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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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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细化 4 三、销售账簿的确立 7 3.入账时间及依据 9 4.外汇汇率的确认 11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公式 11 二、出口企业会计核算 13 三、下面根据具体出口业务类型分别介绍: 14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14 一、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相关账务处理 30 二、代理出口货物账务处理 31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 34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35 一、什么叫出口企业 39 六、出口退税的对象和货物范围 42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44 第一章、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常规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或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转入多交增值税 转入未交增值税 上交增值税 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一般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从退税申报到收到退税款有一个业务审核和审批过程,如不通过“应收补贴款”科目作过渡,会影响当期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税款的缴纳,即将当期相当于退税税款的应纳增值税向后递延到实际收到退税款之日。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除了正常的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外,应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 作出口退税的帐务处理: 借 :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细化 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以下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以下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核算。 1.“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2.“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末结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账簿的确立 征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第二章、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 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FR、CIF三种。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FOB=CFR-运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FOB=CIF-运费-保费 2.支付国外费用(CIF价计销售) (1)海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 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出口方在收回全部货款后,再将佣金另行支付国外,支付佣金后计入主营业务费用。 3.入账时间及依据 入账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即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数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收取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手续的当天。 入帐金额: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费、佣金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理。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货物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4.外汇汇率的确认 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入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章、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 税额”确定。 二、出口企业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注: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25号]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当期免抵税额*比率)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其他应交款——地教费 三、下面根据具体出口业务类型分别介绍: 1、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方式对比,一般贸易所耗用的国内材料在购入并取得抵扣凭证时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核算,而进料加工则是以“购进法”计算出进口材料视同已征税款作为不予免抵退税抵减额。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未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14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9,09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270.0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8,235,29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00,000.00 贷:应付账款 9,635,294.00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CIF价)-运保费)×汇率×征退税率之差 =(1,100,000.00-100,000.00)×8.27×(17%-13%)=330,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0.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340,000.00-(1,400,000.00-330,800.00)=-729,200.00 期末留抵税额=729,200.00 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CIF价)-运保费-未取得出口报关单的收入)×汇率×退税率 =(1,100,000.00-100,000.00-400,000.00)×8.27×13%=645,060.0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645,060.00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645,060.00-645,060.00=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645,0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45,060.00 例题:若该企业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6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FOB价),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00×8.27=6,616,000.00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00 贷:应付账款 5,505,882.00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汇率×(征税率-退税率)=800,000.00×8.27×(17%-13%)=264,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4,640.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400,000.00-(729,200.00+800,000.00-264,640.00-645,060)=2,780,500.00 免抵退税额=(本期出口收入-本期未拿到出口报关单收入+本期收到以前期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收入)×汇率×退税率 =(800,000.00-30,000.00+200,000.00)×8.27×13%=752,570.00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752,570.00-0=752,570.00 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780,5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780,500.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752,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2,570.00 例题:若该企业2007年2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6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FOB价),2007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6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10万美元,收到2006年12月出口货物货款100万美元。收款当日汇率为8.2。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出口记账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00×8.27=6,616,000.00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00 贷:应付账款 5,505,882.00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汇率×征退差 =800,000.00×8.27×(17%-13%)=264,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4,640.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340,000.00-(800,000.00-264,640.00))=195,360.00 免抵退税额=(本期出口收入-本期未拿到出口报关单收入+本期收到以前期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收入)×汇率×退税率 =(800,000.00-300,000.00+100,000.00+300,000.00)×8.27×13%=967,590.0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00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967,590.00-195,360.00 =772,230.0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95,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95,360.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772,2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72,230.00 (6)根据支付的2006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00 贷:银行存款 827,000.00 (7)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8,200,0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70,000.00 贷:应收账款 8,270,000.00 2.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 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以取得的工缴费确认收入且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予退税,计入生产成本。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题: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2006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一般贸易出口销售额离岸价50万美元,出口当月1日汇率8,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10万美元,内销产品销售收入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 (1)计算该企业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2)做出相关账务处理 外销: 一般贸易: 借:应收账款 4,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 4,000,000.00 来料加工: 借:应收账款 8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800,000.00 内销:借:应收账款 1,1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000.00 购进:借:制造费用(原材料) 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0,000.00(30,000.00) 贷:银行存款 免税用进口料件进项转出: 50,000.00×800,000.00/(800,000.00+4,000,000.00+1,000,000.00) =6,89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9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6,897.00 一般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000.00×8×(17%-13%)=16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60,000.00 应纳税额=销项-(上期留抵税额+进项-进项转出) =17-(40+5+3-0.6897-16)=-14.3103万 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出口销售额×汇率×退税率 =500,000.00×8×13%=520,000.00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143,103.00 免抵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376,897.00 3.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项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自产货物有内销和外销,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该企业2006年1月份,用8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进项税136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内销产品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2400万元;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600万元(离岸价)。上期留抵税额为15万元,该企业内销和出口货物(非应税消费品)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自产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5%。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① 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                           8,0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0.00      ② 核算当期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5,8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00      ③ 核算当期外销产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00 ④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⑤进料加工复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00     ⑥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或者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400.00+600.00)×(17%-15%)-100×(17%-15%)=5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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