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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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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车贷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办理办法)及x银行x省分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 年版)(见xx38 号,以下简称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

2、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主要人员岗位与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车贷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对象包括在贷款行所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经营,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相关行业的、购买一手经营性车辆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

3、、城镇生产经营者。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贷款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 1. 借款人年龄在 20 周岁以上(含 20 周岁); 2. 借款人年龄+从业经验(年)25; 3.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的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三)原则上在贷款行所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含贷款购买、或小产权房、或长期租赁(同一地点连续租赁超过 3 年)土地上建造的房产,下同,并能够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总对总模式下,可接受借款申请人在贷款行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拥有固定住所(含自

4、有或长期租赁),并能够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配偶、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五) 借款申请人应具有两年及以上独立从事相关行业(含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下同)的从业经验。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具有一年及以上独立从事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具体资质要求如下。 1. 从事道路运输的,若以自营形式经营,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行业

5、准入证明;若以挂靠形式经营,挂靠单位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行业准入证明,且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挂靠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2.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借款申请人所经营的经营实体至少应获得经营所在地有权机构颁发的建站批文。 3. 从事工程施工、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行业的,经营形式可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应能够提供相关经营手续证明经营的合法有效。 对于借款申请人拥有合法经营实体、购车用于经营实体自用的,原则上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出资比例应占 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准入)。总对总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为经营实体的股

6、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够提供出资协议等股权证明材料。 (六) 原则上在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已经拥有(或曾经拥有)一台以上(含一台)经营性车辆进行经营,但总对总模式下,或借款申请人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及省分行特别许可的情形除外。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的情形下,以自营形式经营的,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必须已取得或即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能够提供相关招投标或承包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以挂靠形式经营的,挂靠单位必须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挂靠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七) 有稳定、持续的业务来源,原则上应能

7、够提供与合作伙伴签订的近期承运合同、工程合同或其他业务证明材料,以证明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或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 能够支付符合我行要求的购车首付款。 (九)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十) 涉及港澳台籍人士的,应满足关于明确涉及港澳台籍人士贷款相关操作要求的通知(x发2012732 号)的规定。 (十一) 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金额 (一)单笔贷款金额控制 1. 单笔贷款金额依据车贷管理办法抵押率要求测算的高贷款金额。 2. 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项目年净收入单笔贷款长期限(以年为单位)70%。 (二)单户贷款金额控制 单一借款申请人(指

8、借款人家庭)可申请多笔贷款,但总金额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贷款行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经营管理权金额上限; 2. 单户贷款金额借款人账户年度现金流入量; 原则上,借款申请人须提供近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账户(包括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经营实体)现金流水,账户年度现金流入量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和经营实体近一年账户现金流入量之和。对于以挂靠形式经营的,仅采纳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账户流水信息。 对于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已经拥有一台及以上经营性车辆(与拟购买车辆种类相同)进行经营的,可不提供流水,且测算贷款金额时不受现金流入指标限制。 3.

9、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单户贷款金额单一合作机构与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额度40%。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七条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流程操作要点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未做特殊说明的,应参照车贷管理办法、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合作机构推荐 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可由我行自行营销,也可由合作机构向我行推荐。对于提出贷款申请的购车客户,合作机构应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考察,并向我行推荐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合作机构应为其推荐的借款申请人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如与合作机构合作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格式,应以合作协议附件为准

10、),或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权机构决议文件。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主办行传递合作企业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时,应对此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此函传真(或发送电子扫描原件)至协办行,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由主办行作为重要单据,登记造册单独保存。 第九条 申请受理 非直客式业务受理前,受理人员应及时查询合作机构的总体情况,包括我行是否已暂停或停止与该合作机构合作,判断拟发放贷款是否超出合作机构合作额度。因合作机构的原因导致无法受理贷款申请时,应婉拒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1、,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材料。 1.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若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下同)。 2. 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申请人个人资产及家庭收入支出证明材料。 1.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或自有经营场地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可为住房或生产用房,提供的材料可为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协议书、或经营场地长期租赁合同等)。 2. 能反映借款申请人除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外的收入、支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有固定职

12、业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收入证明,且应附有工资账户流水(近 6 个月)。 (三)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1. 表明借款申请人从业资质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有)、其他相关行业许可证明(若有)原件及复印件。如借款人为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业的,还应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历史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 已有(或曾有)经营性车辆材料,指可证明车辆权属及存续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 对于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挂靠协议(若有)、已有(或曾有)车辆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保险单据),贷

13、款合同(若为贷款购买)。 对于不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合格证,购买发票或购车合同或首付款证明。 (2) 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项目的合同(协议或结算单据)或挂靠协议等。其中:从事包车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近一个月内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近一个月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 3. 表明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租赁协议书,若有)、长期合作合同等。 4. 如需提供流水的,应提供表明借款

14、申请人经营资金往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近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交易明细。如为银行打印出具的,应当加盖开户行章戳,若用网银打印的,须有我行信贷人员在场打印。 (四)担保的相关材料 1. 拟购车辆的证明材料 (1) 我行认可的经营性车辆购买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已缴纳首付款的,应出具有效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或由合作机构出具的首付款证明。未缴纳首付款的,应足额缴纳首付款,或在我行存入不低于首付款金额的存款,并接受我行资金监管。 (3) 拟挂靠单位的相关材料,包括:一是挂靠单位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可在调查时核实)。二是将贷款

15、所购车辆以挂靠单位名义登记的,应提供挂靠单位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下同)等。对于总对总模式下挂靠经营的,若合作企业声明认可该车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的情形,且承诺在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因车辆产生纠纷时,不影响合作企业担保责任的履行,则挂靠单位提供同意抵押的类似书面证明或承诺即可。对于经销商指定同一挂靠单位统一管理的情形,单笔贷款无需重复提供挂靠单位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其他证明车辆购买行为的材料(若有)。 2.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合作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涉及

16、回购的),或有权机构同意保证担保决议(涉及保证的)原件。 3. 追加自然人保证人的,应提供自然人保证人的相关材料,包括: (1) 保证人及配偶(若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保证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能显示婚姻状况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保证人户口簿或本地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保证人名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应为本地住房或生产用房)。 (5) 保证人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及工资账户流水等。 4. 追加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的相关基础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若有)、开户许可证

17、、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近一年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与说明及审计报告,若有), 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5) 若授权他人办理保证手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保证人有权机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原件。 (五)贷款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上门调查时补齐。以上申请资料中,注明为原件及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人员签字并加盖“

18、与原件相符”章戳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受理审核 (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取得授权后,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有)、经营实体(若有)的信用报告。主要审核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家庭、经营项目及担保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要点如下: 1. 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有)、经营实体(若有)信用状况,应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由相应人员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用报告。客户经理应重点关注信用报告中的负债、对外担保和 近 24 个月的还款记录等信息,判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我

19、行准入标准。 2. 审核购车手续、价格信息及首付款,核对购买车型、购买价格是否与申请内容相符,判断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及贷款成数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套取更高金额贷款的情况。如因为借款人增加配置原因导致价格高于一般市场价格,应认真核实价格,根据价格变动情况填写车辆价格核实表。 3. 审核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人年龄、住所、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已有经营性车辆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受理岗须对借款申请人公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4. 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的借款申请人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其他行业准入证明,是否具有相应从业经验。从事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20、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的借款申请人,是否有稳定的业务来源,是否具备相应从业经验。 5. 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根据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的现有资产规模、雇员情况、年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如果借款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并向其说明拒绝原因: 1. 年龄不符合我行贷款政策规定; 2. 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符,且未能提供贷款行接受的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两者不一致的材料; 3.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自有固定住所证明; 4. 购车首付款不符合我行要求; 5. 经营年限及

21、已有经营规模(车辆)不符合我行要求; 6. 无固定经营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7. 存在严重交通违章行为; 8.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9. 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纠纷; 10. 受理人员认为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情况。 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相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请。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则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可退还借款申请人私人资料。 (三)采用非现场申请,即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受理人员需通过电话向借款申请人核实上述信息,判断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借款申请人

22、需要准备的各项申请资料,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对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受理人员在受理申请过程中,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家庭、经营项目及担保等基本信息的了解,填制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请受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受理信息登记表”),并就是否满足申请条件、需要补充的资料等信息出具明确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复核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受理人员应将所有申请资料及受理信息登记表提交贷款行业务主管岗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排贷款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请信息录入系统 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和贷款申请信息,并提交业务主管

23、岗分配至指定的管户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节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必须实行双人调查,管户客户经理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必须进行现场调查,非管户客户经理可视情况不参与现场调查,通过非现场方式协助完成调查工作,管户客户经理与非管户客户经理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准备 客户经理在接到调查任务后,应仔细阅读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和受理信息登记表,对借款申请人个人、家庭、经营项目及担保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确定现场调查过程中需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的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 非现场调查内容 (一) 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前

24、,可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红盾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地方税务局网站以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站等信息查询平台,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并注意做好上述信息与现场调查获取信息的交叉验证工作。 (二) 可登陆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查询借款申请人已有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交通违章、违法行为;查询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重大违章信息。 (三) 必要时,可电话了解借款人提供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的真伪情况。 (四) 通过网络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挂靠单位经营场所(若有)等地址。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内容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申请人的自有固定住所、经营场所(若

25、有)等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并对受理环节收集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现场调查要点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及家庭信息 1. 调查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了解其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 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1) 了解主要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居住和工作情况、婚姻与健康状况、收入开支等,并通过与借款申请人配偶沟通、走访邻居等方式交叉验证家庭关系稳定状况。 (2) 通过主要家庭成员对经营项目的描述,对借款申请人陈述内容进行交叉验证,如从业时间、车辆情况、经营模式、经营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3

26、. 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资产及负债信息。资产包括房产、非营运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私人借款以及对外担保等。重点核实借款申请人住所是否与提供房产证信息相符,如不符,须判断行为合理性。 4. 调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1) 对于征信报告中,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特别是对于多次连续逾期或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逾期贷款应引起重点关注,视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详细材料,如他行还款存折原件或打印的还款明细,核对借款申请人逾期原因解释是否合理。 (2) 对于征信报告中显

27、示的对外担保信息,则需要了解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对象、金额、期限以及原因等,并应当分析其代偿概率与代偿能力。 (3) 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工作单位、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车船使用税、查询记录和个人声明等,对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调查询问,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予合理解释。 (二)借款申请人经营信息 1. 核对借款人经营手续信息。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 查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为从事道路运输)等经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年检有效、是否与实际经营项目相符。 (2) 了解近一年纳税情况。 (3) 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8、的,需要查阅公司章程或合作经营协议、验资报告或出资协议等。 2. 核对挂靠信息。如借款申请人(已有车辆或拟购买车辆)采取挂靠形式经营,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 原则上应到挂靠单位现场核实挂靠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为从事道路运输)等经营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挂靠单位极不配合提供资料的情形除外)。 (2) 对于已有车辆挂靠的,通过核对已有车辆与挂靠协议是否一致,查验借款申请人向挂靠单位交纳挂靠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向挂靠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等方法,验证挂靠关系是否真实。 (3) 对于拟购买车辆挂靠的,应注意核实挂靠关系的真实性,判断购车行为的真实性,防范挂靠单位以个人名义购

29、车,导致贷款资金被集中使用。 3. 审核借款申请人已有车辆情况。 (1) 审核提供的已有车辆材料与实际是否相符。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应审核车辆是否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是否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 (2) 了解借款申请人车辆管理情况,如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雇佣驾驶员驾龄、资质等的要求等。 (3) 了解已有车辆投保情况。 (4)审核车辆驾驶员信息,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所驾车辆资格。对于商用车辆,若驾驶员在 30 周岁以下,且驾龄在 3 年以下,应谨慎受理;对于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应审慎审核操作员资格。 (5)了解已有车辆肇事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等。 4. 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经营持续性及稳定

30、性。 (1) 如有经营实体的,了解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证明,判断经营场所的库房、停车场、维修车间等配套设施是否与借款申请人经营模式相匹配。 (2) 了解经营实体主要资产与负债,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如房产、汽车、办公设备等;负债包括对银行的短期、长期银行借款,私人借款,应付账款、工资或其他应付款。 (3) 了解经营实体对外担保情况。 (4) 了解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业务收入情况,如主要业务来源,与下游业务合作年限及结算方式,经营淡旺季情况,以及主要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等。审核已有协议、发票底联和能够反映其经营状况的银行流水账单等,验证经营历史、经营收入。从事道路

31、运输的,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主要的运输对象、运输区域、运输路线和运输半径。 (5) 了解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生产或经营费用,如主要上游客户,与上游业务合作年限及结算方式、采购或生产成本、雇员人数及工资、日常营业费用、税费等其他费用。 (6) 对于公司制企业,还应查阅企业近季度及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结算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三) 担保信息 如提供自然人保证人或第三方法人保证人的,还应重点调查担保方的担保资质及相关情况。 (四) 影像信息 现场调查应留存影像资料,包括: 1. 已有车辆影像资料,如现场调查时见到已有车辆,应留存车头、整车的影像,且车牌号必须清晰可辨。如现场调查时因外

32、出运输、施工未能见到已有车辆,可暂不留存影像信息,在贷后检查时留存; 2. 经营场所影像资料,如有经营实体的,应留存办公场所大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书,停车场,仓库,生产车间(若为制造企业); 3. 调查场景影像资料,应留存至少一张调查人员与借款申请人在调查现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影。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的注意事项 (一) 分析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购车原因 在调查过程中,须通过交叉验证判断购车原因是否属实,并分析其贷款购置车辆的可行性。如为扩大规模,要充分考虑借款申请人业务的扩大是否持续、稳定、可靠。如为淘汰旧车,要分析判断是否合理、财务上是否有利于借款申请人。 (二) 分析判断借款申

33、请人所处的经营周期阶段 通过对比借款申请人已有车辆数量与拟购车数量,综合分析判断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所处经营阶段。对于属于初创或起步阶段的,不应盲目添置新车、扩大规模;对于已初具规模,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的,车辆的更新换代应逐步、分批次进行。调查时,应按照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调查等级表所标明的调查等级展开调查;若拟购车数量等于或超过已有车辆数量时,应提高调查审慎程度。 (三) 分析判断借款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重点调查借款申请人及家庭的经营收入、净资产状况及现金流情况,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判断借款申请人除贷款所购车辆营业收入以外,其他还款来源对经营淡季、保险索赔办理等时间段的还款覆盖能力。

34、(四) 其他注意事项 1. 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从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邻居、商业伙伴、雇员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考察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有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并注意观察细节,包括借款申请人如何处理业务细节问题,对待雇员、上下游客户的态度,以及家庭责任感等方面。 2. 如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其他股东、合伙人等相关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逃废债记录的,在经过相关人授权的情况下,须查询相关人征信记录,以便进一步核实。查询相关人信息前,应要求其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3. 调查结果应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类可采信的经营记录作为判断其经营情况的主要依据,如:银行账单

35、流水、承包或承运合同、进货或生产记录、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及各类缴费凭证等。对于无法提供完整经营记录的借款申请人,需要客户经理通过现场调查或对借款申请人口述的信息进行谨慎判断和估算,关键的财务信息必须经过多次交叉验证才能被确认。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过程中,应完成个人经营车辆按揭贷款谈话记录的填写,告知贷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借款申请人不满足我行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属于我行严禁发放贷款的对象、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或存在骗贷嫌疑等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停止调查,对于调查拒绝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应在结束调查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及

36、时告知合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距离上笔贷款调查日期 6 个月内(含 6 个月),借款人再次申请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的,若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未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可酌情简化流程。借款人可不再重复提供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贷款行可在直接采用上笔贷款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 第三节 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完毕后,客户经理完成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调查报告和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客户信用评级表。同时客户经理需要根据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信息项要求,将调查信息录入系统。对经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客户经理应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申请信息和基本信息,注明拒绝原因,并做相应拒贷

37、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客户经理应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一级支行业务主管岗复核。其重点对借款人申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和要件真实性以及客户经理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经复核签字确认后,形成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上报审批申请表,并按照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上报审批材料清单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分行审批中心审批。 第四节 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按照审批中心内部流转规定,将申请资料分发给相应的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根据支行上报的申请资料,对单笔业务进行独立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 审查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

38、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要件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交的贷前调查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审查要点为: (一) 核实判断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要求,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合理; (二) 判断借款人借款购车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可行性是否充分,借款人生产经营模式是否稳定,能否支撑贷款归还; (三) 结合评级打分情况及财务信息分析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分析借款人家庭资产及经济收入状况、现金流状况,计算借款人的偿债覆盖率,判断第二还款来源能否覆盖企业经营淡季、保险索赔期间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 重点核实借款人所购车辆车型、车价、首付款比例是否准确,运营手续是否齐

39、备; (五) 如果采取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及经销商担保模式,合作机构是否在准入名单内,贷款金额是否超出合作机构的合作额度; (六) 重点核实、检查客户经理是否履行现场调查工作; (七)提供保证人的,还应重点审查自然人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标准,如有第三方法人保证的,还应重点审查保证人的担保资质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查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核实,核实重点是购车行为、购车价格及首付款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完毕后,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人员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审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查通过的,连

40、同申请材料、贷前调查资料等一并送交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批: (一) 借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二)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三) 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执行等是否合规、合理; (四) 回购或担保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五) 贷款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对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六) 对报批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合规; (七) 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审批人员对于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贷款利率等给出明确审批意见。 第三十条 贷款审批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审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

41、同意贷款的,须向经办支行传递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并写明拒批理由;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贷款的,须向经办支行传递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并提出明确意见。贷款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后,审批中心综合岗应将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连同有关材料交贷款行。 第三十一条 审批模式包括单人审批、双人审批和会议审批。审批模式、审批人员、审批要求、审批权限等应根据省分行授权书及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批完毕后,贷款行应根据贷款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做好

42、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 (二) 对需补充材料的,客户经理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署 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贷款行有 终的签批权,即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贷款行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对于贷款行拟发放的贷款,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联系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若有),告知审批结果,并要求其在 15 日内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借款及抵押合同(适用于借款人为自然人);如抵押人为法人的,应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法人);有保证人的,还应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保证合同(保证人为自然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保证合同(保证人为法人

43、)。 如借款人购车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即车辆登记证书上所有人登记为挂靠单位而非借款人的情况,应有挂靠单位出具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同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法人)抵押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签约形式特殊规定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我行可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之约定,委托合作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技术手段、采取视频签约的形式完成客户签约。视频签约的,需要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保留借款人的预留印鉴;需要合作机构事先指定固定人员、在指定场所进行签约,并需加盖合作机构章戳确认签字人身份。视频内容应能够清晰核对签字人身份、

44、签字字样、企业印章等。经办行需核对相关签字笔迹与印章样式,并将视频资料作为信贷档案进行刻盘管理。 各分支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方式完成视频签约。 (一) 直播视频签约。经办行与借款人使用及时通讯软件(如 QQ 视频、MSN视频等)进行视频签约,需要录制直播视频内容并刻盘保存。 (二) 录制视频签约。由合作机构指定人员录制签约现场,经办行需要核对视频内容,并将视频文件刻盘保存。 (三) 关键环节拍照签约。由合作机构指定人员对借款人身份、签字字样等关键环节情形牌照,并由合作机构前述指定人员在照片背面签字确认真实性,经办行需将上述照片进行存档。 第三十五条 担保条件落实 (一)先抵押后放

45、款模式 1. 确认合作有效性。总对总模式和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应确保没有出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须暂停或停止合作的情形,同时确认与合作厂商或合作经销商,仍有按揭贷款合作额度以满足贷款发放,合作机构已对该笔贷款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或签署保证合同。 2. 办理抵押手续。贷款行作业监督岗(或管户客户经理,下同)应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抵押登记要求,准备相应材料,亲自陪同抵押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亲自领取相关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对于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不能登记车辆牌照且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可视各地情况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或到公证部门

46、办理抵押公证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同。 3. 办理保险。借款申请人应为贷款所购车辆在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4. GPS 监管。需安装 GPS 车辆管理系统的,还应确认 GPS 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5. 单据收押。抵押手续完毕后,原则上必须将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合作机构公章)、车辆购置附加税收据原件、抵押手续原件、保险单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交与我行保管。对于按年度投保且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贷款,可仅交第一年的保险单原件。所购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的,还应将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提交至我行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同。

47、 落实上述工作后,贷款行可发放贷款。 (二)先放款后抵押模式 1. 确认合作有效性。总对总模式和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应确保没有出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须暂停或停止合作的情形,确认与合作机构仍有按揭贷款合作额度以满足贷款发放,以及确认合作机构已对该笔贷款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并在承诺函中承诺允许先放款后抵押。 2. 确认借款合同条款。该模式下,必须在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填写“如因借款人原因,在贷款发放后 90 天(或与合作企业约定的相应天数,下同)内未能办妥所购车辆抵押手续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的字样。 3.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原则上须办理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管户客户经理应亲自陪同借款人到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同。 落实上述工作后,贷款行可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应提醒借款人、合作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将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购置附加税收据原件(或车辆购置附加税本复印件)、抵押手续原件或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原件等手续交与我行保管;需安装 GPS 车辆管理系统的,还应在贷款发放后及时确认 GPS 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凭证保管 贷款行应将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车辆合格证原件、保险单原件(年度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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