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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XX集团集团公司营销纳税筹划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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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集团公司营销纳税筹划设计【摘要】集团公司的营销活动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对营销渠道、营销方式、营业收入确认和营销费用的纳税筹划分别进行阐述,希望通过理论结合实际,把纳税筹划运用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中,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使企业在竞争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越来越普遍。通过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也正是企业集团相对于单独的企业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组建企业集团也具有税收收益,即从集团的全局出发,通

2、过对集团整体的经营战略进行系统的筹划安排,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集团公司的营销活动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公司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不同的销售策略会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公司在选择销售策略时,必须考虑纳税因素,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一、营销渠道选择的筹划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营销网络。在设计营销网络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设立经贸公司属于公司的对外销售机构,盈利前景较好,但可能出现亏损。具体筹划如下:(一)分子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分析当一个集团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

3、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点,如表1。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

4、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二)具体方案设计方案1:当外设公司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当外地公司发生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整体纳税水平低。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亏损

5、300万元。测算祥见表2。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设立分、子公司。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5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300)33%=297(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集团公司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集团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当外设机构出现亏损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多负担税金

6、99万元(396-297=99)。但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方案2:当外设公司盈利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当外地经贸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税率相同且盈利时,分子公司的税负相等。方案3:当外设公司盈利时,税率与集团母公司有差异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

7、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外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4。由表4可以看出,当外地设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团母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分、子公司均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乙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则2005年度集团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

8、元),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80%+(300-45)80%=340(万元),汇回利润母公司应交纳所得税=340(33%-15%)=61.2(万元),集团母公司总体应纳税额=330+30+45+61.2=466.2(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集团公司整体应纳税额=(1000+200+300)33%=495(万元)。那么,当外设机构盈利且税率不同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节约税金28.8万元(495-466.2=28.8)。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

9、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二、营销方式选择的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在比较各种方法后,为简便操作,满足用户需求,与用户形成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

10、公司制定了钢材定点定量的价格折扣优惠办法。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案例:集团公司于市场出现低潮时,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在此期间对公司滞销商品的价格

11、按原定价的95%计算。在折扣期间,集团公司取得2000万元销售额(含税)的销售业绩。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集团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分析:集团公司让利2000/0.950.0510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05)/(117)17%305(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7290(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增值税3052901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5)/(117)2000/(117)3330(万元),集团公司实际让利105153060(万元),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折扣销售,可以节约增值税

12、15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30万元,节约的税金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三、营业收入确认的筹划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既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

13、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14、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营销费用的筹划营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应付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

15、目。具体如表5。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案例:集团公司成员企业2005年度的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21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应列支15万元的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调研发现,该企业发生的5万元展览费摊销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成员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便将这笔费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集团

16、公司调研情况后立即采取措施,安排成员企业联系主办展览单位,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单独列支。5万元的费用,按33%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16500元的税收成本。纳税筹划不是简单的计划,而是一种复杂的策划过程。它要求筹划者既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又要熟知市场、金融知识和企业状况,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与集团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紧密联系并加以综合分析和比较,任何一个环节和方面的偏差都会对纳税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同时,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需要大量的工作和人员的配合及各方面的支持,纳税筹划体系的建立需要集团公司各部门

17、人员的紧密配合,尤其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对纳税筹划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将对筹划体系的建立产生重大的影响。转贴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

18、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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