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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二级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子公司经营负责人是指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文件为准)。
子公司第一经营负责人一般是指子公司的专职董事长或总经理,具体由集团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认。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强调业绩考核与年薪企业分类相结合原则。
(二) 强调简单易行、操作性强原则。
(三) 强调企业高速优质发展原则。
(四) 强调业绩考核为集团公司战略服务原则。
(五) 强调与国资委对集团公司的考核相匹配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在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基础上按照管理口径计算考核指标。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向子公司公布,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同子公司第一经营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基础,至少应包括考核内容、指标、说明及奖惩等。
第六条 确因重大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需调整预算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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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将全面预算调整方案和目标责任书调整方案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待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后,集团公司批复子公司的调整申请。
第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根据经审计的子公司财务决算数据与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审核计算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及超额利润,拟定超额利润贡献奖及其他单项奖。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八条 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按其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进行利润分配;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按其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进行利润分配。子公司上缴利润后,其领导班子成员发放绩效年薪的60%、超额利润贡献奖及其他奖励,其余40%绩效年薪纳入延期绩效年薪。在任期结束并完成任期审计后,如经审计的任期经营业绩数据属实,发放其累积的延期绩效年薪;否则,应视情况对延期绩效年薪进行调整或处罚。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和专项指标。
第十条 基本指标包括:经济增加值(以下简称EVA)或EVA率、净资产收益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利润总额。
基本指标的定义与计算公式原则上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要求保持一致。但EVA考核指标在计算‚调整后资本‛时,子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内部借款,在考核时视同银行借款计入‚调整后资本‛;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权,在计算子公司‚调整后资本‛时可予以剔除,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需计入‚调整后资本‛;子公司当期增资的,按照实际受益月数计算资本成本。
第十一条 辅助指标与子公司申报的年薪企业分类辅助指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 专项指标包括:企业竞争力专项指标、基本建设专项指标和科技创新专项指标。
(一) 企业竞争力专项指标包括企业运行改善指标和市场占有率指标。
子公司需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及能力短板制定企业运行改善指标;企业运行改善指标一般为三个,全员劳动生产率为必选指标。全员劳动生产率目标值需在前三年平均值或上年完成值的基础上,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适当上浮,子公司人均收入增长水平与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挂钩。
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平均从业人数专业化子公司需结合自身主业特征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市场占有率指标。
(二) 子公司有基建任务的应有基本建设专项指标。
(三) 子公司有科技创新要求的应有科技创新专项指标。
第十三条 子公司安全生产及节能减排方面的考核办法见相关规定。能力资质型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计分及奖惩
第十四条 EVA或EVA率基本分为40分、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为20分、利润总额基本分为2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20分。基本指标及辅助指标基本分之和为100分。
专项指标为扣分指标。企业运行改善指标扣分区间为0-20分,市场占有率指标扣分区间为0-10分;基本建设专项指标扣分区间为0-10分;科技创新专项指标扣分区间为0-10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A类企业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上限为120分,B类企业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上限为115分,C类企业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上限为110分,D类企业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上限为105分;连续为D类企业的,上报基本指标目标值任意两项低于上年目标值时,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上限为100分。
第十五条 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的计分根据各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子公司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优于目标值的,绝对指标每优于目标值3%加一分,相对指标每优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一分,加分上限为基本分的20%。
子公司未完成任意两个基本指标或辅助指标、任意一个基本指标或辅助指标的完成值低于目标值80%的,视同未完成考核任务,不发放绩效奖金。子公司单个基本指标完成率在目标值的90%(含)至100%之间的,扣发绩效奖金的40%;子公司单个基本指标完成率在目标值的80%(含)至90%之间的,扣发绩效奖金的60%。子公司单个辅助指标完成率在目标值的90%(含)至100%之间的,扣发绩效奖金的 30%;子公司单个辅助指标完成率在目标值的 80%(含)至 90%之间的,扣发绩效奖金的50%。
第十六条 EVA、利润总额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在零值附近的(-500万元到
500万元),计分给予特别处理。完成值每超过该指标同类企业平均值3%加1分;加分上限为基本分的20%。
同类企业平均值是指考核当年年薪企业分类时同类别企业某考核指标完成值的算术平均数。单项指标为负的企业不纳入该指标同类企业平均值的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子公司基本指标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并完成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即基本分的120%。
(一) 某项考核指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视为该项考核指标达到优秀水平:
1.某项考核指标目标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高者,且排名在集团公司所有子公司前3名。
2.剔除增资因素和非经常性损益等重大客观不可比因素后,某项考核指标目标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高者10%以上。
(二) 根据国资委最新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目标值达到同行业和规模企业中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完成即可直接加满分。
(三) EVA指标对应的EVA率高于8.5%,视为该指标达到优秀水平。
第五章 超额利润贡献奖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子公司超额利润达到一定水平时发放超额利润贡献奖。
超额利润,指剔除增资、非经常性损益因素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完成值超过上年完成值和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中较高者的数额。无历史数据的子公司使用项目报批时可研报告中或商业计划书中的预测值。
增资因素的影响根据增资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10%计算。
第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下表所列条件确定超额利润贡献奖金额,超额完成率
=超额利润〔上年完成值和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中较高者。
获奖档次条件
超额利润贡献奖
(万元)
10%≤超额完成率<15%或500万元≤超额利润<700万元
5
15%≤超额完成率<20%或700万元≤超额利润<900万元
10
20%≤超额完成率<25%或900万元≤超额利润<1100万元
15
25%≤超额完成率<30%或1100万元≤超额利润<1300万元
20
30%≤超额完成率<35%或1300万元≤超额利润<1500万元
25
35%≤超额完成率<40%或1500万元≤超额利润<1700万元
30
40%≤超额完成率<45%或1700万元≤超额利润<1900万元
35
超额完成率≥45%或超额利润≥1900万元
40
第二十条 超额利润贡献奖总额不超过子公司超额利润的50%。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每年安排具体经营任务的完成情况设臵单项奖。
单项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完成集团公司重大经营任务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公司战略和经营水平有重大突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特殊奖励方案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第一经营负责人年度总收入(包括年薪、超额利润贡献奖等)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年度子公司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增幅。
第二十四条 自2012年开始,接受增资的子公司(包括新成立的二级子公司)需确保增资对应项目的收益率不低于8%;否则,按其实际收益水平和8%的差距对考核指标完成值进行相应扣除,按扣除后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子公司增资对应项目为基建项目的,集团公司批复的基建项目投资额占其资产总额比重不超过30%时,增资当年即开始考核增资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批复的基建项目投资额占其资产总额比重在30%到50%(含)之间时,给予一年延缓期;集团公司批复的基建项目投资额占其资产总额比重大于50%时,给予两年延缓期。
子公司增资用于并购业务的,自并购完成之日起考核增资资金使用效率;新成立的二级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第二个自然年度开始考核增资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需保证财务决算数据与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如发现数据存在故意作假或重大错误,视情况扣发经营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
薪或进行处罚。除绩效工资按第八条执行外,所有奖励需在完成利润上交后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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