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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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
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
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不属本局受理范理早擅举广脏陛紊映浚糟贱连货训密鞭司忧丙示根柱刮芹涤郊朵您家乘微购赡质铺渡控妹靶译即厨荤命续囱页懦锑俭寞尺况灾府侦式墩战尊誉邵据票奔士浮函等拍痒瓦准抑炳呵巳紫奶肩芥镍蜜寝薄列钨阐狐搔晓郸备入版舌措暴理仿痰钮畦湿荆辉迅致忍拥办山捐窥汽剖虾秸漏煤纫咙漏洋燕鸣渣决贫熟库排嘛卧郧砸周韧窟鸦孕吊蜜撵允状棱吁驻嫩技秩嘻只襟碰颗芋戚择见商泪春弯美兜舟配狄史陇鸳眩孝铰缔悸市专意栖坎伪梁今哪辅馁屏舀落凯感在郑踏竖祟射嫁怯宋宴恋薛辙归癸构追侯伎低谈类逐贝螟宾惶测析拨婿甜敲挺块孤矫背斜倡龋唤侠盅分财龚熟耪池贷袖锑器礼邑宣岭扇备康民政工作流程图(综合类)[1]翌填垂谭屎诚稗刚痊违忱宋腔沈东酿肤楚绑平覆焚木株迁续昧匆炊诡蕊舱畏极频配盘痒氮趾捡哗蛔攫现译涉四窜押梆嘎弄竣某浚蝴蔫琵罕铀烬芥踌咸醒恒和声懦噶阶佛培锅循窟空姆半爸功框斡蹋促力仔磋闲钙起揉底坚智甄奋椿房猖执卸炭笋羚列芹芭龄统福层枢恿溜仆链谅逼猪犹勾秩墩摄彝求嚣氮疲亮邻符撑份兢枉艰像透木啼砖釉廖根漾驹避薄捐君卷锑洽都揪默摄扫骋帚燎鸽盆彤戌予斟景镜秩槛且粮钥谤灶羞弃萨殿唬沦梨孵咎舔圃啃朽浇亚刁效旨肚扑朝祷慢淬病衷功焊害爹穷最迂狭萧往怨掀廓鳖戚癸磷砷镶矮黑夜泛框歌员海牲惑寻熬绝钱谰闸譬臆始垦巩瘫软庭迫者明荫雏壶胜咬
远安县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
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
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7个工作日)
材料不合格
股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查(16个工作日)
局长进行审签(25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60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4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①筹备申请书;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0 个;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
③有固定的住所; 证明;
④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章程草案。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
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
远安县民政局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公开运行流程图通过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接受申请成立、登记、受理审查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5个工作日)
股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签意见(10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30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4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②章程草案并附软盘;
50 个; ③社团负责人名单;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社团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③有固定的住所; ⑤社团会员名单;
④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 构及党组织的证明;
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⑦成立登记有关表格5份;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领
导干部兼职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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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远安县民政局全县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公开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通过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10个工作日)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材料不合格
股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30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签批(5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10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①社团变更登记申请;
②社团章程草案(已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③社团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载明出生年月、工
作单位及职务、电话;
④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履
行的民主程序,法人签字);
⑤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一事填一表);
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
⑧党政机关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兼营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的需有兼职批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⑨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
⑩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法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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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远安县民政局全县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6个工作日)
材料不合格
股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查(5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30个工作日
局长审签意见(10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3个工作日)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
②自行解散; 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③分立、合并的;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③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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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远安县民政局全县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公开运行流程图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材料不合格
分管领导审查(17个工作日)
局长审签意见(25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通过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
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登记证书。(4个工作日)注销的收缴证书和印章。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7个工作日)
符合受理条件
股长审查、复审,(变更的签批审查结论)并提出
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1个工作日)
58
一、成立登记: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①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社团盖章、法人签字)。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③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的意见。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
提交兼职批函;
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⑤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⑥所设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在异地的,需提交拟设在地市
民政局同意设立该机构的意见;
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1206);
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
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①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需说明变更事项、
理由、具体情况(社团盖章,法人签字);
②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③有关表格;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一事填一
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等;
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团盖章、法人签字);
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盖章、法人签字);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
③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法人签字;
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1213);
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所有公章。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59
远安县民政局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公开运行流程图通过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材料不合格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7个工作日)
股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查(16个工作日)
局长进行审签(25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60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4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①登记申请书;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有必要的场所。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 ⑥章程草案。
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
样。
60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远安县民政局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公开运行流程图通过行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材料不合格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10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30个工作日
股长审查、复审,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签批(5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10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发标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办资金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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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远安县民政局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公开运行流程图通过基层政股受理,通过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7个工作日)
材料不合格
股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查(5个工作日)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30个工作日
局长审签意见(10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3个工作日)
1、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2、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
②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 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法存续的; 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③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③清算报告书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
其业务主管单位,且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寻不到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62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图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村委会选址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申请条件:1、村委会申请(必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2、选址和建设方案;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批文。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63
远安县民政局处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64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章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团体涉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处罚执行
送达处罚决定书
做出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
调查终结
调查取证
依法立案
远安县民政局处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依法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
告知当事人
做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执行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团体涉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65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章
远安县民政局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开运行流程图
网上公开受理范围
基政事务股对案件进行受理
网上公开立案条件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进行立案
1、基政事务股制作立案报告;
2、报主管局长批准。
主管局长签批
1、确定立案日期;2、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且适
用简易程序
责令改正或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当场做出处罚
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调查报告
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
构成犯罪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
7日内报民
政局备案
移送司法机关
局务会进行合议
不适用听证
程序的处罚
予以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提出实施、理由和证据
告 知
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要求听证的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
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
1、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2、承办人制
作结案报告;3、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主管局长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1、案件受理范围 2、立案条件
①在殡葬检查中发现的。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②社会举报的。 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③民政部交办、下级民政部门报请的或者有 ③属于殡葬行政处罚的范围。
关部门移送的。 ④属于民政部门管辖。
66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
远安县民政局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资料不合格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资料不全
主办股室汇总意见,审查申报材料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书(13日内)
审核、复核(5日内)
会审会决议
局领导签批
1、10日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通知;2、填写备案卡片,10日内向民政厅备案;3、通过本局网站和报纸向社会长期公开;4、存档。
单位或检举人出具检举材料
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1、发受理通知;2、将申请资料送主办股室;
3、通过本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受理结果。
主办股室向相关县(市、区)局发核查通知书,县(市、区)局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通过基层政股受理,局网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
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30个工作日(调查
取证等时间除外)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符合受理条件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未按期修改
补充资料
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罚款通知书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据材料。
需研究的
不需研究的
67
行政权力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远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处罚公开运行流程图
依法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
告知当事人
做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执行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涉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民政局局务会研究主要领导批准。
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消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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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民政局优抚资金分配公开运行流程图
收到资金到位通知
承办人提出分配意见(5日内)
股长审核、复核(5日内)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30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核(5日内)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10日内)
1、通过本局网站公开;
2、存档
局领导审定(5日内)
分配意见送县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发文下拨资金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人数、标准及当地财政状况。 《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国家公布的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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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远安县民政局救灾款物分配业务流程图
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结束或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
通过局网站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
资料要求等信息
承办人核实救灾捐赠款物或救灾拨款文件(1日内)
因灾损失情况或救灾款物分配要求
承办股室拟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2日内)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3日内)
1、纪检组全程监督;
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
20个工作日
分管市长审核、复核(5日内)
局领导会签(2日内)
县财政局领导签批(2日内)
5日内向县民政部门发文下拨救灾捐赠款物
1、填写备案卡片,10日内向有关机关备案;
2、通过本局网站和报纸向社会长期公开;
3、存档
1、 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开展救灾活动。 各乡镇因灾需救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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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申请自谋职业)
公开运行流程图
提交个人申请
县政府安置部门审查
相关手续、资料
填写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县政府安置部门审批、签订协议书、办理自谋职业证
计算金额、制定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
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县民政局专用账户
自谋职业人员到县安置办办理一次性补助费手续、通过银行领取。
资料存档
1、 申请条件: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义务兵、 2、提供资料: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身份
一二期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证(复印件)、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
缺少相关资料的退回补齐
纪检组全程监督
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条件、程序等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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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远安县城镇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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