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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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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⒉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⒊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⒋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⒌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⒍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⒎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
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㈤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㈦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㈧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㈡瓦斯超限作业的;
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㈦超层越界开采的;
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
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㈠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l次。
㈢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OO8年版本同时废止。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也是矿井安全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其备以下条件:
⒈有足够的经过正规学习或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的装备。矿井必须有2台以上完好的探水钻。
⒉地测部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⒊在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如影响一个采区以上的透水事数、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伤亡事故等)。
第三条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第四条 因地测水害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一次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五条 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⒈矿为单位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施逐年逐级达标。已达标的矿井每年要复查,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⒊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办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第六条 本标准有关技术考核的依据如下:
⒈有关上级部门和煤炭行业所颁布的各种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条例、图例等。
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⒊其他有关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数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存在问题
一
基本
矿图
(10分)
⒈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矿图:
⑴井田区域地形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⑵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⑶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⑷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⑸主要保安煤柱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
⑹井筒断面图,比例尺1:200或1:500;
⑺井底车场平面图,比例尺1:200或1:500;
⑻主要巷道平面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⒉要求
⑴图纸内容、精度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
⑵基本矿图的绘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⑶图上符号、线条、注记等,符合现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的要求;
⑷图面清洁,线条均匀,色泽准确适度,按图例要求的字体注记,图面表达和注记无矛盾;
⑸采掘工程平面图每1个月更新填绘一次,井上下对照图每3个月更新填绘一次,其他图种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更新。
10
检查图纸
检查全部矿图(重点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
⑴图种不全、绘制材料不符合要求、比例尺小于规程规定均视为缺图,每缺一种扣3分。
⑵每一种图中,图幅不全或图纸错漏严重,图面严重破损、污染、质量不合格,扣2分。
⑶每种矿图各抽查一幅,每发现一处坐标网格超限或展点超限扣0.2分;一处错漏扣0.2分;图面线条、符号、颜色、注记等图例有明显不符或各种不同图种、图幅之间数据、内容有矛盾等,每发现一处扣0.2分。
⑷绘图质量不高者酌情扣分。
⑸矿图未根据情况变化按规定及时填绘、修改、补充,每发现一处扣0.2分。
主要巷道平面图可不单独绘制。
微机制图的成果可视为原图。
二
掘进
给向(10分)
标准要求:
⒈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无责任工程事故。
⑴巷道开工单应提前3天发送地测科;
⑵重要巷道的开口应有标定工作设计图;
⑶巷道开口时须对作为起算数据据的上一级导线(点)进行检测。
⒉3000m以上贯通测量及两井间贯通测量应有设计、审批、总结,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⒊坚持巷道开口、贯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等通知单制度。
⒋贯通通知单应提前(岩巷20~30m,煤巷30~40m,突出煤层60m,机掘提前2天)发送施工单位、矿分管领导及技术、安全、通风等单位。
10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和资料
⑴巷道开工通知单提前发送,时间少于3天或无标定工作设计图者,每发现一处扣1分。
⑵起算数据缺检测者,每发现一处扣0.5分。
⑶中腰线不及对或有差错,造成掘进方向偏差,每发现一处扣3分。
⑷3000m以上贯通工程或两井间的贯通,未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或未经审批、没有工作总结,每缺一项扣2分。
⑸贯通后重要方向的误差超过允许偏差值,每发现一处扣4分。
⑹贯通通知单提前量达不到要求,每发现一次扣0.5分。
⑺巷道掘进到特殊地段时,漏发安全隐患通知单,每发现一处扣3分。如造成工程事故本项不得分。
三
地质
资料(15分)
⒈地质报告
⑴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开拓延深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⑵矿井地质报告必须通过验收,报告须结论明确,有针对性,能指导生产。
5
检查资料及相关图纸
检查所有的地质报告。
地质报告缺一种扣2分。矿井零星补钻未按规定提出地质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地质报告未经验收的,以缺项论处;
地质报告质量不高者酌情扣分。
⒉地质说明书
⑴煤矿各项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测部门须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简称“三书”)。
⑵必须有按《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由设计部门提交的并经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委托书”。
⑶“三书”必须做到文字原始资料、图纸等数字相符,内容达到要求。
10
检查资料及相关图纸
任意抽检当年提交的“三书”10份(其中必须包括采区、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三种地质说明书;不划分采区的矿井,可抽检后两项)。
⑴有缺项者,每缺一项扣2分。
⑵对照采掘工程设计,施工日期,提交的“三书”时间达不到《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每一处扣0.5分。
⑶没有委托书,缺一次扣1分;按委托书提交时间达不到要求,发现一次扣0.5分。
⑷说明书内容不全或有错、漏,以及互相间有矛盾等现象,每发现一处扣0.5分。
四
地质
预报(12分)
⒈地质预报应做到月有月报,年有年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预报,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⒉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
⒊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而造成工程事故。⒋地质预报应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妥若保存。
12
查阅资料
检在当年全部地质预报书。
⑴缺年报扣4分,月报每缺一次扣2分;临时性预报每缺一次扣1分。
⑵预报图、表不全或内容不全,每发现一处扣0.5分。
⑶预报内容简单,不能指导生产,每发现一次扣0.5分;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每发现一次扣2分。
⑷预报未按规定保存或丢失,每发现一处扣1分。
五
水情水害预报(12分)
⒈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坚持观测。对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要定期探测。
⒉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临时性预报、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
⒊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⒋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
⒌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会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的现象。
12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⑴未按要求建立水文观测系统或未定期进行观测,扣2分;观测系统(包括工作面探测)不齐全,每缺一处扣0.5分。
⑵检查当年全部水情水害预报。
①缺报或未按要求发放水害通知单的扣1分;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每分生一次扣10分。
②内容简单,表达不确切,水害种类不能定性、定量、措施无针对性,不能指导生产,每发现一次扣?分。
③图表不符,水害符号及描述不准确,每发现一处扣0.5分。
六
防治水(35分)
⒈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水措施。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⑵有1:2000—1:10000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1:500的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
检查图纸及台账
未指定综合防治水措施的不得分,缺一种图纸扣3分。
⒉矿井涌水量及泵房排水能力:
⑴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设施完善,并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的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涌水量要求,并留有余地。
⑶有井下涌水量、井下突(涌)水点、水文观测孔(灰岩)观测记录、周边矿井(特别是小煤矿)调查记录。
⒊防治水工程技术要求:
⑴坚持“有疑必探”,凡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进行探放水,并有探放水钻孔设计及技术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要求。
⑵探放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⑶对相邻煤矿旧巷积水区和开采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必须清楚,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煤矿主管部门。
⑷具备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图。
⑸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并有书面排查分析记录。
16
现场检查及检查记录
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本项不得分;记录不齐全或记录不完善扣3分。
⑴未坚持“有疑必探”探放水原则的不得分。
⑵需进行而未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的及钻孔布设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扣2分。
⑶相邻煤矿坑口位置不清,水文地质情况未查清扣5分;危害情况反应不及时扣2分。
⑷无防排水系统图扣1分;内容就不详细,每发现一处扣1分。
⑸没有定期进行防治水排查,无排查分析记录,每缺一次扣2分。
⑹工业工场及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255、256条规定。
6
检查资料
⑹无防洪排涝措施该项不得分;措施采取不完善扣3分。
⒋防治水工程质量:
⑴井上下防治(探)水工程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⑵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钻孔,有大量老空积水(包括周边矿采空积水)无法排除时,应留设防(隔)水煤柱。煤柱设计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情、水害监测系统齐全、设备状态完好。
⑷及时治理地面塌陷区及裂缝,并制定安全措施。
8
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
有一项不合格不得分。
七
开采沉陷治理(3分)
⒈各类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未出现差错。
⒉各种“三下”工程,如建(构)筑物保护、维修、复垦、迁村购地等未出现差错,效果明显。
3
检查有关文字资料
各类保护煤柱设计不合理或“三下”工程效果不佳,存在安全隐患,有一项扣1.5分。
八
关闭废弃煤矿调查
(3分)
对井田范围内关闭废弃的小煤窑和周边关闭的煤矿进行调查、分析,记录在案。对其分布、开采范围、对生产矿井的危害等情况清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能与相邻煤矿建立适当的资料交换关系。
3
检查
检查关闭废弃的小煤窑和周边关闭煤矿调查台账,情况不清,有一处扣2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该项不得分。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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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 ┃检查 ┃ ┃
┃ 项 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 ┃评分办法 ┃
┃ ┃ ┃分数 ┃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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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 ┃ ┃ ┃
┃ ┃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 ┃ ┃ ┃ ┃
┃ ┃同一煤层不得布置2个以上采煤工 ┃ ┃ ┃ ┃
┃ ┃作面和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 ┃ ┃ ┃
┃ ┃业。 ┃ ┃ ┃ ┃
┃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 ┃ ┃ ┃ ┃
┃ ┃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 ┃ ┃ ┃ ┃
┃ ┃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 ┃ ┃ ┃ ┃
┃ ┃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 ┃ ┃ ┃
┃ 一、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 ┃ ┃检 查 ┃ ┃
┃ 技 ┃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 ┃ ┃相 关 ┃发现一项 ┃
┃ 术 ┃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 ┃ ┃ ┃ ┃
┃ ┃ ┃ 15 ┃资料, ┃不合格不 ┃
┃ 管 ┃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 ┃ ┃ ┃ ┃
┃ 理 ┃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 ┃ ┃现 场 ┃得分。 ┃
┃ (15分) ┃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 ┃ ┃检查 ┃ ┃
┃ ┃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 ┃ ┃ ┃
┃ ┃4、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 ┃ ┃ ┃ ┃
┃ ┃擦式金属支柱支护。 ┃ ┃ ┃ ┃
┃ ┃5、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 ┃ ┃ ┃ ┃
┃ ┃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并完善通风、 ┃ ┃ ┃ ┃
┃ ┃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治水和 ┃ ┃ ┃ ┃
┃ ┃处理坚硬顶板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 ┃ ┃ ┃
┃ ┃并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 ┃ ┃ ┃
┃ ┃合格后方准组织生产。 ┃ ┃ ┃ ┃
┃ ┃6、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复 ┃ ┃ ┃ ┃
┃ ┃杂构造带,不能采用壁式采煤 ┃ ┃ ┃ ┃
┃ ┃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 ┃ ┃ ┃ ┃
┃ —一┃ ┃ ┃ ┃ ┃
┃ ┃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 ┃ ┃ ┃ ┃
┃ 技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 ┃ ┃ ┃ ┃
┃ 术 ┃实施。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管 ┃ ┃ ┃ ┃ ┃
┃ ┃7、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失顶 ┃ ┃ ┃ ┃
┃ 理 ┃ ┃ ┃ ┃ ┃
┃ ┃底煤。 ┃ ┃ ┃ ┃
┃ ┃8、有冲击地压,必须采取有效 ┃ ┃ ┃ ┃
┃ ┃的防治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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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理选择工作面支护形式, ┃ ┃ ┃ ┃
┃ ┃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方式、支护强 ┃ ┃ 4小项沿 ┃一处不合 ┃
┃ ┃度的选择,要有根据矿压观测及 ┃ ┃工作面 ┃格扣3分, ┃
┃ ┃地质资料等进行的科学计算依 ┃ ┃各均匀 ┃扣完为止。 ┃
┃ —一、 ┃据。 ┃ ┃选5点或 ┃工作面不 ┃
┃ 顶 ┃2、液压支架(滑移支架)、单体 ┃ ┃ ┃ ┃
┃ 板 ┃液压支柱支撑范围内与采高相 ┃ ┃在各点 ┃得出现连 ┃
┃ ┃ ┃ 20 ┃间任选5 ┃续2根以上 ┃
┃ 管 ┃符,不得超高使用,支设质量要 ┃ ┃ ┃ ┃
┃ 理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 ┃ ┃点,共10 ┃或累计达 ┃
┃ (20分) ┃下端头要布设端头支架(普、炮 ┃ ┃点,其余 ┃到5根以上 ┃
┃ ┃采设四对八梁)。 ┃ ┃各小项 ┃漏液柱(或 ┃
┃ ┃3、工作面不得有泄液柱、空载 ┃ ┃全面检 ┃自动卸载 ┃
┃ ┃支柱,不出现死柱,在用支柱完 ┃ ┃查。 ┃柱)。 ┃
┃ ┃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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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 ┃检查 ┃ ┃
┃项 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 ┃评分办法 ┃
┃ ┃ ┃分数 ┃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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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 ┃ ┃ ┃ ┃
┃ ┃量按采高计算≤100mm]m,若>100 ┃ ┃ ┃ ┃
┃ ┃ mmlm时要立即采取措施。 ┃ ┃ ┃ ┃
┃ ┃5、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 ┃ ┃ ┃ ┃
┃ ┃采工作面支架顶梁接顶严实。 ┃ ┃ ┃ ┃
┃ ┃6、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距符合 ┃ ┃ ┃ ┃
┃ ┃作业规程规定。 ┃ ┃ ┃ ┃
┃ ┃7、进、回风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放 ┃ ┃ ┃ ┃
┃ ┃齐(运输顺槽机尾处可根据作业规程 ┃ ┃ ┃ ┃
┃ —一、 ┃ ┃ ┃ ┃ ┃
┃ 顶 ┃规定适当滞后)。 ┃ ┃ ┃ ┃
┃ 板 ┃8、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 ┃ ┃ ┃ ┃
┃ ┃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管 ┃ ┃ ┃ ┃ ┃
┃ ┃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的, ┃ ┃ ┃ ┃
┃ 理 ┃ ┃ ┃ ┃ ┃
┃ ┃应加强支护;超过2×5m的要进行 ┃ ┃ ┃ ┃
┃ ┃强制放顶。 ┃ ┃ ┃ ┃
┃ ┃9、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失效支 ┃ ┃ ┃ ┃
┃ ┃柱,挡矸有效;特殊支护(戗柱等) ┃ ┃ ┃ ┃
┃ ┃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 ┃ ┃ ┃
┃ ┃10、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冒落不 ┃ ┃ ┃ ┃
┃ ┃充分时,要采取顶板超前预裂措施, ┃ ┃ ┃ ┃
┃ ┃不得在采空区爆破处理顶板。 ┃ ┃ ┃ ┃
┃ ┃11、工作面上下顺槽应超前20 m进 ┃ ┃ ┃ ┃
┃ ┃行加强支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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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 ┃检查 ┃ 评分 ┃
┃ 项 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 ┃ ┃
┃ ┃ ┃分数 ┃方法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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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 ┃ ┃ ┃ ┃
┃ ┃有观测仪器,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 ┃ ┃ ┃ ┃
┃ 顶 ┃责任制,有记录资料并开展矿压观测 ┃ ┃ ┃ ┃
┃ 板 ┃预报工作。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管 ┃13、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 ┃ ┃ ┃ ┃
┃ 理 ┃质构造带专项措施;综采有切眼安装 ┃ ┃ ┃ ┃
┃ ┃和撤面的顶板管理和专项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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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叩80mm不 ┃ ┃ ┃ ┃
┃ ┃得小于60KN,‘P 100mm不得小于 ┃ ┃ ┃ ┃
┃ ┃90KN;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低于规定 ┃ ┃ ┃ ┃
┃ ┃值80V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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