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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二、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四、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六、防突与井下局部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矿井瓦斯监测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八、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九、井巷维修管理制度十、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二)盲巷管理制度一、 矿井通风系统与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两个矿井合并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查后报师部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
5、,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案。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巷必须安设两正两反四道风门并实行联锁。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或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风巷分为两段,一段做进风巷,一段做回风巷。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
6、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利用采空区和局部通风机处理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4.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硐室的风量要符合公司的统一规定。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扩大巷道断面。6.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7.加强回风巷道维修,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
7、失修率不大于3%。8.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要保证供电系统稳定可靠,通风机装置运行情况良好。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9.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厂长(井长)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0.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规程规定。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所有掘进工作面和需进入独头巷道、微风和无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巷道中作业的
8、,都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2.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计,应编入掘进作业规程。3.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要齐全完好,有消音器、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入井前经机电部检查合格并发给合格使用证。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全部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进一步落实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5.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不得小于300mm。6.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通风部审查同意后,由通风部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通知单,分送机电部、分厂技术室和安通队,由安通队负责按通知单的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接电和挂设风筒,完工后经通风部、机电部和技术室共
9、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局部通风机要按排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8.局部通风机要保证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机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和通风部同意。否则,由安监部按事故追查处理。9.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的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10.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大于10m,煤巷和半煤岩巷不大于5m。11.通风工和瓦检员每班应对风筒是否脱节、挤压、破损,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2.机修厂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电缆的维护检修,对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及其电
10、缆至少每旬检查一次,低压电缆由值班电工班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使用达半年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升井检修。13.使用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14.掘进工作面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出现风量不足或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采取措施处理。15.通风部应建立局部通风机安设及管理台账,安通队应建立局部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局部通风机安设、移动、拆除要及时标明在台账、牌板和通风系统图上。二、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 通风设施的构筑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风设施的设置
11、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需要。2、 通风设施的建筑、拆除或注销,由通风部实行通知单管理,由分厂(矿井)安通队实施。3、 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通风设施,应按永久性质量标准建筑,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临时性质量标准建筑。4、 建筑通风设施,通风部应预先到实地勘查,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必须在支护不完好的巷道中构筑时,要在加固巷道支护之后施工。5、 通风设施建筑通知单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性质、位置、作业规程(含设计图)、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等内容。通风设施拆除通知单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位置、拆除时间、作业顺序、安全措施、材料回收
12、等内容。工程施工期间通风部应到现场检查,完工后由通风部、计划部、分厂技术室和安通队共同验收,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通知单和验收表由通风部存入工程档案。6、 通风设施要建立管理台账、牌板并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台账和图纸由通风部负责,牌板由安通队负责。7、 使用中的通风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永久性密闭、挡风墙、风桥每周检查一次;风门、调节风门、调节风窗和临时密闭、挡风墙、风桥每日检查一次,以上检查和维修内容由安通队负责实施并填写专门的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由检查维修人员签名。需进入微风、无风、有害气体超限或盲巷检查维修及施工的,由通风部编制通知单和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3、后由救护队实施。8、 通风巷道内通风设施,不再使用时,必须从不用之日起完全拆除;暂时不用的风门、调节风门应及时将门扇摘下;不通风巷道内的通风设施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注销或拆除,注销了的通风设施不再列入管理。9、 风量调节由通风部决定并填写风量调节通知单,由测风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每次风量调节后要立即进行测风,验证风量分配是否符合规定。10、 通风部应采用一定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通风设施重要性知识和爱护通风设施教育;对故意损坏或随意拆除通风设施的责任者,打开风门不关,故意或随意拉大或缩小调节风窗口,同时打开一组两道风门的人员,要由安监部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11、 通风部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
14、量标准化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出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矿井通风设施质量标准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作为矿井通风设施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的依据。12、 本公司所属各矿井通风设施统一分类编号按以下规定:、永久密闭: YB号数、临时密闭: LB号数、永久挡风墙: YD号数、临时挡风墙: LD号数、永久风门 YM号数(6)、临时风门 LM号数、永久调节风门 YTM号数、临时调节风门 LTM号数、永久调节风窗 YTC号数、临时调节风窗 LTC号数、永久风桥 YQ号数、临时风桥 LQ号数三、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1、 瓦斯检查工作业务由通风部领导,瓦斯检查工作由安通队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实行专职瓦检员移
15、动检查、跟班干部、班组长、打眼放炮工、流动电钳工检查和监测系统固定连续检测的三重体系。2、 采掘工作面每班固定一名瓦检员检查瓦斯;全风压通风状态下的其它工作地点硐室通风巷道盲巷口高冒顶高温点等分区域每班固定一名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特殊工作地点(如恢复封闭巷道、恢复旧井巷、启封已熄灭火区、排放瓦斯、掘进贯通等)、特殊情况(如火区、火点、盲巷或处理灾害事故等)应按制定的专门措施或专门规定检查瓦斯。3、 瓦检员由安通队排班;瓦斯巡回检查区域由安通队长和通风部协商编制内容含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汇报时间、次数、瓦检员交接班地点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执行,随着井
16、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修改程序与编制程序相同;特殊工作地点或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检查专门措施或专门规定由安通队长、救护队长和通风部协商编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执行。4、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没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矿井所有进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经一次串联通风的进风巷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矿井所有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岩石硐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煤和半煤岩硐室及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每班至
17、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盲巷口栅栏以里1.2m处或封口密闭观察孔内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火区密闭外侧栅栏以里1.2m处或封口密闭观察孔内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筑密闭地点应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氧气。5、 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它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6、 瓦检员除检查气体外,还必须检查打眼放炮,“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测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停止工作,停电扯人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井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 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调度记录“三对口”和瓦检员、放炮员、
18、班组长“三签字”,严禁空班漏检和虚假现象。8、 安通队长或技术副队长负责每月填发瓦检员手册和瓦检任务书,收回上月的瓦检员手册,送通风部长期保存。、瓦检员交接班制度1、 定头、定面的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分区域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2、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交接班瓦检员都要在瓦检员手册上签名。接班瓦检员要电话向调度汇报。3、 交接班规定时间接班瓦检员未到时,交班瓦检员要向安通队值班队长电话汇报,由值班队长负责立即查明情况或按排接班人员,在接班瓦检员未到前,交班瓦检员要继续执行任务,特别是“一炮三检”工作。4、 交班瓦
19、检员升井后要到井口调度室汇报,核对瓦斯调度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班报一式两份并送交安通队值班队长。值班队长应立即审查签字,并汇集装订后送通风部一份,通风部要按月按面装订成册,长期保管。、瓦斯报表审批制度1、 瓦斯班报由通风部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制订措施报总工批准后进行处理。2、 瓦斯日报由安通队技术副队长填写签字,其内容要反映当日瓦斯和隐患情况,领导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情况等,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温度超限地点及数据可用红笔勾画,以示重点。在工作日结束后2小时内分送厂长(井长)、矿井总工、公司总经理、总工、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阅。3、 总经理、总工、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厂
20、长(井长)、矿井总工审阅瓦斯日报后,必须作出明确指示并签字。上述领导不在时,由其代理人审阅、批示和签字并负责任。4、 经领导审批的瓦斯日报,要按月装订成册,由通风部长期保存。5、 通风部、安通队要按照领导指示,制订措施,认真组织,抓紧实施并按时完成。、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 严格瓦斯排放管理: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聚积的采掘面,其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安通队长口授瓦斯排放措施,瓦检员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大于2%,不超过3%时,由矿井总工程师口授瓦斯排放措施,由安通队长和瓦检员组织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掘进面于原有独头巷道贯通、恢复封闭巷道等情况时,瓦斯排放措施由安通队和通风部协商编制,由安
21、检、生产、机电部门共同会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井总工和安通队长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员负责具体排放;启封或贯通封闭区、火区的瓦斯排放措施由安通队和通风部协商编制,由安检、生产、机电部门共同会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由公司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2、 排放瓦斯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在全负压风流处瓦斯浓度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 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设置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和方向、风流
22、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位置。作到文图齐全。、 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防火、防爆及其他安全措施。、 明确人员组织和指挥者。3、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只有在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4、 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下井;安检部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执行,发现违章排放瓦斯,要立即制止并追查责任;安通队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
23、管备查。5、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并且稳定30分钟后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6、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电气设备的电源。四、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1、 公司总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并成立由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灭火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对防灭火工作进行部署。2、 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分工负责:、 公司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分厂(矿井)领导对本矿井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通
24、风部、安通队对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生产部、企管部对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负责。、 机电部对电气和机械火灾的预防负责。、 救护队对灭火救护和火区检查工作负责,平时配合通风部、安通队对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 财资部对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负责。、 供应部对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负责。、 安监部负责监督矿井防灭火制度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3、 各分厂(矿井)厂长、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本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报公司通风部审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矿井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项目、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列入财
25、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4、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内容应包括:、 矿井必需的防灭火系统或项目。、 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防爆和防灾情扩大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自救和救灾措施。5、 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具体的防灭火技术管理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6、 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7、 加强对自然发火的检测和预测预报,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应计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通风部应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并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
26、进行处理。(二)防灭火装备1.必须坚持机械搅拌制浆,泥浆搅拌均匀,土水比为1:3一l:5。2.注浆管道铺设到每个回采工作面上拐头,一次采全高工作面的注浆管道要达到停采线,下分层掘进巷道,注浆管要跟随窝面。3.注浆干管和支管采用无缝钢管,干管直径一般为100150mm,支管直径一般为75lOOmm,采掘面巷道采用5075mm钢管和4050mm胶管。管道断面能使浆液流速保持在1.52.2ms之间。4.灭火供水系统正常使用,水管铺设到每个采掘面,三通阀门设置符合要求。5.井下消防材料要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要求配足。(三)采掘面防火:1.留设区段煤柱合理,无煤柱开采须有专项堵漏风防自燃措施。
27、2.分层开采时,上下分层顺槽,开切眼,停采线需内错或垂直布置。3.综采面切眼构成后必须及时安好支架,安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工作面推进速度要快,综采面推进度不低于60m月,炮采面推进度不低于40m月;工作面采完后要快速密闭,炮采面必须在20天以内予以永久密闭,综采面必须在45天内予以永久密闭。4.有下分层的工作面必须随采随注,予埋压浆管长度不少于12米,浆液达不到的地方要采用洒浆或插管注浆的方法补浆,确保工作面万吨注土量不少于70m3。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可以不随采随注,但注浆管路必须铺至设计停采线,以便应急注浆和采后封闭注浆。5.月推进度低于40米,有发火隐患的回采面,在瓦斯、煤尘浓度、空气
28、温度不超限的前提下,应推广小风量供风;所有采面采至停采线后,要及时减风;采用下行风防火的工作面,要制定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6.回采工作面浮煤要清理干净,尽量提高工作面回采率。7.巷道掘进时,严禁空帮空顶,绞架后的空洞要用不燃性材料充填。8.巷道顶帮有发火隐患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封闭堵漏风,并采用注浆注凝胶或其它先进技术消除隐患。9.下分层工作面在掘进上巷的同时,要对上层采空区打钻下套插管补浆。(四)火区管理:1.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时要进行封闭,封闭火区要制定安全措施,对防火墙的位置、质量、防止火灾、瓦斯爆炸、人员中毒等做出明确规定。2.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
29、片。 3.火区封闭后,要由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火区灭火方案,加速火区熄灭进程。,4.火区熄灭启封前,必须制定启封火区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根据公司“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总经理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配备足够的防尘、测尘人员、测尘设备、仪器、仪表。总工程师对粉尘的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采掘、机运、通风、安监各部门、各矿井、各连队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执行岗位责任制。重点是采掘连队必须把采区和迎头的防尘装备、设施管好用好;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道内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通风部门负责粉尘防治设施的
30、安装和粉尘测定工作;安监部门要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生产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铺设管路,设置三通阀门。供水系统必须有过滤或沉淀装置。防尘用水水质必须达到: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必须备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3.厚煤层综采必须注水(分层开采的第一分层必须注水,其它分层实行防火灌浆的可以不注,煤体自然水分大于5,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不注),并有注水台帐。4.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并坚持正常使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
31、及掘进工作面,在距工作面50米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喷雾洒水,否则不得放煤。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实施放炮喷雾。锚喷支护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潮料喷浆,并使用锚喷除尘器。采掘喷作业人员都必须加强个体防护。5.井下所有矿车都要保持完好、防止漏煤。采区总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输送机、装煤机、扒岩机和其它转载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指定人员管理和维护,不得
32、任意拆除。6.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依照公司制定的冲洗巷道制度,按计划对井巷定期进行冲洗煤尘工作。消灭煤尘堆积现象。7.采掘工作面要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风速,利于通风排尘,避免粉尘飞扬。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除尘风机(或除尘器)。8.每年对作业场所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散度进行一次普测,以确定本单位执行粉尘浓度卫生管理标准的等级。井下各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全尘及呼吸性粉尘浓度。综采、综掘工作面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按时上报粉尘测定情况报表。9.机组司机、移支架工、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工应佩戴防尘口罩(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业人员可以不带防尘口罩)。10.矿井的两翼、相邻
33、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主隔爆水棚隔开,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400Lm2,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30m。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20m。安装的地点、数量、质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隔爆设施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个数、容积、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并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六、井下局部瓦斯抽放管理制度1.凡生产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采煤工作面5m3min,掘进工作面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时,都应进行瓦斯抽放,否则
34、不准生产。2.根据公司“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总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责任,落实机构、配备人员、解决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矿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负责抽放方法、钻孔布置、抽放计划的编制,保证抽放时间,保证“掘、采、抽”平衡。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2)抽放方法、钻孔布置及抽放参数的确定。3)封孔方法、工艺及封孔长度。4)抽放设备:抽放泵、抽放管路设计、监测及安全装置。5)建立井下抽放泵站进行局部瓦斯抽放时,抽出的瓦斯要排至矿井总
35、回风或采区回风道,并在出口附近采取安全措施,井下泵站要用湿式抽放泵,安全装置和监测设施要齐全。4.加强泵站管理和瓦斯抽放量的观测,按规范规定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抽放泵站和抽放管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瓦斯抽放浓度及流量按规定时间测定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5.抽放瓦斯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浓度不得超过0.5,并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抽放泵要有计划地运行,不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私自停、开抽放泵。七、矿井瓦斯监测及安全仪器管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测队伍,并配备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电工,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安全仪器的管理工作。(2)监测人员(
36、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经公司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不准调离。(3)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各类型的传感器。(4)传感器的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5)井下的监测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须拆迁时应通知监测部门共同进行。(6)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对擅自停用监测装置的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37、7)对损坏、丢失装置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对故意破坏者应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查出的责任人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处罚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8)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9)瓦斯监测装置在投入使用前,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10)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11)瓦检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装置,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将光瓦检测数据与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部门或通风调度汇报。
38、(1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监测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13)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 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监测中心室应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有备用电源,保证连续监控。监测中心室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负责各种信息的监视、处理和打印报表工作,监测报表逐日报总工程师审阅。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数据均应保存1年以上,对井下事故记录和资料应长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1)安全仪器在使用中必须按周期检定,不得超周期使用。 (2)下井跟班干
39、部、班组长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报警矿灯;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采掘工、打眼工和在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应携带瓦斯报警矿灯。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3)各矿井仪器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发放。(4)仪器维修人员必须按时对催化燃烧型仪器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对显示有异常的仪器应随时标校。对零值误差过大,调零后应再次进行标校。(5)对不合格的仪器应停止使用,待修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6)各矿井对安全仪器的管理,应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对损坏、丢失仪器的当事人,必须按价赔偿并认真追查处理。(三)自救器使
40、用管理规定(1)各矿井应按人井总人数再加5的备用量配备自救器,并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2)新工人人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3)人井人员要爱护随身佩带的自救器,尽可能避免自救器与其它物体碰撞。凡无故开启自救器或破坏自救器封条的,必须照价赔偿并认真追查处理。(4)对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5)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发放室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其温度应在
41、OC一45C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6)各矿井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自救器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退换。(7)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过滤式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钟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l0克为合格。化学氧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8
42、)过期的过滤式自救器可进行修复,只准修复一次。八、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各矿井都要建立严格的放炮工作责任制。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建立由生产技术、供应、安监、保卫部门组成的爆破器材管理体系,统一负责。加强对放炮人员的管理,审批炸药计划,管理放炮工具,检查现场的放炮工作,参加放炮事故的追查处理,推广先进经验等。2.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单位发给的放炮合格证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证。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工作条文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和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3.下井雷管必须进行导通试验,并记号管理,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
43、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库。4.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炸药。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有当班班(队)长与放炮员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当班退还炸药库或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使用。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一台放炮器只能配一把放炮钥匙,放炮器及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在一个回采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双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且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6.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
44、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藏在身上。炸药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7.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做引药必须用竹扦或木扦,在药卷端头正中垂直扎一个孔,把雷管完全插入孔内药卷中,严禁用雷管硬插人药卷或斜插入药卷。制作引药数量要随用随做,不得在平地或火药库提前做好再送往放炮地点。8.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压紧,再随着装药逐渐加力、捣实,用合格炮泥封满堵实。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施工队负责将足够量的炮土运送到采掘工作面并协助装炮,严
45、禁无炮泥、炮泥不足或充填不实进行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当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将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检手册上。10.放炮撤人应执行下列规定:(1)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50米。(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面不得小于75米,半煤岩及岩巷掘进面不小于100米并有掩体,在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3)贯通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撒人、把口、警戒。(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
46、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撒到安全地点。11.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防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工作面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1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水胶或乳化炸药。1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顶板破碎时,要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1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15.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的规定,避免放炮引起事故。16.特殊情况下放炮(如: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处理采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放炮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九、井巷维修管理制度1.各矿井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矿井井巷维修工作。建立专门巷修队伍,至少在安通队设一个维修班,配齐专用设备、器材、工具。保证巷道失修率维持在适当比率,尤其要确保回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2.各矿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3.巷修工作必须纳入矿井年、季、月作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