设置沐浴间、更衣间和物品存放专用间;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为好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14)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 (1)有设备操作规程、合格证书,病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2)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有运行使用记录; (4)有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5、履行告知: (1)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2)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档案管理员责任制 一、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检查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编制档案目录,负责档案的查阅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 五、负责档案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责任制 1、协助职业卫生科科长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参与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参与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委托检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我单位与取得山西省卫生厅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签署合同,定期开展相应检测与评价工作,应遵守下列内容: 一、严格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项目定期检测。 二、委托的检测项目及检测点可按照A方式或B方式确定: A方式: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委托部门相关规范确定,我单位应向委托部门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等,必要时由委托部门的人员到我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测。 B方式: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我单位根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或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确定,或者由我单位自行对自己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采样,报送委托部门进行检测。 三、我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四、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测采样时,我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并确保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五、委托的相关部门要保证其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并于现场检测采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书。 六、根据报告书应将检测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三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送的原则 1、迅速:接到指示,必须在第一时间整理报送资料,交领导审查; 2、准确: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和迟报;职业危害发展变化的情况应及时续报。 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我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其他科室不得擅自报送资料。 二、报送的主要内容 1、接触职业因素的岗位人员,所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是否因环境、职业卫生防治等问题受到过投诉; 3、是否因环境污染、职业卫生事故受到市相关部门的处罚。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受到过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培训; 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是否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7、同上一年度相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有所改变。 三、资料报送机制 1、报送的资料应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查同意,再经分管矿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并存档; 2、报送的其它相关职业卫生的资料必须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查,经分管副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职业并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转账制,资金小于2000元由现金结算,资金大于2000元由财务科一律转账结算。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如需要相关职业卫生等相关费用必须经矿长批准。 五、职业卫生专项资金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凭证。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1、公告栏需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止内容如下: (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卫生相关违规、违章事件、事故及奖罚措施等; (7)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2、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换。 二、签定各类职工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价可采取书面、口头、告示等方式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四、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五、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二、矿工会负责培训制度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矿工会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应急防护等有关职业知识的培训。 可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由矿工会负责,每1~2年进行一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控烟教育、限制饮酒、营养与合理膳食等教育。 4、现场急救知识的应急措施培训,使劳动者遇险时可及时合理的进行自我急救和自我保护。 三、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因岗位变动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五、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二、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三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三、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点,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四、搞好设备润滑。 五、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六、各连队所有设备、管道等维修工作,必须要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防腐、堵漏等工作。 第八章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三、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六、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七、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八、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九、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十、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十一、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十二、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十三、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十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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