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客户风险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管理机制,保障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维护和报送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客户风险统计,特指银监会为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统计报表,包括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单一法人客户基本信息统计表、对公客户担保情况统计表、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及个人违约贷款担保情况统计表六张表。 第三条 本行客户风险统
2、计遵循统一归口、分级报送、条线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一) 统一归口:是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统计报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 分级报送:是指本行客户风险统计工作分为总行、分行两级报送责任机构,总行层级负责全行的客户风险信息报送和校验工作,分行层级负责本机构范围内的客户风险信息报送和校验工作;(三)条线管理:是指源数据录入人所属条线管理部门及源数据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和管理本条线风险数据的报送工作,负责本条线系统相关业务需求、应用维护和优化完善;同时承担条线内风险数据质量的监控及督导责任,对条线内数据质量承担管理责任; (四)责任到人:是指遵循本行数据质量管理“谁录入,谁负责”
3、的原则,源数据录入者为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行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二) 负责客户风险统计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改; (三) 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数据的质量管控和考核工作; (四) 负责本行客户风险统计信息的运用管理工作; (五) 负责组织全行客户风险统计工作培训; (六) 负责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相关业务需求、应用维护和优化完善。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同业部、个人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分别作为全行集团客户、供应链金融客户、
4、同业客户、个人客户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条线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本条线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数据质量的监控及督导工作; (二) 负责督促条线内业务人员按照本行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采集、核实、录入和维护,持续强化客户经理在客户授信数据录入质量方面的履职要求; (三) 负责本条线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的相关业务需求、应用维护和优化完善。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牵头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落实工作部署、转发相关工作文件与材料,组织布置客户风险统计相关工作; (二) 负责统一向监管部门报送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及接收监管反馈信息。
5、第八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开发、优化完善与维护工作,为报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 负责牵头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与源系统技术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 负责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配置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分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机构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报送、反馈和校验工作; (二) 负责本机构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数据准确和质量控制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客户风险信息的运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机构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及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客户风险统计范围 第十条 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的填报
6、范围和内容。 (一) 填报范围。 本行对公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单一法人客户)、同业客户授信或存在表内外信用风险暴露的客户信息、表内外业务明细信息,填报标准为授信额度或业务余额“0”起点。 (二) 填报内容。 1授信情况。包括客户类型、客户名称、客户组代码、客户国籍、授信额度编号、授信额度、贷款授信额度、授信起始日期、授信到期日期、贷款余额、持有债券余额、持有股权余额、其他表内信用风险资产余额、表外业务余额、业务余额占用授信额度、贷款余额占用贷款授信额度、尚可使用授信额度、尚可使用贷款授信额度、关联方授信标识。 2集团客户授信拆分情况。包括成员单位的客户名称、客户代码、授信额度编号。 3贷款明细
7、。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授信额度编号、贷款合同号、借据号、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发放金额、贷款余额、五级分类、贷款类型、业务种类、投向行业、币种代码、担保方式、欠本余额、欠本天数、欠息余额、欠息天数、本期还款、还本方式、还息方式、下期还本日期、下期还本金额、下期还息日期、下期还息金额、贷款发放类型、减值准备、产业结构调整类型、工业转型升级标识、战略新兴产业类型、银团贷款标识、支付方式。 4持有企业债券明细。包括持债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授信额度编号、债券代码、债券类型、债券面值、账面余额、发行日期、到期兑付日期、账户类型、内部评级、外部评级。 5持有企业股权明细。包括持股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授信
8、额度编号、账面余额。 6表外业务明细。包括表外业务客户名称、客户代码、表外业务类型、授信额度编号、合同号、业务号码、业务余额、币种、发生日期、到期日期、保证金金额、产业结构调整类型、工业转型升级标识、战略新兴产业类型。 7同业客户业务明细。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国别代码、非现场监管统计机构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客户类型、内部评级、外部评级、拆放同业、存放同业、债券回购、股票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资产、买断式转贴现、持有债券、股权投资、同业代付、其他表内业务、卖出回购资产、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其他表外业务。 第十一条 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的填报范围和内容。 (一)填报范围。 对公
9、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填报的集团授信客户信息,以及本行开展的供应链融资相关客户信息。(二)填报内容。 1集团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工商注册编号、集团成员数、授信类型、集团并表财务指标、预警/评级、母公司注册信息、国内办公地址、关系人类型、姓名、国别代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其他证件、更新信息日期。 2成员名单。包括国别代码、成员单位名称、客户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代码、成员类型、母公司标识。 3实际控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国别代码、名称、客户代码、证件类型、证件代码、登记注册代码。 4关联集团信息。包括关联集团代码、关联集团名称、关联关系类型。 第十二条 单一法
10、人客户基本信息统计表的填报范围和内容。 (一) 填报范围。 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填报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授信中有表内外业务余额或授信额度的成员客户信息。 (二) 填报内容。 1单一法人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年检/更新日期、注册信息、上市情况、预警/评级/违约概率、财务指标、客户类型、客户所属行业代码、贷款卡号、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 2法定代表人、高管及重要关联人信息。包括关系人类型、姓名、国别代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其他证件、更新信息日期、实际控制人标识。 3重要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包括关联类型、股东/关联企业名称、类型、证件类型、证
11、件代码、登记注册代码、客户代码、国别代码、持股比例、股东结构对应日期、更新信息日期、实际控制人标识。 第十三条 对公客户担保情况统计表的填报范围和内容。 (一) 填报范围。 本行对公客户贷款及表外业务的担保合同信息。 (二) 填报内容。 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业务合同号、担保合同号、担保合同类型、押品类型、押品名称、押品代码、押品权属人/保证人名称、押品权属人/保证人类型、押品权属人/保证人证件类型、押品权属人/保证人证件代码、押品评估价值/保证金额、首次估值日期、最新估值日期、估值到期日期、保证人保证能力上限、审批抵质押率。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的填报范围和内容。 (一)
12、填报范围。 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包括个人贷款90天(含)以上违约情况,不含信用卡违约。 (二) 填报内容。 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贷款品种、担保方式、发放金额、贷款余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违约金额、违约天数、五级分类、还款方式、最近一次还款金额、最近一次还款日期、客户住址、住址行政区划代码、其他证件类型、其他证件号码,共同债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助学贷款专项指标。 第十五条 个人违约贷款担保情况统计表的填报范围和内容。 (一) 填报范围。 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中各笔贷款相关的担保信息。 (二) 填报内容。 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有效身份
1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贷款合同号、担保合同号、担保合同类型、押品类型,押品名称、押品代码,押品权属人/保证人名称、类型、证件类型、证件代码,押品评估价值/保证金额,押品权属人是否第三方,首次估值日期、最新估值日期、估值到期日期、保证人保证能力上限、审批抵质押率、实际抵质押率。 第十六条 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报送频率和时间。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报送频率为月。各分行每月初在规定时限内将上月末辖内客户风险统计信息上报至总行,总行根据当地银监局反馈信息和银监会反馈信息转发至各分支机构,进行风险统计信息核实和纠错举证。 第四章 数据报送与维护 第十七条 本行实行分级报送、分级负责机制,报送体系包括总行、分行、支行
14、三级层级。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全行客户风险信息报送工作,总行各条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的报送工作;分行负责组织本机构内的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流程: (一) 数据导入: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每月初将上月客户风险统计信息导入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 (二) 数据首次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通知总行条线部门和各分行开展报送工作;分行及条线部门报送人员应及时组织本机构、本条线相关人员在系统中对错误、提示及冲突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确保本机构、本条线数据无误后上报总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校验通过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报送监管部门。 (三) 信息反馈和举证:对于当月监管部门反馈信息,总行将分配至各所属分
15、支机构,分行或条线报送人员应及时组织反馈信息的核实和举证,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模板进行报送。同时,对于本机构、本条线内部系统数据错误,应及时督促源数据录入人员及时更正和修改。 第十九条 总行各条线部门、分行均须设置客户风险数据统计岗位,建立AB角机制,负责组织本机构的报送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数据收集和录入人员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将数据录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源业务系统,并对数据进行及时跟踪维护,确保数据正确完整的反映客户最新信息;对报送反馈的数据错误信息认真核实,对错误数据及时在对接系统进行修改,对需要举证的信息及时提供完整和正确的举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报送人员应认真研究监管部门的客户
16、风险统计制度文件,按时完成监管部门各项工作要求,保持总分行的充分沟通,加强分行之间的工作交流,积极促进相关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监控检查 第二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通过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对全行报数机构客户风险统计工作的报送质量、报送进度进行非现场监控。 第二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客户风险统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二) 客户风险统计的评价考核机制; (三) 辖内报送人员岗位设置、交接及培训情况; (四) 数据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报送管理部门应
17、定期、不定期对风险信息数据报送质量、风险统计信息运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六章 系统建设 第二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总行条线报送管理部门,应根据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要求对本行相关涉及系统提出改造和优化需求,总行信息技术部应组织协调各相关系统及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系统改造,向客户风险统计报送系统提供符合报送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持续提升客户风险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推动报送平台、风险数据集市、各业务源系统的建设及优化,为客户风险数据管理提供有力的系统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和维护客户风险统计的数据逻辑文档,明确定义客户风险统计
18、数据的内容、方法和口径,并清晰表述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映射及关联关系。 第七章 其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总行应建立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各分支机构的报送进度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报送机构应重视客户风险信息的运用,在客户准入、授信调查、授信审批及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客户风险信息,进一步提高本行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十条 各相关报送机构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相关信息录入、存储、维护及报送工作,均须严格遵守本行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及保密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本行制度要求造成信息泄密的,应按照本行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制定本机构客户风险统计信息报送的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