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和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上,女工人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
2、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企业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本市(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职工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月数。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企业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属于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解
3、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论是否再就业,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试点方案实施后至首次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收益率公布之前退休的人员,2001年7月1日起个人按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银行三个月存款利率计息,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记账利率计息。三、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其超过的年限按规定增发基础养老金,其超过的年限计算到月。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年限,不增发基础养老金。四、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解聘
4、到生产岗位工作后,其退休年龄按辽劳字199987号文件第五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掌握。即:(一)45至50周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二)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制干部),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和满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三)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人满3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女干部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两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五、企业职工退休,对既符合劳动模范
5、又符合高级知识分子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其两项待遇不能兼得,但可按两项待遇中最高一项待遇确定;对既符合全国劳动模范又符合省劳动模范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其两项待遇不能兼得,但可按两项待遇中最高一项待遇确定。六、符合退休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和本地区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还应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七、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
6、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八、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地方企业或到个体就业或成为自由职业的,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关系转移手续(不转个人账户基金),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按规定享受所在市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九、辽政发200124号文件第十四条(二)款关于职工服刑、劳动教养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此类人员已按过去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
7、处理。没有处理的,按对应期的政策进行处理。十、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计算按辽政发200124号文件第十四条(一)款规定执行,不再实行与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十一、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对其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十二、企业应及时为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如未及时办理
8、,其延误期间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支付。十三、凡是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按职工退休时本市(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计算)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最低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十四、企业职工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十五、试点方案实施前,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此次试点政策不抵触的,应继续贯彻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
9、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
10、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